⑴ 機關是否可以對離、退休職工發放慰問金及物品
機關是可以對離退休職工發放慰問金及物品的,但要有確實的理由,如下發的文件或上報上級主管單位獲批後。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長尹蔚民介紹了「十二五」以來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成就,稱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
經中央批准後,人社部將向社會公開延遲退休改革方案,通過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
(1)財務管理探望退休人員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
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
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
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
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 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 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
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
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 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⑵ 職工退休,單位領導用公款請吃飯歡送職工,違反了什麼規定
退休職工退休,單位領導用公款請吃飯送職工,只要不超標,還是政策允許的,但超標的話,就違反"八項規定"了。
⑶ 退休幹部公用經費可以用於哪些方面開支
問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公用經費可以用於哪方面的支出?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3號)「...逐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退休幹部公用經費標准,通過列入同級財政或者單位預算等方式予以保障,....」的精神,各地都陸續提高了退休人員公用經費標准,並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如福建省省直單位按每人每年不低於1000元標准予以保障。
退休幹部公用經費主要用於訂閱報刊雜志、節日座談、慰問探視、參觀學習、老年教育、文體活動,以及活動場所器材添置和管理服務工作的必要開支等。退休幹部公用經費單位統籌掌握使用,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擠占挪用或違反規定發給個人使用。
單位應制攜宴睜定退休幹部公用經費管理制度,明確經費撥付、使用范圍、報銷流程、審核監督等內容,強化對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精細管理、專款專用。
以某單位為例,我們可以參考借鑒,結合實際在經費允許開支的框架下豐富細化相關活動內容和標准:
1、參觀考察活動支出。主要用於退休人員參觀考察等活動。各單位可組織退休人員開展以「城市變化、經濟發展」等為主題的參觀考察活動。參觀考察活動可以選擇旅行社,並簽訂委託協議,原則上在省內范圍活動,當日往返,不得到上級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活動。開支范圍為活動所產生的租車費、門票費、餐費、講解費、場租費等,可以購買與參觀考察活動相關的適量點心水果、礦泉水等,人均餐費標准不超過40元/次。參觀考察活動一年不超過2次,每次人均不超過300元。發票報銷時需附上費用清單、旅行社委託協議。
2、各類會議活動支出。主要用於舉辦退休人員培訓會、座談會、通報會、團拜會、茶話會、祝壽會等,開支范圍為會議活動辯歲所產生的場租費、講課費、餐費、交通費等。活動時的用餐應以工作餐為主,人均費用不超過40元/次。在春節、重陽節等期間舉辦退休人員相關會議或活動的用餐標准,人均費用最高不得超過100元/次,一年不超過2次。舉辦培訓會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支付標准,參照本地培訓費管理辦法相關標准執行。
3、幫扶、送溫暖慰問支出。幫扶、送溫暖支出是用於退休人員因生活困難、患重大疾病、長年卧床不起、去世等所發放的慰問品或慰問金,原則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元標准。對當年已發慰問品或慰問金的退休人員,如當年去世,本著關心關愛原則,每人每年可再發放慰問品或慰問金標准最高不超祥畢過1000元。
4、其他活動支出。用於改善和豐富退休人員活動場所而產生的公共閱讀報刊、材料費、維修費和添置器材、活動設備等支出。
負面清單:
1、不準使用退休人員活動經費搞請客送禮活動。
2、不準違反退休人員活動經費使用規定發放獎金、津貼、補貼。
3、不準使用退休人員活動經費從事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
4、不準單位行政利用退休人員活動經費專戶,設立 「小金庫」。
5、不準將退休專項活動經費並入單位行政經費賬戶,使離退休人員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不準截留、挪用退休人員活動經費。
7、不準用退休人員活動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不準用退休人員活動經費報銷與離退休工作無關的費用。
⑷ 慰問退休人員物資款應列什麼科目
1、如題所述,企業行政方慰問退休人員的開支,一般可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或者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核算;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第一條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可見,該開支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整;
3、目前各地在執行上不盡一致,例如,《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中的第15個問題解答如下:企業發放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補助不能在稅前扣除,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節日慰問、生活補助等費用可作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文件的第十條規定「納稅人為離退休人員發放(報銷)的取暖補貼(取暖費)、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等相關費用,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4、綜合以上,應結合當地財稅機關頒發的具體文件規定再作判斷;
5、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依法操作。
⑸ 企業慰問離退休職工發生的費用列入什麼科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 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參考《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內。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
中華。會計網校小文哥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 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參考《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內。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於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或支付的統籌外費用,暫定可按照職工福利費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給離退休人員發生的費用要符合企業的相關制度、不以避稅為目的。
但在企業重組情況下,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則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 號)執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規定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由重組後企業承擔人員管理責任的,重組後企業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預提費用中直接核銷,不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
二是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並將按規定預提的統籌外費用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專戶中列支,也不作為管理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三是企業在財政部財企[2009]117號文件實施前完成重組,重組後企業將離退休人員移交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但當時未預提並劃轉相應資金的,重組後企業定期向上級集團公司繳納費用,應當納入職工福利費;上級集團公司代為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不納入上級集團公司職工福利費。
⑹ 退休人員春節慰問可以計入工會經費嗎
【問題】我是一家私營企業財務人員,我公司現有職工142人,退休職工15人。從去年開始,我公司節假日期間為退休人員發放節日慰問金和補助費,上述費用不計入職工工資、薪金。請問,上述費用能否作為職指山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解答】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作為職工的延期福利,財務處理時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支出時應該有費用真實發生的憑據或收款人簽收證明,發票抬頭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不影響該費用的列支。需要注唯橘中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沒有將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明確為福利費,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的文件對此明確之前,伍嘩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前仍不能將此類費用作為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因此,該單位為退休職工發放的節日慰問金和補助費在財務處理時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列支,但不能在稅前扣除。
⑺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辦法》(財社字〔1997〕66號),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是保障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生活和開展必要活動以及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等所需的專項資金,是單位預算資金的組成部分。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二)保證離退休人員個人待遇經費,兼顧其它支出;
(三)勤儉節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四條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的基本任務:
(一)合理編制經費預算,強化預算約束;
(二)運用科學的管理手段,加強經費管理,努力節約支出;
(三)認真編報經費決算,開展經費使用情況分析;
(四)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五)對所屬單位的離退休經費實施監督。第五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是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的預算主管部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預、決算的審批和離退休經費的管理,制定離退休經費財務管理辦法等。第六條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的離退休經費,在單位財務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的財務部門或獨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的財務部門歸口統一管理。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是各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離退休人員情況和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經費收支計劃。第八條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的主要內容包括:離退休人員個人待遇經費、公用經費,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經費和專項經費。第九條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編報的要求: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本著收支平穩的原則編制離退休經費預算;
(二)按照「零基預演算法」編制離退休經費預算;
(三)離退休經費預算的編報,必須符合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規定,並附預算編制說明書。第十條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批准後,作為各單位預算執行的依據。預算執行中除因國家政策調整和機構、人員發生大的變化,確需進行必要調整以外,一般不辦理追加(減)預算。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財政法規等有關規定;
(二)嚴格執行經批準的離退休經費預算,確保離退休人員個人待遇經費,有效使用公用經費,專項經費做到專款專用;
(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
(四)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經費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努力節約支出;第十二條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決算,是全面反映各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等民政部的綜合性文件。各單位必須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有關文件規定編報經費決算,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第十三條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科學的經費分析指標,其中包括: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支出占預算的比重、人員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等指標(具體內容和計算方法可參照附件)。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第十四條各單位要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對離退休經費預、決算編報的時間要求,及時報送有關報表。每年7月20日以前,各單位還須報送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有關報表。第十五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離退休經費的監督與檢查制度,主動配合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進行審計與檢查。監督與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經費開支及使用管理情況;
(三)財務法規及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
(四)《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執行情況。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經批准由國家財政撥款的有關人民團體和離退休經費歸口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中央級企事業單位。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⑻ 公司給退休工人慰問金應計入什麼科目
工會發給退休人員慰問金,應該計入工會經費,而不是職工福利費。
全國總工會日前制定《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就工會經費用於職工的各項開支做了全面、細致具體的規定。其中,工會經費可用於集體福利的支出主要在四個方面:
1、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和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少數民族節日。
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採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
2、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可以發放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也可以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會會員結婚生育時,可以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品。工會會員生病住院、工會會員或其直系親屬去世時,可以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金。
4、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可以發放一定金額的紀念品。
因此,對於工會發給退休人員慰問金,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慰問金)
貸:庫存現金
(8)財務管理探望退休人員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沒有將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明確為福利費,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的文件對此明確之前,按照現行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前仍不能將此類費用作為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因此,該單位為退休職工發放的節日慰問金和補助費在財務處理時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列支,但不能在稅前扣除。
⑼ 當年退休人員是否列入退休慰問
當年退休人員是列入退休慰問。根據相關資料查詢得知,,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作為職工的延期福利,財務處理時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