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河北職工退休金計算方法
1993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新人」,退休後可以按月領取 基本養老金 ,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中人」,退休後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繳費年限)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指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指數時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指數=(Z1+Z2++Zm-1+Zm+1×n)÷N Z1、Z2Zm-1、Zm為參保人員的月繳費工資指數。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參保人員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除以對應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結果保留四位小數)。 參保人員2010年底以前實際繳費年限的月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照1計算。 n為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月數。視同繳費年限的月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照1計算。 N為參保人員累計絕肢繳費年限的月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按照滬府發(2007)27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中人」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按照其周歲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年齡在40周歲至70周歲的,計發月數按照國家新辦法的規定確定;參保人員退休年齡不滿4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埋滑老金按照40周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參保人員退休年齡超過7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70周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 「中人」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按照滬府發(2007)27號文件規定執行,即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120。 具體可咨詢社保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彎宏臘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B. 河北省的退休補貼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我們大家的家庭裡面都應該有退休人員吧,國家對於不同的退休人員有不同的退休政策,退休前在不同的崗位對於退休補助也會有所差異。那麼河北省的退休補貼政策是怎樣規定的?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C. 河北省企業退休工人病故後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有什麼規定
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號)文件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以下標准發給:
一、喪葬費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後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後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
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
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後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並後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准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標准重新核定後予以補發。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若干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准。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並補發差額部分。
(3)河北2007年企業退休金文件擴展閱讀:
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