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殊工種退休需要哪些材料
一、特殊工種退休需要哪些材料
1、特殊工種退休需要下列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公示證明;
(3)檔案證明;
(4)戶籍證明;
(5)二代身份證;
(6)養老手冊;
(7)職工檔案。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條件的,應該退休。
2、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二、特殊工種退休條件是什麼
1、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在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崗位工種工作累計滿10年。在井下和高溫工種崗位工作滿9年。有毒有害身體健康工種崗位工作滿8年;
3、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0年,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
4、特殊工種的范圍,嚴格按照本行業經勞動部門認可特殊工種名錄執行,檔案記載真實明確。
㈡ 特殊工種退休條件
法律分析: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3、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㈢ 特殊工種解除勞動合同怎樣退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很多的普通勞動者,他們想要了解的就是 退休 的問題,因為現在我們國家關於 退休年齡 是不斷的,正在改革當中,退休年齡的延長,實際上影響到他們 退休金 的發放,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特殊工種 解除勞動合同 怎樣退休? 一、特殊工種解除勞動合同怎樣退休?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時間)滿15年。 企業職工只要同時符合以上年齡條件和繳費年限條件,就可以辦理退休 二、特殊工種 工齡 折算的新規定 特殊工種 提前退休 人員在1995年底前在國有、集體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溫等特殊工種工作的時間,仍可按原規定折算工齡並換算繳費年限,但換算的繳費年限不得超過距離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提前年限。換算的繳費年限,只能作為計算過渡性 養老金 的繳費年限,不參與基礎性養老金和平均繳費指數的計算。 特殊工種的政策依據和工齡折算 認定特殊工種的政策依據。在認定職工從事的工作是否符合特殊工種范圍時,以國家勞動部統一規定的《特殊工種目錄》為依據。原行業企業按照原行業部級頒布的《特殊工種目錄》執行。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時應以職工檔案原始記載為准,如果檔案記載不規范的應出示相對應年度領取特殊工種崗位津貼明細表。 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遼政發[2001]24號文件規定:1992年7月1日前,所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時間實行工齡折算。即: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1年按1年3個月折算;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崗位工作的1年按1年6個月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最多不超過5年。1992年7月1日以後從事特殊工種工作時間的工齡不再折算。 關於貫徹國務院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0〕13號 對於按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除特殊工種按《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減發基本養老金外, 遼寧省勞動局遼勞字[1986]150號文件《關於貫徹遼寧省人民政府「四個實施細則」中的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中規定:「計劃內的 臨時工 在工作期間被本單位招收為 勞動合同 制工人後,其在本單位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時間可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需補交在本單位最後一次做臨時工時間的全部 養老保險 費)。其參加工作時間從在本單位最後一次做臨時工之日算起。」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參加工作時間,指參保職工首次參加工作的時間。 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據1953年頒布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保險條例 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有關定義:「一般工齡」指工人職員以 工資 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而我們平時所在地說的「總的工齡」也可稱為累計工作年限。而且本企業工作年限,則指工人或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 在這里,特殊工種,如果,如果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退休的話,那麼只要符合法定退休年齡即可,目前為止規定的 女性退休年齡 是45周歲,男性的話是55周歲,除此之外,在這里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特殊工種工齡計算的方式。
㈣ 特殊工種55歲沒退56歲能辦理退休嗎
由於退休年齡關繫到我們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因此有關退休年齡方面的規定也一直備受關注,想必大家都知道,特殊工種的職工是可以提前退休的,但是現在很多特殊工種並不願意提前退休,主要是因為在職時的收入會高一些,並且還可以享受社保、住房公積金待遇等,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目前我國男性正常的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工人的正常退休年齡為50周歲,女幹部正常退休年齡為55周歲。如果是符合條件的特殊工種,那麼可以提前辦理退休。據了解,根據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規定,我國的特殊工種主要分為三大類:
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工作的職工,累計工作滿10年,例如裝卸工,泥水工等;
2、從事高溫、井下工作的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滿9年,例如鍛造工、澆鑄工;
3、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滿8年,例如煉膠工、噴漆工。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工作年限滿足相應的工作年限的職工,女性年滿45周歲,男性年滿55周歲,社保繳費年限達15年,就可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根據相關規定,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職工,在與單位協商一致後,可以選擇在提前退休年齡和正常退休年齡之間辦理退休手續,也就是說特殊工種的女性應該是可以在45-50周歲之間,男性是可以在55-60歲之間的任意時間辦理退休手續的,可見特殊工種也是可以在正常年齡退休的。
特殊工種一般是可以按照正常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職工在與單位協商一致後,通常可以選擇在提前退休年齡和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之間辦理退休手續。具體以當地政策為准。
法律依據:
國家對於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規定是: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無論是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都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辦理。(一)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
㈤ 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您好,勞人護[1985]6號對審批提前退休工種標准和注意事項做了如下規定:(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無論現在或過去從事這類工作,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的規定辦法提前退休:①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③從事其他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2)高溫作業,應當符合GB4200-84《高溫作業分級》標准中第四級;繁重體力勞動作業,應當符合GB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的第四級;高空作業,應當符合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標准中的第二級,並經常在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無立足點或牢固立足點,確有墮落危險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時,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作業工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退休時,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工人的規定辦理。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 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人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
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 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詳細情況請咨詢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