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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年以前參軍退休人員醫療待遇

發布時間:2024-01-28 07:19:53

Ⅰ 復員軍人待遇最新規定

2017民政部關於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軍人在服役期間為國家奉獻了無數汗水與激情,服役完畢退伍之後,國家實施了一系列的退伍軍人基本權益的保障政策。在養老保險辦理中,退伍軍人即可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優惠政策。

第一條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並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四條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規定執行。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地方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確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七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各地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規定范圍內的、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

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條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葯、優先住院;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應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用葯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1)53年以前參軍退休人員醫療待遇擴展閱讀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聯合下發《關於提高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參軍復員到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補助金標准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及抗日戰爭等時期參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對相關老復員軍人生活待遇進行調整。

據了解,此次提標中,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參軍復員到企業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助金由260元提高到460元;

將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和抗美援朝時期參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准分別由每人最低9800元/年、9300元/年,提高到每人最低11000元/年、10500元/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參軍復員到企業退休人員補助金由所在企業發放,所需資金由其所在企業承擔,其中關、停、並、轉等困難企業先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並由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人社和財政部門核准後,由同級政府根據企業的困難程度給予補助。

抗日戰爭等時期參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新增部分,由同級財政承擔。

同時,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參軍復員到企業的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不低於80%,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參考資料

人民網-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提標



Ⅱ 退伍人員退休待遇

當過兵的人退休後有的待遇如下:從實際上來說,軍人的退休工資,在年滿60歲退休後,軍齡不滿2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85%進行發放;軍齡超過20年的,每多一年,增加1%。如果榮獲了一些榮譽,比如年度軍事訓練優異,被旅、師、集團軍評為標兵的三等功、重大科研實驗等記的二等功、甚至是傳說中的一等功,分別增加5%、10%、20%。而具體的工資,如果合計起來仍舊不如當地平均水平。如果實際工資低於這個水平,那麼以當地平均工資來進行發放。
關於退役軍人的退休金,可分為3點來區分。
第一:在軍隊服役的時間等同於繳費年限。退役軍人當年的服役期限,和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是等同的。如一個軍人在部隊服役8年後離開部隊,那他個人的繳費年限就為8年。若是嘩前族在離開後,又加入到別的事業單位里工作,單位為他繳費10年,但到退休時,他的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就是25年。
第二:退役兵是農村戶籍。這一部分人退役後,可以額外領取到一部分老年生活補貼金。在社保部有相關的規定,在1954年後加入部隊,且在60歲以上離開部隊的,會給這部分軍人發放養老生活補亂弊助。
第三:企業退休軍轉幹部。這類軍人領取到的養老金,是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養老金的。按照規定而言,退休軍人是要實施傾斜式掛鉤調整的。
退伍義務兵相關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補助費、退伍醫療補助費、離隊下月津貼、離隊當月剩餘天數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自主就業一次性退役金、退役醫療保險金、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等。
退伍軍人的安置政策
1、自主就業的退役義務兵領取的地方經濟補助金和其退役時領取的國家退役金之和,應不低於安置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少支配收入的120%。
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地方經濟補助金;在義務兵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多服一年增發5%。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法律依據
退役軍人事務部等20部門《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
第一條在生活方面,不斷完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撫恤補助標准動態調整機制,保障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調整定期撫恤補助標准時,適當向貢獻大的優撫對象傾斜。各地要及時建檔立卡,對因生活發生重大變故遇到突發性、臨時性特殊困難的優撫對象,在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後仍有困難的,按照規定給予必要的幫扶援助。逐步完善現役軍人配偶隨軍就業創業政策,以及隨軍未就業悔姿期間基本生活補貼等制度,激勵現役軍人安心服役、奉獻國防。
第二條在養老方面,國家興辦的光榮院、優撫醫院,對鰥寡孤獨的優撫對象實行集中供養,對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優撫對象以及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現役軍人的父母,優先提供服務並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且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年優撫對象,各地應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優先給予護理補貼。積極推動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優撫對象提供優先、優惠服務。鼓勵各級各類養老機構優先接收優撫對象,提供適度的優惠服務。
第三條在醫療方面,各地按照保證質量、方便就醫的原則,明確本地區醫療優待定點服務機構,為殘疾軍人,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現役軍人家屬、老復員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開通優先窗口,提供普通門診優先掛號、取葯、繳費、檢查、住院服務。各級各類地方醫療機構優先為傷病殘、老齡優撫對象提供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組織優撫醫院為殘疾軍人、「三屬」、現役軍人家屬、老復員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優惠體檢,提供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
第四條在住房方面,適應國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發展要求,逐步完善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改善優撫對象基本住房條件。在審查優撫對象是否符合購買當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優撫對象,在公租房保障中優先予以解決。對符合條件並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租住公租房,可給予適當租金補助或者減免。對居住農村的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國家或地方實施的農村危房改造相關項目范圍。
第五條在教育方面,認真落實現有政策,不斷豐富優待內容。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切實保障駐偏遠海島、高原高寒等艱苦地區現役軍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易地優先就近就便入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分錄取,按規定享受學生資助政策。現役軍人子女未隨遷留在原駐地或原戶籍地的,在就讀地享受當地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優先安排殘疾軍人參加學習培訓,按規定享受國家資助政策。退役軍人按規定免費參加教育培訓。實施對符合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調整專業、攻讀研究生等優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過單列計劃、單獨招生以及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措施,為退役軍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機會,幫助退役軍人改善知識結構,提升就業競爭力。
第六條在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三屬」、現役軍人家屬按規定提供減免門票等優待。現役軍人、殘疾軍人、「三屬」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高鐵)、輪船、客運班車以及民航班機時,享受優先購買車(船)票或值機、安檢、乘車(船、機),可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可一同享受優先服務。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殘疾軍人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惠。
第七條在其他社會優待方面,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優待工作,不斷創新社會優待方式和內容。倡導鼓勵志願者參與面向優撫對象的志願服務。法律服務機構優先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鼓勵銀行為優撫對象提供優先辦理業務,免收卡工本費、卡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跨行轉賬費,以及其他個性化專屬金融優惠服務。各地影(劇)院在放映(演出)前義務播放愛國擁軍公益廣告或宣傳短視頻,鼓勵為優撫對象提供減免入場票價等優惠服務。

Ⅲ 企業退休軍轉干補貼

一、補助依據
鄂辦文[2012]29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二、補助對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轉業,現已在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
三、補助標准
從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達不到下列標準的(不計算今年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增發部分),採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予以補齊。

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3189元;

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755元;

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449元;

原連職(包括專業技術12級,文職幹部1級科員)及其以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342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月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不足上述標準的,採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據實補齊。

四、不計入補助基準金額包括53年底前參軍復員轉業退休人員生活補助、副處級以上退休人員生活補貼。

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難補助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增發部分,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之外計發。其中,對同時符合後兩項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發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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