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分析:
企業退休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公務員去世後都是有喪葬費的。
他們的喪葬費水平還很不相同,像企業退休人員,山東省是一千元,陝西省是1500元,黑龍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上海市是兩個月的本人工資,遼寧省是三個月的本人工資。
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往往是2到3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而公務員則是兩年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而農民有沒有喪葬費呢?只要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一般是有一部分喪葬費的。比如山東省各個地區並不相同,從500到1000元不等。
不過實際上國家統一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文件上並沒有明確指出要求各地要建立相應的喪葬費扶助政策,只是各地要探索而已。
由於農民是屬於村集體的一員,各地村集體還會有一部分額外的補貼補助一般也是幾百元。
在一些推行火葬的地區,當地的鎮、街民政部門還會給予相應的火葬補助,包括免費靈車接送等等。
總體來看,農民死後的喪葬補助費,各地有各地的政策,差異還是非常大的。
喪葬費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一般用於逝畝薯者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
對於農村老人,如果參加新農保的,參加新農保的老人可有960元的喪葬費。不排除地域不同政策的可能性。
如果農村老人生前是單位職工或者公務員系統的,喪葬費領取參照養老金謹唯的規定。
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屍費、屍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佔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祥耐培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Ⅱ 上海退休工人喪葬費撫恤金
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含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由1200元調整為4000元。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由1000元調整為6000元。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已經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未領取基本養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可參照上述標准執行,所需資金仍由原規定渠道支付。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二十五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以及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由於死亡、出國(境)定居等情況下退還其本人個人賬戶資金額的支出。醫療補助金指按規定支付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指用於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用及其遺屬的撫恤費用。病殘津貼指按國家規定標准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發放的基本生活費。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抵扣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從其他支出中列支
Ⅲ 上海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您好,喪葬費是去世時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就是說如果是2023年去世的,就按2022年的可支配收入計算;
撫恤金與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年限、已領取退休金年限有關。
法律依據如下:游段《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
第二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旦磨源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
第三條 遺屬待模態遇為一次性待遇,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四條 喪葬補助金的標准,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第五條 撫恤金標准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
Ⅳ 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計算
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可以領取2筆錢:一是喪葬費;二是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