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後黨組織關系怎麼辦
法律分析:1,納入社區管理的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應當將其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社區所在的街道黨組織,並將其納入所居住的社區黨組織進行管理;社區黨組織接收確有困難的,上級黨組織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積極創造條件,並對社區黨組織接收外來黨員提出具體的時間等要求。2,被原單位返聘的,其黨員組織關系可繼續留在原單位黨組織。3,對易地安置的,應當將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安置地黨組織。4,對異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單位工作或外出務工經商的,應當根據時間長短及工作單位等具體情況轉移正式組織關系或臨時組織關系。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的意見》 四、有針對性地做好新形勢下的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和接收工作
凡黨員所去單位已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將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單位黨組織;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將其組織關系轉移到單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黨組織,也可以轉移到行業主管部門黨組織,或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
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且外出時間較長的黨員,可不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由原所在黨組織在他們中建立黨組織並進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協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黨組織委託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管理,原所在黨組織協助管理。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黨員,流向比較集中的,原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與其所去單位或地方黨組織做好銜接工作,為他們集體辦理黨員組織關系移交手續;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單位黨組織也要主動向黨員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提供情況,幫助黨員及時落實組織關系。黨員所去單位或地方黨組織原則上不能拒絕接收。暫時不具備接收條件的,上級黨組織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積極為這些黨組織創造條件,並對其接收外來黨員提出具體的時間等要求。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組織關系的管理,原則上按禪簡照已有規定辦理。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納入社區管理的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應當將其黨員組賀世褲織關系轉移到社區所在的街道黨組織,並將其納入所居住的社區黨組織進行管理,社區黨組織接收確有困難的,上級黨組織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積極創造條件,並對社區黨組織接收外來黨員提出具體的時間等要求;被原單位返聘的,其黨員組織關系可繼續留在原單位黨組織;對易地安置的,應當將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安置地黨組織;對異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單位工作或外出務工經商的,應當根據時間長短及工作單位等具體情況轉移正式組織關系或臨時組織關系。
高校畢業生黨員,已經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及時轉移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也可隨同檔案轉移到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按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將戶口兩年內繼續保留在原就讀學校的,也可將黨員組織關系保留在原返嘩就讀學校的黨組織,原就讀學校黨組織要承擔對其教育管理的貴任,黨員本人要主動與原就讀學校黨組織保持聯系,按規定交納黨費。
Ⅱ 如何有效組織開展離退休幹部黨支
1、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制,進一步加強對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縣委老幹部黨建工作指導委員會、組織部門,特別是老幹部工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立足全局和發展的高度,引導有關部門充分認識加強離退休幹部黨員支部建設的重要性,從思想上高度重視離退休幹部黨員教育工作,把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及時解決工作難題,切實做到認識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縣委老乾局首先要真正把加強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配合縣委組織部認真抓好落實。要根據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的實際情況,明確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計劃,落實工作任務,實施分類指導。縣委組織部要將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納入黨建工作總體規劃,做到與其它領域的黨建工作一同部署、規劃、考核和表彰,督促黨委(黨組)主要領導要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經常過問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情況,分管領導定期聽取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工作匯報,掌握情況,溝通思想。認真研究解決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在活動經費、學習資料、活動場所等方面給予充分支持,積極為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保障。
2、靈活組織設置形式,確保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應建盡建。離退休幹部黨員的組織關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單位,並單獨建立離休幹部黨支部或離退休幹部黨支部。離退休幹部人數較多的單位,可單獨建立離退休幹部黨總支;離退休幹部黨員人數少或居住分散的系統,不具備單獨建立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條件的,可採取與在職黨員或同一系統、不同單位的離退休幹部黨員建立聯合黨支部;部分改制企業黨組織關系已經實行所在地管理的要明確離退休幹部黨支部的黨組織隸屬關系,或者隸屬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或隨同本單位黨組織隸屬關系一並轉移。也可以根據本人的意願,採取離退休幹部黨員的組織關系與人事檔案、行政隸屬關系相分離的方式,在社區設置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把離退休幹部的組織關系轉入居住地黨組織,隸屬街道黨組織管理,及時將改制和破產企業中分離出來的離退退休幹部黨員和少數腰包黨員編入黨的組織,保證他們按規定參加組織活動,不讓一名黨員游離黨組織之外;安置在農村的離退休幹部黨員,可以以鎮為單位單獨建立離退休幹部黨支部,以行政村為單位建立離退休幹部黨小組;在徵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將黨員的組織關系轉至行政村黨支部,接受行政村黨支部的管理。
3、選好配齊支部班子,為離退休幹部黨支部規范開展活動和有效發揮作用提供堅強組織保證。根據形勢需要,離退休幹部黨支部班子也要提倡相對年輕化,以利於支部建設和組織生活的順利開展。注重選用身體狀況較好、政治素質較高、熱愛老幹部工作的同志擔任支部黨支部書記;在離休幹部黨員普遍高齡的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探索實行在職幹部黨員擔任支部書記,建立離退休幹部黨支部聯絡員工作機制。在黨支部書記非在職黨員的黨支部,黨委或黨組可指派一名在職黨員擔任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工作聯絡員,協助黨支部建設和開展工作。聯絡員的主要職責是幫助組建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協助做好支部的政治理論學習、走訪慰問、住院探望、排憂解難等工作。聯絡員要做到掌握實情,當好信息員;上下溝通,當好協調員;排憂解難,當好服務員;出謀劃策,當好指導員。根據工作需要,注意加強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書記的政治業務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
4、努力提供經費、場地和制度保障,為切實落實老幹部政治待遇創造必要條件和良好氛圍。各級黨組織按照中組部12號文件精神,規范黨費收繳和管理制度,定期公示黨費收繳使用情況。將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所收繳納黨費的50–100%用於彌補離退休幹部黨支部開展活動外,單位應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老幹部黨支部組織活動、購買學習資料等支出。同時,各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合理解決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活動場所問題,可根據實際情況為所屬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劃定一個學習、活動的場所,保障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活動的正常開展。要從離退休幹部實際出發,建立健全組織生活制度、學習制度、報告工作制度、聯系黨員制度、流動黨員管理制度、黨費收繳管理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等七項制度,使離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5、把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教育作為黨支部工作的重要任務切實抓出成效。政治理論學習,可採取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學習時間可靈活掌握,一般每月組織集體學習一次,宣傳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通報本地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新成就和本單位本部門工作開展情況,引導離退休幹部黨員思想上與時俱進。要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緊密結合離退休幹部黨員思想實際和形勢發展需要,每年安排一個主題教育活動,切實做好離退休幹部黨員的政治理論、形勢政策、法紀教育工作。大力宣傳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和黨員的先進事跡,充分調動黨員自身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激發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內在動力。科學設置活動內容,做到年有計劃、季有安排、月有活動,保持組織生活不間斷。活動准備要充分,組織程序要規范,力戒形式主義,確保時間、人員、內容、效果「四落實」。黨支部要加強聯系和溝通,主動關心和幫助老幹部,通報情況,聽取意見,解決困難,要把組織生活與思想教育、幫解問題、發揮作用等結合起來,著力增強黨組織生活的吸引力,使離退休幹部黨組織成為團結、教育、服務老同志的橋梁和紐帶。
6、針對離退休幹部自身特點,加強管理服務、創新活動形式、改進活動方法。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應從老同志的實際出發,堅持便於集中、便於開展組織生活的原則,創新形式、改進方法,建立和完善組織生活制度、學習活動制度。積極發揮社區優勢,本著「自願、方便、就近、規范」的原則,堅持條塊結合,資源共享,倡導老同志就近參加學習和活動。要採取集中、小型和分散相結合的辦法,積極推行「小組活動、家庭活動、病房活動」等形式,實現老同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黨員,可不參加集體學習和活動。對居住農村、居住外地和到外謀職的老黨員,採取就近就地劃片的辦法開展組織活動。鄉鎮社區黨員人數少或居住分散、不具備單獨建立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條件的,可以根據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居住情況,就近編入在職幹部黨員支部或成立黨小組,也可採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開展組織生活,以保證離退休幹部黨員都能正常參加組織生活。同時,各單位黨支部要主動加強與本單位離退休幹部黨員的聯系,對因身體狀況不好、長期生病不能參加組織生活的離退休幹部黨員,要定期以電話詢問、入戶走訪聯系等形式向老同志及時通報黨內生活和單位工作情況,保證老黨員與黨組織的密切聯系。
Ⅲ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離退休幹部嗎
適用。《條例》沒有明確僅是適用在職黨員幹部。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Ⅳ 黨組織工作條例對離退休黨員活動是如何規定的
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教育
管理工作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黨組織建設及組織關系接轉
1、退(離)休幹部職工黨員組織關系原則上轉到居住地社區黨組織由居住地社
區黨組織管理。原單位設有離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的或雖沒有離退休幹部職工
黨支部但具備管理條件的也可繼續由原單位黨組織管理。
2、離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委員會2至3年換屆選舉一次。黨支部委員會成員出
現空缺時應及時補選確保支部委員會工作的順利開展。
3、離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書記應由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中組織能力強、作風民
主有奉獻精神身體較好公道正派的同志擔任。
4、企業改制、租賃、倒閉、破產、兼並過程中應及時將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
組織關系轉入居住地社區黨組織並認真負責地做好交接工作確保離退休幹部
職工黨員全部納入黨組織的有效管理之中。
5、退(離)休幹部職工黨員轉入居住地社區管理的居住地社區黨組織要切實負
起管理責任及時把退(離)休幹部職工黨員編入黨支部、黨小組,保證退(離)休
幹部職工黨員組織生活的正常化、規范化。離退休幹部職工原單位黨組織要繼續
與退離休幹部職工黨員保持聯系,關心他們的生活,幫助解決一些實際困難。
6、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被外單位聘用六個月以上或到異地居住的應將組織
關系轉到聘用單位或居住地黨組織。聘用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可將組織關系
轉入聘用單位上級黨組織或單位所在地黨組織。
7、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因私出國、出境的其組織關系和黨籍的處理按照中
組部和省委組織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退(離)休幹部職工黨員教育管理
8、有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的黨組織要確定專人負責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的管理
工作通過電話、書信、上門談心等方式經常同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保持聯系
並做好記錄。
9、加強檔案管理建立健全退(離)休幹部職工黨員花名冊、交納黨費登記簿、
參加組織生活記錄等簿冊。
10、各級黨組織要經常關心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主動加
強聯系,及時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積極
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困難。
11、要針對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的生活特點,創新教育管理形式採用座談會、
學習討論會、請專家授課、參觀考察、組織文藝表演等適合退(離)休幹部職工黨
員特點的活動寓教於樂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12、社區黨組織要針對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組織黨員志願者
服務隊、黨員幫困服務組、社區義務服務隊等社會性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幫扶活
動。
13、要教育引導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按《黨章》要
求辦事不參與或組織集體上訪、靜坐、示威等活動不參與邪教及封建迷信活
動不從事違反政策規定的經商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黨員要按照有關規
定作出相應處理。
14、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參加社會群團組織必須堅持文明、健康、積極向上原
則事先向黨組織匯報並徵得同意。
15、要嚴格按照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以及省
委組織部的有關要求教育引導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按規定及時交納黨費自覺
履行黨員義務。
三、制度建設
16、組織生活制度。根據《黨章》規定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和黨
員大會定期上黨課。根據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的年齡、身體等實際狀況不斷
研究和改進活動的形式以保證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組織生活的正常開展。
17、學習制度。要把政治理論學習作為支部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定期組織學習。
要充分考慮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的身體因素方式要多樣主題要突出地點要
靈活次數要適當。
18、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按照《黨章》規定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要求結合離退
休幹部職工黨員的實際情況進行評議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
19、報告工作制度。離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應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匯報工作支部
委員會應定期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工作黨小組要定期向黨支部匯報黨員的思
想、學習情況黨員應定期向黨小組或支部委員會匯報自己的學習、思想情況。
四、其它
20、本辦法適用於不具備退休條件而正式辦理了離職或內退手續的黨員。
21、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22、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試行。
Ⅳ 退休了不交黨費可以嗎
退休多年,不交黨費,是不可以的,黨章規定,按時交納黨費,是黨員應盡義務。所以,雖然是退休黨員,也必須按時交納黨費。
Ⅵ 黨組織工作條例對離退休黨員活動是如何規定的
1、有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要確定專人負責離退休黨員的管理工作,通過電話、書信、上門談心等方式經常同離退休黨員保持聯系,並做好記錄。
要採取「一對一」、「一對多」等形式經常關心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主動加強聯系,及時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困難。
2、所在黨組織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的生活特點,創新教育管理形式,採用座談會、學習討論會、集中培訓、參觀考察、組織文藝表演等適合離退休黨員特點的活動,寓教於樂,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組織黨員志願者服務隊、黨員幫困服務隊、社區義務服務隊等社會性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幫扶活動。
要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按《黨章》要求辦事,不參與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3、離退休黨員參加社會群團組織,必須堅持文明、健康、積極向上原則,事先向黨組織匯報並徵得同意。
要按照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有關要求,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按規定及時交納黨費,自覺履行黨員義務。
針對生活特別困難的黨員,通過本人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積極參加所在地社區黨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服務,開展黨組織活動,尤其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黨風廉政建設、關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貢獻,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6)離退休職工黨組織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離退休黨員不積極參加黨組織活動原因。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進程的推進,離退休人員在城市街道社區中所佔的比重逐年提高,廣大離退休黨員在居住地廣泛參與義務勞動、政策宣講、重大活動保障等活動,積極發揮著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經到基層調研,個別離退休黨員在基層黨組織也有發揮作用不利的一面,產生問題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離退休黨員思想觀念黨性意識發生了變化。個別離退休幹部有「船到碼頭車到岸」的思想,認為自己幹了這么多年,已經完成了使命,退下來就該「享清福」,不願再履行黨員義務;
有的離退休黨員剛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角色轉變慢,對黨組織關系轉到社區管理有失落感,認識跟不上去,參加社區黨組織活動不積極;
還有的離退休黨員對黨內腐敗等負面現象有想法、看不慣,造成一時對黨組織失去信心,黨員信仰產生危機,這些都影響了他們黨員作用的發揮。
二是部分離退休黨員家庭有負擔。個別離退休黨員因年齡和身體健康原因,無力也無法正常參加黨組織活動;
一些離退休黨員因父母、老伴無工作,或子女收入低,家庭經濟負擔繁重,退休後還要去打工造成「退而不休」,還有的離退休人員業務時間和精力放在照顧老人或第三代子女上,與黨組織聯系少,造成不願也不能正常參加黨組織活動。
三是個別地區黨組織關系還未理順。調查中發現,個別離退休黨員居住地尚未建立黨組織,或因與子女長期居住無法轉入組織關系,而將黨員組織關系放在了原單位,因此,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不利於基層黨組織召集離退休黨員參加黨內各類活動。
Ⅶ 機關是否可以對離、退休職工發放慰問金及物品
機關是可以對離退休職工發放慰問金及物品的,但要有確實的理由,如下發的文件或上報上級主管單位獲批後。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長尹蔚民介紹了「十二五」以來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成就,稱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
經中央批准後,人社部將向社會公開延遲退休改革方案,通過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
(7)離退休職工黨組織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
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
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
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
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 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 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
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
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 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