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有企業教師退休待遇97號文
【法律分析】
國有企業教師退休待遇97號文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是為了解決由於企業辦中小學教師工資及退休待遇執行的政策與地方政府辦中小學不盡相同,造成大部分國有企業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偏低的問題,而下發的通知。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二、對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所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由企業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對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予以計發。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小學,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准計發。企業上述支出,允許計入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准計發確有困難的虧損企業,同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中央虧損企業,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B. 原民辦教師退休政策
一、原民辦教師退休政策
原民辦教師隊伍為我國教育事業發展做出過巨大貢獻。由於時代和社會經濟原因,他們中的部分人或主動或被動地離開了教育崗位。目前這些人中,有的已過早離世,有的已超過六、七十歲高齡,最年輕的也面臨退休。盡管前幾年各級政府做出了很大桐告努力,為他們初步落實了適當的退養待遇桐襲晌,但是退養金標准普遍偏低,各地差別較大,有的地方至今未模飢落實到位。致使這一群體老來經濟困難、生活艱辛,身體健康缺乏保冊輪陸障,州頃精神難以舒暢,直接影響到社會和諧穩定。
保障水平,已經成為原民辦教師的殷切期盼和社會各界的關注熱點,是各級地方政府面臨的迫切任務。老不可禪螞待,時不再來。為此,就調整和落實原民辦教師退養金工作,提出以下建議:
二、全面核查原民辦教師退養金落實情況
基層教育主管部門要在地方政府指導下,全面檢查核實近年來出台的原民辦教師退養政策落實和退養金兌現發放情況。特旦賣返別是退養金標准(如:任教1年8元、10元、20元或更多)是否嚴格執行,是否發放到位到人,為當地政府決策局鋒提供真實參考依據。對於尚未落實或落實不全面、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整改。
三、適當提高原民辦教師退休養老金標准新車更是層出不窮。
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原民辦教師在任教期間發放少量生活補助費(工資),且享受所在村平均勞動力工分或分得責任田、口糧田,有基本生活保障;根據退休職工收入、物價及消費增長情況,原民辦教師退養金應基本接近或相當配襪於公辦教師退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