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臨聘人員退休後的待遇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臨聘人員退休後的待遇按本人退休前勞務公司繳納的一定比例計發。事業單位中很多臨聘人員是勞務派遣制員工,這些員工的社保,並不是按照事業單位正式員工的比例或者檔次繳納,是勞務公司為這些員工繳納社保,具體的繳納比例由勞務公司制定,臨時工基本上是享受不到職業年金。事業單位臨時用工人員也應為用人工員繳納養老保險並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❷ 深圳事業單位臨聘工作十年以上退休工資怎樣計算
深圳事業單位臨聘的工作人員,參加的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應當按照企業職工的規定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算方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是指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指根據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出來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不是指某個退休人員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數(因為在退休時無法預計),而是根據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測算出來的一個假定的指標。
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20;2006年7月1日之後的視同繳費年限過渡性養老金=視同繳費賬戶總額÷計發月數。
視同繳費賬戶總額按《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和管理辦法》建立。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市戶籍人員,依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計發按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
粵府(2006)96號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年度調整辦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年度調整。
(一)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保未參保,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
參保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今後可隨我省區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基礎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
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見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本人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
2.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3.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後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參保人視同繳費賬戶的核定與建賬工作。視同繳費賬戶的建賬與管理辦法見附件3。
附件3
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和管理辦法
一、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對象
為所有按規定享受視同繳費權益的人員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二、視同繳費賬戶建賬辦法
(一)對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過渡性養老金的參保人,補計1993年前視同繳費年限、補齊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個人繳費不足8%部分的視同繳費賬戶。
1. 1993年底以前的視同繳費賬戶建賬辦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時本人1993年底前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8%×12×1993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1+10%)12.5
1993年底前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但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參保人,也按上述辦法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1993年底前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用全市或縣(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
❸ 單位臨聘人員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法律依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離退休費計發辦法
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❹ 退休返聘人員與企業沒簽返聘協議,辭退時是否應補償
退休返聘人員與企業沒簽返聘協議,辭退時,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補償回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答退休以後繼續工作,與單位構成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到期後不續聘,不用支付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❺ 事業單位臨時工退休時如何領取養老金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事業單位臨時工養老金的辦理:
現在使用的臨時聘用人員,應於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12月31日以後由於工作需要新使用臨時聘用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應於使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從2011年1月1日起,只能從本人申報之月起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補繳歷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事業單位臨時工養老金的繳納:
繳費基數不低於上年度月均工資60%。月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月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臨時聘用人員當年度的繳費基數以其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礎進行核定;機關事業單位當年新增臨時聘用人員,以本人起薪當月工資總額作為基礎,核定月繳費基數。
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其月繳費基數。臨時聘用人員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月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核定月繳費基數。
各年度的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按對應年度企業職工的個人繳費比例執行。
事業單位臨時工養老金的補繳:
對現在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臨時聘用人員,機關事業單位應從與之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月起為其辦理參保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原重慶市的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最早不得超過1993年3月;原萬縣地區、涪陵地區、黔江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最早不得超過1992年4月。
現在使用臨時聘用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在今年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登記的,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及個人賬戶利息。逾期辦理的,除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個人賬戶利息外,還應加收統籌基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