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工醫保二次報銷條件是什麼
1、 職工醫療保險二次報銷的條件是什麼?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城鎮居民個人應當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繳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 農村居民支付的費用超過上一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起付額」)的,應當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支付范圍進行「二次報銷」
2、 二次報銷是什麼概念「二次報銷」是指居民醫保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下的城鎮居民。 如果他們去年醫療費用很高,除了正常報銷外,還可以再次報大病保險,沒有上限線。一般情況下,第二次報銷由公民所在單位報銷。
3、 退休職工醫保報銷比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工作的離休幹部、退休工人、因公傷殘人員、三期矽肺病患者、二類、一類殘疾軍人因病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100%報銷。
(2) 工齡滿30年以上的退休職工,醫療費用報銷90%
(3) 工齡滿21年至30年的退休職工,醫療費用報銷85%
(4) 工齡滿15年至21年及以下的退休職工,醫療費用報銷80%
(5) 退休職工工齡不滿15年的,醫療費用報銷75%
(6) 退休職工, 他們75%的醫療費用要報銷
(7) 60%的住院床位費要報銷,不管是哪種住院方式都要計算收取住院床位費,醫院不收的由公司收取
4、 報銷時要攜帶以下資料:
(1) 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
(2) 定點醫療機構專科醫生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原件;
(3) 門診病歷、檢查、檢驗結果報告等醫療資料原件;
(4) 財政、稅務統一的醫療機構門診收費收據原件;
(5) 醫院電腦列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的原繳費人處方;
(6) @定點葯店:稅務商品銷售統一發票原件及電腦列印清單;
(7) 代理辦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原件。重大疾病醫保報銷的費用沒有上限,患者只有遇到嚴重疾病,才能真正凸顯醫保的重要作用。但對於一些重大疾病,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可能根本不具備診療水平和技能。轉到其他醫院甚至去其他地方治療時,一定要先向當地醫保機構索要所需的證明材料。
2. 退休職工醫療有二次報銷嗎
退休職工醫保二次報銷指的是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由退休人員、軍殘補助等基金將需要個人自付的部分金額按照相應比例再報一次。
報銷條件
在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城鎮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超過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費用。
農村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超過上一年度北京市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費用(簡稱「起付金額」),納入北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范圍,進行「二次報銷」。
報銷方法
起付金額以上報50%或60%
大病保險如何報銷是患者最關心的問題。
首先大病保險不是按照病種報銷,而是按照一年之內這個人看病總費用進行報銷,費用超過一定額度,不管參保人患的是什麼病,都可以按照對應的比例報銷。
參加了城鎮居民醫保的居民在正常醫保報銷之後,剩下的在醫保報銷范圍內的個人自付費用,如果超出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簡稱起付金額),超出的部分就可以報銷。如果超出部分在5萬以內,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50%;超過5萬元的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60%。
3.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怎樣的二次報銷政策
退休職工醫保二次報銷:一年內辦理過住院結算手續的住院費用包含家庭病床和市外就醫,全年累計的個人自付部分減去丙類費用在一萬元以上部分的均可享受醫保基金的二次補助。二次報銷申請人需攜帶住院病人、住院病人合作醫療證、出院證明及相關材料到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二次報銷。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 退休職工醫療有二次報銷嗎
你如果在社會上購買了商業醫療保險,困病住院出院後,第一次由醫保報銷,餘下部分由商業險報銷。如果沒有購買商業醫療險則沒有第二次報銷。
5. 退休職工醫保二次報銷
職工醫保二次報銷指的是當地的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政策,據了解,大病醫療保險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職工患大病時,企業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按照本規定及時提供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具體的來說,職工醫保二次報銷標准如下: 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的撥付起點在1000元至3000元之間,具體撥付起點由各地確定。職工大病醫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撥付起點以下部分,個人自付10~20%,其餘由單位負擔;醫療費用在撥付起點以上部分,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撥付起點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撥付不低於75%,個人自付10~20%,其餘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撥付不低於80%,個人自付8~10%,其餘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超過10000元的部分,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撥付不低於85%,個人自付2~5%,其餘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