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焦作市職工醫保報銷比例
法律分析:退休職工的工齡不滿15年,可享有醫療葯費報銷75%; 退休職工的工齡滿15-21年以下,可享有醫療葯費報銷80%; 退休職工的工齡21-30年以下,可享有醫療葯費報銷85%; 退休職工的工齡30年以上,可享有醫療葯費報銷90%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貳』 退休職工住院報銷比例
法律分析: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1、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職工,因公傷殘人員,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級殘廢軍人因病住院,其醫療葯費報銷
100%。
2、退休職工工齡30年以上,其醫療葯費報銷比例為90%。
3、退休職工工齡21年至30年以下,其醫療報銷費用85%
4、退休職工工齡滿15年到21年以下,其醫療費報銷比例為80%。
5、退休職工工齡不滿15年的,其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75%。
6、退職職工,其醫療費報銷比例75%。
7、住院床鋪費報銷60%無論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計收住院床鋪費,醫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