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對退休返聘的規定
退休 返聘時間具體多少沒有規定。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 退休年齡 ,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關於退休返聘的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此隱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以下是退休返聘相關規定相關知識的匯總,僅供參考。相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法律鏈接】【一】《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森侍廳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四】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談咐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實務操作指南】1、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為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2、協議中約定的「安全責任自負」基本上歸於無效的。可在協議中約定「因乙方違規、違紀、不服從安排、嚴重過失等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等類似內容。3、如果出現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退休返聘協議書範本:甲方(聘用人):乙方(被聘用人):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及電話號碼:丙方: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根據中科院海洋所關於離退休專業人員返聘的暫行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合同: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在合同期間甲方的責任與義務1.負責提供乙方的返聘費(由丙方統一安排返聘者除外);2.負責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3.協助丙方進行對乙方的管理。三、乙方的責任與義務1.承擔不侵害海洋所知識產權等責任;2.保證在海洋所返聘期間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海洋所的各項規章制度;3.返聘期間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權歸海洋所。四、丙方的責任與義務1.負責監督甲乙雙方合同的履行情況;2.負責甲乙雙方的調解工作。五、乙方的待遇1.乙方享受的返聘金為:元/月(大寫);2.乙方在返聘期間不享受丙方職工的交通補貼、保健津貼、崗位津貼等福利待遇。六、合同管理:1.如合同期滿甲乙之一方如需再續簽合同,應在合同期滿時前10天內通知對方,並同時通知丙方,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後方可續簽新的合同;2.甲乙雙方之一方有違約之處且無法調解,另一方可提出終止本合同,並通知丙方備案;3.經甲乙丙三方協商需更改本合同,需另簽訂新的合同,本合同自行終止。七、下列條款為甲乙丙三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九、本協議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委託代理人):日期:年月日退休返聘的相關知識: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根據上述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雖然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的用人單位,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為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㈡ 醫院返聘退休人員規定
為規范退休職工返聘工作,結合醫院實際,特製定本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返聘原則:
1、退休的醫療專業技術職工,因醫院工作需要,本人自願接受返聘;
2、除確因特殊需要的,黨政管理部門及其它技術崗位原則上不返聘退休職工。
二、返聘條件:
1、身體健康,能堅持全日正常工作;
2、原則上年齡65周歲以下、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對個別確因工作急需,與上述條件不符的,經院辦公會研究決定。
三、返聘程序:
1、返聘退休職工,應由用人科室填寫職工返聘申請報人力資源部,經有關部門審核,醫院辦公會研究批准後聘用;
2、受聘人與醫院簽訂《返聘協議書》。
四、返聘職工待遇:
1、返聘職工的工資待遇根據專業技術職務確定,正高3300元/月、副高2600元/月、中級2150元/月;特殊返聘職工相關工資待遇,根據工作性質,另行確定;
2、經批準的返聘職工比照在職職工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3、績效:
⑴返聘在職能科室的職工享受機關後勤平均獎;
⑵返聘在臨床和醫技科室的職工由所在科室發放績效,標准由科室根據被返聘人完成工作的質和量確定。
五、返聘職工職責和要求:
1、返聘職工與在職職工同樣履行工作職責,自覺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地完成所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
2、返聘職工要從醫院利益出發,服從醫院和科室工作安排;
3、返聘職工原則上不再安排任何行政職務。
六、續聘與解聘手續:
1、返聘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聘期一般為一年,個人自願辭聘者,應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請;醫院決定不再續聘的,應提前一月告知受聘人;
2、返聘期結束前一個月,人力資源部組織相關考核,根據雙方意願決定是否續聘;
3、對違反醫院有關規定的返聘職工,醫院有權隨時解聘。
為規范員工退休和退休人員返聘工作,充分發揮退休老專家學識淵博、臨床經驗豐富的優勢作用,結合我院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一、員工退休
(一)退休年齡、退休工資規定
退休年齡、退休工資按杭州市人事部門退休人員相關規定執行
(二)辦理退休手續
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的職工,在其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內按規定辦理有關退休手續。
二、退休員工返聘
(一)返聘原則
1、醫院及科室工作需要,由個人向醫院提出申請,返聘人員身體條件許可,能夠全日制正常工作,具有區內領先的醫療技術,能為人師表。
2、返聘以醫療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其他人員原則上不予返聘。
(二)返聘條件
1、原則上返聘人員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職稱。
2、年齡一般女性65周歲以下,男性70周歲以下,省、市級名醫可延長2年,特殊需求由科室申請批准以後可適當延長。
3、在院外無其他業務兼職。
4、聘期一般為兩年。
(三)返聘人員職責
1、返聘人員與在編職工履行同樣本職工作職責,自覺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2、返聘期間不得再受聘於外單位。
(四)返聘待遇
1、返聘人員退休待遇不變,並按規定補足工資。
2、享受科室同級人員獎金及院內其他福利。
(五)返聘程序
1、返聘科室須在返聘人員退休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本人填寫《返聘人員申請表》,陳述返聘理由、要求承擔的工作等交人事科,經審核返聘條件,由相關管理組織提出是否返聘的意見後,提交院領導班子討論,再報衛生局同意後返聘。
2、簽訂相關協議,人事科下達返聘通知。
3、返聘職工接受醫院及科室雙重管理,按在編職工進行考勤、考核,考核的結果作為續聘的參考依據。
4、聘任期滿後如需要繼續返聘的,聘用科室須提前2個月將書面返聘申請交人事科,經審批同意後人事科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如期滿前一個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為聘任終止。
(六)解聘
返聘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隨時予以解聘:
1、聘用期間未能按約定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2、出現重大差錯和過失而損害醫院利益;
3、違反醫院的規章制度,如不合理用葯、開大處方、向外介紹病人等對醫院造成不良影響;
4、違反醫院規定在外單位兼職;
5、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
6、不服從醫院或職能科室安排;
7、聘任期一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離退休人員):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戶籍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於2017年
10月01日生效,至2018年09月30日終止。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1、工作內容。根據甲方安排,聘用乙方擔任兒科二病區(部門)主任職務,乙方返聘期間的崗位職責為:
一、負責本科的醫療、教學、科研、預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科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經常督促檢查,按期總結匯報。
三、領導本科人員,對患者進行醫療護理工作,完成醫療任務。
四、定時查房,共同研究解決重危疑難病例診斷治療上的問題。
五、組織全科人員學習、運用醫學先進經驗,開展新技術、新療法,及時總結經驗。
六、督促本科人員,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嚴防並及時處理差錯事故。
七、確定醫師輪換、值班、會診、出診。
八、負責對掛鉤醫療機構的技術指導工作、幫助基層醫務人員提高醫療技術水平。
九、參加門診、會診、出診,決定科內病員的轉科轉院和組織臨床病例討論。
十、領導本科人員的業務訓練和技術考核,提出升、調、獎、懲意見。
十一、妥善安排進修、實習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並擔任臨床教學。
十二、制訂本科的年度規劃,組織實施,檢查進度,總結經驗。
2、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3、工作時間:乙方每周工作5天,每日工作8小時。
4、報酬:甲方於每月18日-25日支付乙方報酬。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為每月10000元,以後根據外聘人員工資管理辦法適時調整。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5、甲方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關工作條件、勞保物品等。
6、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超時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甲方按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工資或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7、乙方享受甲方在職職工同等的福利、年休假待遇。但本協議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協議解除、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協議。
2、有下列情況發生時,甲方可解除本協議且無需支付違約金,如乙方的行為對甲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⑴乙方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
⑵乙方工作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損失;
⑶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欺騙行為等;
⑷甲方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乙方不能勝任甲方工作或其他原因乙方不適合在甲方工作;
⑸其他應解除本協議的情況。
3、有下列情況發生時,乙方可解除本協議:
⑴甲方未按本協議規定向乙方支付勞務費用;
⑵甲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並嚴重侵害乙方利益;
4、甲、乙雙方因任何原因需解除、終止協議,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者除外。
5、協議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1)協議期滿。
(2)乙方在返聘期間患病或負傷,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本協議終止。
四、因乙方個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視具體情況乙方應予以甲方相關賠償。
五、爭議處理。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為規范退休人員返聘留用工作,充分發揮退休老專家學識淵博、臨床經驗豐富的優勢,適應競爭日趨激烈的醫療環境,減輕臨床一線工作人員壓力,充分保障我院各項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一、返聘留用原則
一醫院及科室工作需要,由個人向醫院提出申請。
二返聘留用以醫療專業技術人員為主。
二、返聘留用條件
一科室或醫院工作需要,退休後暫無合適接替人員的崗位需要,本人同意返聘者。
二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適合在原崗位繼續工作,且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原則上具備副高以上(含副高)專業技術職稱,業務能力扎實,能獨立操作業務相關的儀器設備,勝任應聘崗位工作。
五在退休前原崗位任職期間,無重大差錯記錄,未發生重大責任性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
六年齡一般女性70周歲以下,男性75周歲以下,原醫院領導班子成員可適當延長放寬條件。
三、返聘留用程序
一返聘科室須在返聘人員退休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者本人填寫《民醫院退休返聘留用申請表》,陳述返聘理由、要求承擔的工作等交人力資源科,經審核返聘條件通過後,提交院領導班子辦公會議討論。
二院領導班子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簽訂退休返聘留用協議,聘期為1年,協議一年一簽,人力資源科下達聘用文件。
三返聘留用職工接受院部及科室雙重管理,按在編職工進行考勤、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的參考依據。
四聘任期滿後如需要繼續返聘留用的,聘用科室提前一個月將書面返聘留用申請提交人力資源科,經審批同意後人力資源科提前半個月通知本人,如期滿前半個月未接到續聘通知即為聘任終止。
五返聘人員每年由院領導班子討論一次,以決定是否返聘和續聘。
四、返聘留用人員職責
一依據院部規定認真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二返聘留用人員與在編職工同樣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返聘留用人員要從醫院利益出發,服從醫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四返聘留用人員到外單位會診、手術或查房等,要按照醫務科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得自行聯系外出。
五返聘留用人員在返聘期間不得再受聘於外單位。
五、返聘留用人員待遇
一嚴格按照退休返聘留用人員崗位、職稱核定月薪。
二科室退休返聘留用人員在科室月考核獎總額內發放。
三其他福利待遇由院部另行規定。
六、解聘及手續
一返聘留用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院方有權隨時予以解聘:
⑴聘用期間未能按約定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⑵出現重大差錯和過失而損害醫院利益;
⑶違反醫院規章制度;
⑷違反醫院規定在外單位兼職;
⑸各種原因導致不能勝任聘任崗位工作;
⑹不服從醫院安排;
⑺聘任期一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
二返聘留用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個人自願辭職者,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一律作廢。
八、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科。
註:中級職稱及以下專業技術人員一般不返聘,但特殊需要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㈢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退休員工返聘每天工作時間是多少
法釋2010 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也就是說,你們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定的每天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法律規定的約束。具體工作時間由雙方約定。
㈣ 退休人員受聘後的工作時間是否是每天6小時
退休人員返聘後是單位的勞務工,也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臨時工每天的工專作時間由單位來決定屬長短,沒有規定返聘人員工作不能超過6小時,工作時間可以是每天6小時,也可以8小時,10小時,或許更長,這個是由單位來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