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陽退休人員2022年漲工資細則出台了嗎
根據《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要求,經遼寧省同意,人社部批准,現就2022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人員范圍和時間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法規范圍內的我國成立前參加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方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我國、省法規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21年12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以下簡稱統籌內養老金)為基數,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下列法規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符合《關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方案〉的通告》(國人部發〔2006〕61號)法規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方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統籌內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證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社會 關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各地要嚴格我國和省各項要求,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存在違規一次性補繳或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按照責任分擔方法法規,對造成當期缺口擴大的部分,由地方負責籌措資金彌補。各級人社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核工作;要採取有力方法,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22年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
2. 2022年遼寧退休人員漲工資細則
2022年遼寧退休人員漲工資細則:
1、從2022年1月1日起,對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惠及全省800餘萬退休人員;
2、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今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其中,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與個人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雙掛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傾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 2022年遼寧退休工人漲工資細則
(一)定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每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掛鉤調整基本養老金
1.與繳費年限掛鉤
2022年繼續實行與繳費年限掛鉤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的辦法。其中,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對於不足整年的余月數,每月增加0.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
按照退休人員2021年底前的月基本養老金水平,以2021年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6250元)為基準線劃分兩檔,625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6250元(含)以下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時,為了兼顧公平,對調整前月養老金水平在6250元以上的退休人群,如果與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後仍低於6300元的,還將補足到6300元。
(三)適當向高齡退休人員傾斜
針對退休時間早、年齡偏大的退休人員,為了進一步提高他們的基本生活水平,今年繼續向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對在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經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在按照上述辦法進行調整後,再次享受40元至70元四個檔次的傾斜政策。即:65至6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70至74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75至79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8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在此基礎上,繼續對65歲以上退休人員中繳費年限滿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以體現對退休時間早、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長的退休人員進一步傾斜。
(四)兩種特殊的調整方式
一是繼續單列調整企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
二是保證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原工商業者調整後不低於全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平均水平。
一、最新退休工資計算方法是什麼
1、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繳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特殊工種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累計不滿上述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基本工資工人按照工人資格定:10年工齡2000元,15年工齡2300元,20年工齡2500元,25年工齡2800元,30年工齡3000元,40年工齡3500。
3、工齡工資(含工齡):隨著工齡增長,每年30元。工齡工資的實行這不僅是對老工人的照顧問題,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是工人,有利於工人隊伍的建設和工人隊伍的穩定。
4、工人退休金:按照工齡,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類推工齡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參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參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齡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級工,中級工,還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務員也要不分職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樣。三年以內執行完成。
二、哪個行業退休金多?
1、帶有壟斷性質的行業企業,比如煙草、供電、郵政、鐵路、電信、石油、銀行,這些行業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數目非常可觀,五六千元的很普通,一萬元左右的養老金也不在少數。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普遍偏高,養老金的替代率往往能達到在職工資的90%以上。其中,公務員尤其是處級以上中高級管理幹部,養老金水平更高。而在事業單位中,退休教師和退休醫生的養老金也是比較高的,有的退休教師第一個月就能達到六七千元的養老金,這是全國平均養老金水平的兩倍多。
3、It業,金融業養老金也是比較高的,因為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目前,IT業和金融業的平均工資水平最高。在城鎮非私營單位中,年平均工資最高的三個行業分別是IT業147678元,金融業129837元,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123343元。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4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20年12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以下簡稱統籌內養老金)為基數,按0.6%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下列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符合《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統籌內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4. 2022-2023年遼寧大連退休人員漲工資新政策
今年,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將迎來第十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增幅在10%左右。此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從1月1日起開始兌現。省人社廳表示,本次調整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在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今年,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迎來了第十次基本養老金上調。與以往一樣,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普遍調整體現了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體現了社會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則,使不同時期退休人員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同時,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等群體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包括已遼寧企業退休金漲10% 4月底前發放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退休老工人),從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斗慎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原 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好銷枯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五七家屬工」養老金的調整
(一)「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65元。
(二)「五七家屬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養老金:12月31日前,年友洞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5. 遼寧退休漲工資細則
【法律分析】: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其中,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與個人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雙掛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調整辦法和標准具體為定額調整。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4元。掛鉤調整。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 遼寧省退休人員2021年漲工資細則
從省人社廳獲悉,《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出台,標志著我省養老金「並軌」方案落地。遼寧省將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設立10年過渡期,確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人員)改革後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過渡期內「中人」退休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實施意見》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立足省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此次改革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和人員,是指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和在編人員。對於應轉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拓展資料】基本養老金計發辦
(一)2014年10月1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二)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以下簡稱「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為: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 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後退休的工作人員執行新辦法。
(三)2014年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四)2014年10月1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