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人員有年終獎嗎
【法律分析】
我國的勞動法並沒有詳細的規定退休人員在退休這一年是否能夠拿到年終獎,但是按照基礎養老金的相關制度規定,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次月才能開始領取養老金,而在退休的當月,仍然在原單位領取正常的工資。年終獎是對一年的績效考核,如果退休的工作人員是在12月到法定退休年齡,則在次月可以在崗時得到全年獎金,如果在11月或者之前退休,則應該按月得到年終獎。
【法律依據】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B. 勞動法有無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在退休這一年是否會得到年底發的年終獎金
勞動法到沒有明確規定退休人員退休這一年是否會得到年終獎,但按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相關制度的規定,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辦理退休後的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而辦理退休的當月,仍在原單位領取正常的工資。而所謂年終獎,是對一年的績效考核。公平的績效考核年終獎,若退休職工是12月份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他則在次月也就是第二年的1月才領取基本養老金,這種情況,應得在崗時全年的年終獎;若是11月及以前退休,則應按月得到年終獎,有幾個月算幾個月,否則,就顯得不公平。
C. 年終獎退休人員能享受
年終獎是對全體在職人員一年的努力加以特殊酬勞,退休後是不享受年終獎福利。D. 退休人員返聘不發年終獎可以起訴嗎
如果單位與退休人員的聘用協議中約定了年終獎且退休人員符合領取條件,則單位不發年終獎退休人員可以依法起訴。如果協議中沒有相關的約定,則退休人員不可以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E. 退休人員年終有獎金嗎
法律分析:有,退休不是離職,所以這一年應該是有年終獎的,不過應該是是根據當事人在職時長分段計算。我國的勞動法並沒有詳細的規定退休人員在退休這一年是否能夠拿到年終獎,但是按照基礎養老金的相關制度規定,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次月才能開始領取養老金,而在退休的當月,仍然在原單位領取正常的工資。年終獎是對一年的績效考核,如果退休的工作人員是在12月到法定退休年齡,則在次月可以在崗時得到全年獎金,如果在11月或者之前退休,則應該按月得到年終獎。這樣既可以保證得到充分的退休待遇,也可以保證公平,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F. 退休當年有年終獎金嗎
法律分析:有,退休不是離職,所以這一年應該是有年終獎的,不過州橘應該是是根據當事人在職時長分段計算。勞動法到沒有明確規定退休人員退休這一年是否會得到年終獎,但按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相關制度的規定,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辦理退休後的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而辦理退休的當月,仍在原單位領取正常的工資。而所謂年終獎,是對一年的績效考核。公平的績效考核年終獎,若退休職工是12月份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他則在次月也就是第二年的1月才領取基本養老金,這種情況,應得在崗時全年的年終獎是11月及以前退休,則應按月得到年終獎,有幾個月算幾個月,否則,就顯得不公仿跡配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備指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