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沒有辦理社會化管理,退休金能正常發放嗎。
不可以。
退休後都要辦理社會化管理。企業單位退休人員開始社會化管理較早,機關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10月1號之後開始社會化改革,個人要繳納社保緩啟,退休人員由原單位管理改為社會化管理,養老金發放移交到社保中心,單神昌位不再承擔退休人員擾瞎如的福利了。
❷ 退休職工是否進行社會化管理,有什麼區別嗎
企業退休人員交給社區來進行管理,那麼對於我們退休人員來說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或者說會出現什麼樣的變化呢?這可能是很多退休人員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當然很多退休人員對於這個問題是非常的疑惑,不理解這是什麼意思,其實從根本上來講,對於我們退休人員來講,幾乎是沒有太大的關系。
好比這次人口普查一樣,就是說你如果說屬於該小區屬於該社區,那麼社區服務人員一定會第一時間通知你,那麼進行人口登記就是這樣的一個道理。所以說歸社區管理,對於我們養老金待遇的領取,包括養老金每一年的正常增長,包括今後享受到醫保的報銷待遇,並且發放養老金的這個社保卡的卡片,等各方面的問題都不會受到任何的影響,所以說大家其實也沒有必要去過度的緊張。
❸ 為什麼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檔案不實行社區社會化管理
依勞動合同法之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解除,所以,退休人員不是單位職工,企業不負責任何時沒有人對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所以,實行社會化管理。
在哪裡管理與退休人員沒有任何關系。
❹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方式
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基本形式是將企業退休人員直接納入街道和社區進行管理與服務。大中城市和其他經濟比較發達、社區建設比較規范的地區,應主要採取這種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業的退休人員,原則上應納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區實行屬地管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仍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
由於各地城市社區建設發展不平衡,部分地區在一定時期內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採取一些現實可行的管理服務形式。
1、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工礦區和企業退休人員居比較集中的企業生活區,可以委託企業主管單位或企業,確定或設立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對退休人員實行管理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統一機構名稱、統一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等方式,加強對這類管理服務機構的指導和規范。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企業原有的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人員和設施一並移交當地政府。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2、 在社區組織不夠健全、企業退休人員居住比較分散的縣,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對企業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部分地區經當地政府確定,由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的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充分利用現有的組織、人員及活動場所,繼續開展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隨著企業辦社會職能的逐步移交和當地社區建設的發展,這幾種管理服務形式逐步過渡到由街道和社區進行管理服務的基本形式。
❺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對企業退休職工社會化管理來說,建立系統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保障職工的老年生活不會因為企業改制或關停並轉而受到損害,為離退休職工規避風險。同時,實現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化管理可以提高離退休職工的生活質量,為企業減輕負擔,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為此,對企業離退休的職工來說,進行社會化的管理可以實現社會化管理工作的雙贏,防止離退休人員的上訪及激烈性群體事件。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❻ 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
退休 人員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另一類是雖達到 退休年齡 (通常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女幹部滿55周歲,特殊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 一般認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不屬於《 勞動法 》所規定的勞動者,其退休後被返聘而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系不是 勞動關系 ,而只是 勞務關系 ,不受勞動法律 法規 的調整。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國務院頒布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勞動合同終止 。該條例對《 勞動合同法 》作出了修正,把後者所規定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修改為達到退休年齡即為終止,即不論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即為終止。終止之後,如勞動者繼續在單位上班,那麼所形成的關系自然也就不是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聘用上述兩種人時,無論簽訂的是聘用協議還是 勞動合同 ,都只能按民事聘用關系處理,而不能按勞動關系處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兩種特殊情況下,起決定作用的是身份而非契約。所以這就消扒要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在聘請這兩類人員時注意核查其身份、年齡等信息。 關於聘用上述兩種人時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我們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在聘用上列兩種人員時,雙方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在 社會保險 、 最低工資 、 加班 、僱傭期限等方面均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要求。例拿弊昌如學生實習可以不支付 工資 ,雙方可約定隨時終止僱傭等。但在某些地區也有特殊規定,如 上海 有所謂「特殊勞動關系」的說法,在特殊勞動關系下,在勞動保護、工作時間、最低工資這三個方面還是受勞動法規調整,但在其它方面可隨約定。 2、雙方可以不簽訂合同,不會產生 雙倍工資 的賠償責任。但雙方簽訂一個明確的合同更能避免爭議。 3、如果聘用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怎麼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 人身損害 ,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雖然不是勞動關系,不算 工傷 ,但作為僱傭關系,僱主同樣要對雇員在工作受到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而且:其一,用人單位此時無法為之辦理 工傷保險 (不過對於下崗職工,按某些地方的做法,是可以重復繳納幾份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可能在幾個單位同時工作,有此需要。具體辦理方法請咨詢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二,僱主承擔責任的范圍與工傷范圍不同,一般認為卜枯工傷更廣(如上下班途中發生 交通事故 也是工傷,但返聘的退休人員下班途中出事故僱主無需擔責。;三,兩者的 賠償標准 不一樣。一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一個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因此,用人單位要考慮是否為這兩類人員購買保險以轉移風險。 4、這兩類人員在聘用期間,非因工作而發生的治病費用、 女職工 的生育等費用,用人單位無需承擔責任。當然,如果在合同中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現實中還有一類特殊的勞動者:與原單位沒有 解除勞動關系 ,但已經不在崗。此時他到新的單位工作,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在原來,一般認為是否定的。但自2010 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生效後,情況有了變化。該解釋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根據該規定,如果接受其它單位的下崗人員在本單位就業,也必須與其 簽訂勞動合同 ,否則會導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也必須嚴格依據《勞動合同法》來操作。不過,由於社會保險不能重復上兩份,因此如果別的單位已經為該員工上了保險,則本單位不需要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在校學生和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也不會能享受具有勞動關系人員的相應福利。也就是說在校學生和退休人員在工作時不確立勞動關系,那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不會受到很好的保護,所以在校學生和退休人員在再給別人工作時要善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