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人去世後,退休金是當月就停了嗎
不是,正常情況下,按照社保局的規定。老人死亡後,家裡人要持證明去社保大廳辦理手續,然後領取一次性的喪葬費。
如果死亡時間,是這個月發工資時間之前,那就只能領這個月的工資。如果死亡時間,是這個月領工資以後,那下個月還可以再領一次。比如說,每個月是15號發工資。如果是這個月15號之前死亡,那這個月工資繼續領,但是下個月的工資就沒有了。如果死亡時間是16號-月底,那下個月還可以再領一次退休金。但是,大城市裡一般都是這種模式,偏遠的鄉鎮就不一定了。
這怎麼辦?我們無能無力。這是別人的家事,我們雖然很同情這個阿姨,但是也沒任何的辦法。只能安慰她一下,讓她以後有什麼困難,就去找街道辦事處的人。
我在銀行上班快十年的時間了,幾乎每個月都能遇到因為喪葬費而翻臉的人。最狠的一次,一家兄弟姐妹幾個人,直接就在銀行里打起來了。最後只能報警處理,讓警察教育他們。那家老人如果知道,他們的孩子因為一點錢翻臉打架,估計棺材板都要按不住了。
B. 退休工人去世後工資發到什麼時候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去世的,養老金發放到去世當月。養老金個人賬戶內在去世後還有餘額的,可以由其繼承人取出,做為遺產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C. 退休工人去世當月還發工資嗎
法律分析:退休工人當月去世當月可以領取退休工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
D. 退休人員死亡當月退休金
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繼承死亡退休人員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里的余額。另外可以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企業退休職工大概是本人12個月的基本退休金(企業退休職工各地執行標准可能不一致);事業單位職工是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退休費。E. 老人走了當月還發工資嗎
如果死亡時間,是這個月發工資時間之前,那就只能領這個月的工資。如果死亡時間,是這個月領工資以後,那下個月還可以再領一次。
老人死亡後,家裡人要持證明去社保大廳辦理手續,然後領取一次性的喪葬費。
一、老人去世後,養老金何時停止發放?
在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專門下發過《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該「通知」的第二條明確規定:「新增離退休人員從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死亡離退休人員從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現行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從退休後的次月開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二、老人死亡時間如何證明呢?
唯一可以證明死亡時間的文件就是死亡證明。退休老人因病在醫院去世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在醫院外去世的,比如老人在家中自然死亡,或是在家中突發疾病死亡。這種情況下,家屬一般都會撥打120急救電話,120醫護人員確認老人已經死亡,由120急救中心的醫護人員出具死亡證明。如果老人在家死亡以後,沒有撥打120,而是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警察上門確認不屬於刑事案件死亡的,當地派出所也會為老人出具死亡證明。
三、繼承人可以享受到的待遇
老人去世後,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的待遇如下:
1、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有兩個賬戶,一是統籌賬戶、二是個人賬戶,統籌賬戶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個人賬戶中的余額,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2、喪葬補助金:按照退休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3、一次性撫恤金:以退休人員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
老人去世後,家屬一定不能著急把老人的身份證和社保卡注銷或者丟掉。要拿著身份證和社保卡和死亡證明去社保大廳,辦理喪葬費和撫恤金的領取手續。喪葬費是打到繼承人的卡上的,而老人去世時當月的工資還是在社保卡上。
四、老人死亡,家屬隱瞞不報的後果
按照《社會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其他繼承人應在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並辦理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手續。
有的家屬為了多領老人的養老金,故意隱瞞不報,繼續領取養老金,或者故意晚報一個月,想多領一個月養老金。可以很明確地說,前者是一種騙保行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一經查實,最輕的處罰是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退還冒領金額,勞保部門可以給予相應的處罰,比如並處罰金,拒不改正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後者故意多領一個月養老金的家屬,在領取老人喪葬費撫恤金時,社保部門會強制要求把多領的養老金退回的,否則無法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
所以,退休老人去世,近親屬或繼承人應遵照規定給老人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