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昆明醫保新政策
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參保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待遇。
中斷、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超過規定時限的,中止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欠繳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補繳,補繳後中斷期間的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男性不少於30年、女性不少於25年,且在本市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0年,退休後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繳費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補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退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也可以選擇按照在職職工繳費至規定年限後,再享受退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屬特殊人才引進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參保人可以按照規定轉換不同險種,並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但是轉換前已經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參保繳費期內繳費的,享受已繳費年度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對新生兒等享受待遇時間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住院、門(急)診普通疾病和門診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等醫療費用報銷待遇。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等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支付的費用。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八條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以及支付比例的設定和調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九條鼓勵參保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參保人員在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應當高於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