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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返聘離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3-12-13 22:40:45

1. 退休返聘的常見問題

退休返聘的常見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類型、勞動關系。

一、退休返聘人員類型。

退休返聘是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又與企業建立用工關系的用工模式。退休返聘人員有三種類型。

1.員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

2.員工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

3.員工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

二、退休返聘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1.一般情況:是勞罩頌務關系,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又與企業建立用工關系的,則雙方屬於勞務關系,不再是勞動關系。

2.特殊情況:如果退休返聘人員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法律和司法解特殊情況釋尚未對這種情形的用工性質做出明確規定,全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也不盡相同。

退休返聘人員社保、帶薪年假、經濟補償金。

三、退休返聘人員需要繳納社保嗎?答:不需要。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已退休人員再在單位繼續上班的,屬於退休返聘。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系,雙方屬勞務關系,單位都不需要再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保。

四、退休返聘人員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答:不享受。

法律依據:《職工帶物賀鄭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就規定,本條例是根據《勞動法》與《公務員法》制定的。退休返聘人員既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不屬於公務員,所以退休返聘人員無法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

五、退休返聘人員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發生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不享受止時。

答: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一般是勞務關系,所以從法律層面上,退休返聘人員在離職時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

六、退休返聘協議的注意點。

1.在合同中明確僱傭期限,寫明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

2.與已經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簽訂退休返聘合同。

3.薪酬待遇方面,可以約定「雙方約定的勞務報酬標准中已經包括了超時勞動補償」。

4.可以約定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病假、婚假等有薪假期。

5.在勞務合同中約定提前解除合同條款。

6.在簽訂勞務合同的同時購買相關商業保險。

七、退休返聘工資個稅的注意點。

1.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稅。

2.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以外的各類補貼應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

4.退休人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綜合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繳納個稅。

5.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視同離退休工資免稅。

6.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工資所得拍肆計稅。

7.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8.離退休人員的其他應稅所得應依法繳個稅。

9.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10.返聘離退休人員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按規定稅前扣除。

2.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哪些內容

我們知道退休人員本應該享受安逸的晚年,但是有時候去出現退休人員返聘的現象,我認為退休返聘是對個人能力的肯定,接下來我將給大家講解退休人員返聘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助到您,跟著我一起往下看吧。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關於退休返聘的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以下是退休返聘相關規定相關知識的匯總,僅供參考。
相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
《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陪雹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法律鏈接】
【一】《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蘆陵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四】肆敏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實務操作指南】
1、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為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2、協議中約定的「安全責任自負」基本上歸於無效的。可在協議中約定「因乙方違規、違紀、不服從安排、嚴重過失等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等類似內容。
3、如果出現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退休返聘協議書範本:
甲方(聘用人):
乙方(被聘用人):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及電話號碼:
丙方: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
根據中科院海洋所關於離退休專業人員返聘的暫行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合同: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在合同期間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負責提供乙方的返聘費(由丙方統一安排返聘者除外);
2.負責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協助丙方進行對乙方的管理。
三、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承擔不侵害海洋所知識產權等責任;
2.保證在海洋所返聘期間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海洋所的各項規章制度;
3.返聘期間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權歸海洋所。
四、丙方的責任與義務
1.負責監督甲乙雙方合同的履行情況;
2.負責甲乙雙方的調解工作。
五、乙方的待遇
1.乙方享受的返聘金為:元/月(大寫);
2.乙方在返聘期間不享受丙方職工的交通補貼、保健津貼、崗位津貼等福利待遇。
六、合同管理:
1.如合同期滿甲乙之一方如需再續簽合同,應在合同期滿時前10天內通知對方,並同時通知丙方,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後方可續簽新的合同;
2.甲乙雙方之一方有違約之處且無法調解,另一方可提出終止本合同,並通知丙方備案;
3.經甲乙丙三方協商需更改本合同,需另簽訂新的合同,本合同自行終止。
七、下列條款為甲乙丙三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九、本協議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退休返聘的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退休返聘的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員在需求上與一般的人相比有一個明顯的不同之處:他們強烈地需求獲得尊重。中國是一個敬老的社會,這種社會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員認為他們應該獲得尊重,他們已習慣於別人尊重的眼光和禮敬的態度,一旦周圍的環境發現了變化,他們感到沒有被尊重,就會產生強烈的失落感,進而影響工作情緒。

3. 國家對退休返聘的規定

法律主觀:

退休 返聘時間具體多少沒有規定。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 退休年齡 ,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關於退休返聘的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此隱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以下是退休返聘相關規定相關知識的匯總,僅供參考。相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法律鏈接】【一】《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森侍廳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四】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談咐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實務操作指南】1、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為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2、協議中約定的「安全責任自負」基本上歸於無效的。可在協議中約定「因乙方違規、違紀、不服從安排、嚴重過失等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等類似內容。3、如果出現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退休返聘協議書範本:甲方(聘用人):乙方(被聘用人):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及電話號碼:丙方: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根據中科院海洋所關於離退休專業人員返聘的暫行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合同: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在合同期間甲方的責任與義務1.負責提供乙方的返聘費(由丙方統一安排返聘者除外);2.負責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3.協助丙方進行對乙方的管理。三、乙方的責任與義務1.承擔不侵害海洋所知識產權等責任;2.保證在海洋所返聘期間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海洋所的各項規章制度;3.返聘期間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權歸海洋所。四、丙方的責任與義務1.負責監督甲乙雙方合同的履行情況;2.負責甲乙雙方的調解工作。五、乙方的待遇1.乙方享受的返聘金為:元/月(大寫);2.乙方在返聘期間不享受丙方職工的交通補貼、保健津貼、崗位津貼等福利待遇。六、合同管理:1.如合同期滿甲乙之一方如需再續簽合同,應在合同期滿時前10天內通知對方,並同時通知丙方,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後方可續簽新的合同;2.甲乙雙方之一方有違約之處且無法調解,另一方可提出終止本合同,並通知丙方備案;3.經甲乙丙三方協商需更改本合同,需另簽訂新的合同,本合同自行終止。七、下列條款為甲乙丙三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九、本協議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委託代理人):日期:年月日退休返聘的相關知識: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根據上述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雖然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的用人單位,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為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4. 返聘是什麼意思 退休返聘人員適用什麼規定

返聘即離退休塌團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一、返聘是什麼意思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團山橘員會應予受理。
二、退休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3、《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4、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唯清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返聘一般針對的是已經退休的人員,有的人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後,雖然與用人單位終止了勞動合同,但是還有繼續勞動的意願,而單位也願意接受退休的勞動者繼續工作,這種情況下雙方就可以建立返聘關系,而該關系的本質其實也就是勞務關系。

5. 企業返聘退休職工規定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的內容: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返聘的,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3、《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以上就是關於退休人員返聘規定。由此可見,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只要符合法律是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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