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人員返聘合同期被辭退單位應補償嗎
退休人員返聘合同期被辭退單位不給補償。
如果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簽了勞務合同的人員,則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系,被單位辭退後一般沒有補償,但其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非過失性滑攜辭退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違法辭退需信此伏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過失性辭退則不需要賠償。
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7]88號)《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扒弊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 返聘退休人員解除合同要賠償嗎
一、退休人員返聘簽不簽合同都不存在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二、如果單方解除合同,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但一般解除返聘合同不會造成損失也不存在賠償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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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退休人員返聘被辭退如何賠償
退休人員返聘被辭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一般沒有賠償,雙方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賠償的,根據約定執行。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具備法定勞動者資格,返聘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歸民法典調整。解聘該員工時肆神蘆,是否給予賠償、賠償標准等問題根據返聘協議確定。返聘協議沒有約定,聘用單位沒有義務支付賠償。
《勞動瞎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裂帶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