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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無勞務合同企業責任

發布時間:2023-12-07 19:13:06

退休人員沒簽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退休後再工作的,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㈡ 企業沒有與退休人員簽勞務協議,現辭退,企業需賠償嗎

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不屬於《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其退休後被返聘而與用人單位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只是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國務院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察行條例對《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修正,把後者所規定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修改為達到退休年齡即為終止,即不論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稿晌險待遇,一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敗敬嘩系即為終止。終止之後,如勞動者繼續在單位上班,那麼所形成的關系自然也就不是勞動關系。
如果退休工人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務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㈢ 退休人員工作未簽訂勞務合同

法律分析:退休工人沒有簽勞務合同 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於退休職工返聘的基本上都是簽訂勞務合同,只需要約定好工資及勞動保護和相關的福利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㈣ 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

員工到了退休的年齡,如還在單位工作,那麼就屬於退休返聘的范疇,單位需要與這類型的員工簽訂相關的勞務合同,保障彼此權益。那麼,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下面是我為你介紹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

對公司沒有什麼好處。如果一旦發生工傷事件,將要求單位承擔責任。最好簽訂勞務協議,並明確好單位應承擔的責任等。

退休返聘常見的三種情況

1、勞動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

2、員工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

3、勞動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意外的單位工作。

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

相關的法律法規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單位與退休返聘員工不簽勞務合同的法律風險?單位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還是與退休返聘簽訂勞動合同更好一些。

退休返聘者無法簽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㈤ 退休人員未簽勞動協議:用工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嗎而不負任何責任嗎不用賠償嗎

自達到退休年齡之日起,我國勞動法律規定其不再享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資格,並開始向其發放養老保險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顯然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由此,用人單位對退休人員進行返聘,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繳納社會保險。一般來說,退休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所以應該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合同,權利、待遇等也應該在勞務合同里寫清楚。這種以退休人員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報酬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簡稱為勞務之債,自然也應由民法相關法律法規來調整。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在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離退休人員的聘用協議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第二項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因此,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而應該依據所簽訂的協議,若協議中未約定的,應由雙方協商決定。

㈥ 退休人員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怎麼賠償

法律主觀:

退休返聘簽了勞務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務關系,辭退的沒有賠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違法辭退需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過失性辭退不需要賠償。

法高伍賀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戚派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橘物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㈦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但不簽訂勞務合同是不是違法行為

違法的。這種叫做特殊的勞動關系,雖然這種情況單位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金,但是當你在這個單位發生工傷的時候,這個就是你的證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他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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