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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人員退休返聘人員

發布時間:2023-11-26 22:19:45

1. 退休返聘人員屬於在職職工

法律分析:不包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的規定:按比例安排就業的殘疾職工,是指符合法定的就業年齡,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各種用工期限的殘疾人,不包括離退休返聘人員。因此,用人單位聘用、留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包括留用本單位或聘用外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不統計在「在職職工」范圍內。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 退休返聘與在職人員關系

返聘員工和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為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兄扮好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其實就是喪失了勞動主體資格,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只能是勞務關系。用人單位返聘那些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大多數都是因為員工的工作技能是公司認可的,但僱傭已經到退休年齡的員工也有很多風險。
一、退休後被返聘員工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嗎?
返聘員工和公司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羨鉛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缺渣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3、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因此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系。
二、退休返聘存在哪些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是截然不同的,就像是退休後被返聘的員工不能參加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之間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也不能索要相關的賠償金。對公司而言,盡管被返聘的員工的技術可能是不可或缺的,但畢竟已經到了一定的年齡,工作能力和精力都是有限的,雙方都要考慮清楚。

3. 老了退休了又被聘請回去,都是什麼行業崗位的人

職場返聘退休人員,大部分行業都會有,崗位也各種各樣。有一些工作中具備獨特性,比如大型工程,施工期較長,而有一些崗位工作人員雖已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工作需要,還不能離去,就用返聘的方法留才。有一些崗位獨特,如業務員,靠的是個人魅力和人脈關系,假如離休轉崗,很有可能造成業務流程外流,根據返聘留才,吸引銷售市場和顧客。

只要退休人員的身體條件允許,足以勝任所返聘到原單位的崗位工作,加上豐富的工作經驗和社會閱歷,也會有助於其返聘的工作,為了更好地發揮自己的余熱作用,是完全可以接受返聘的。雖說是退休返聘,已有退休養老金,但返聘後的工作量是與其他在崗人員仍是一樣的,故返聘後崗位工資待遇應不低於相同崗位人員的工資待遇。

4. 針對退休返聘勞動者企業應當如何用工

退休返聘作為特殊的用工方式,深受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部分民營企業青睞,小社君在服務顧問單位過程中,也常常涉及退休返聘的相關咨詢。為了助力企事業單位用好退休人員,做好人力資源風控工作,現總結用人單位重點聚焦的三個退休返聘問題並解答如下,供企事業單位HR參考。

問題一:退休返聘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對此,分析原因有二:一是從退休返聘的定義來看,退休返聘是指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 周歲)的人員,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單位簽署返聘協議方式,為用人單位提供有償勞動。二是從現行規定看,根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問題二:用人單位實行退休返聘的三個高頻風險點是什麼?

建議返聘單位使用非勞動關系表述的合同類型簽署返聘合同,如勞務合同、僱傭合同、承攬合同、合作協議等。

(2)返聘報酬、返聘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返聘終止情形等重要條款約定不清:如上文所述,部分用人單位直接套用勞動合同的內容,如對勞務報酬參照工資發放、違約責任則直接援用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賠償等相關規定,甚至將爭議解決方式約定為勞動仲裁,為返聘單位創設過多的義務,類似約定將為返聘協議履行埋下風險。

5. 退休返聘人員可否享受年假,崗位津貼,工齡工資等 請各位大俠支招,在線等。

已經退休,就說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國家法定在家休息的年齡,因此,在單位返聘,不享受國家有關對企業在職職工所有文件和規定,包括探親假,病假以及年休假等。

也不受國家有關法律的調整,比如勞動法,工資法,勞動合同法,也不能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只能互相協商確定待遇,和相關條款。

(5)在職人員退休返聘人員擴展閱讀:

一、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有規定: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受勞動法及公務員法調節的主體設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適用於上述兩法的。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二、但單位可以作為福利待遇,可以給年休假。

說明:依據目前法律規定,退休返聘職工並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以彌補退休返聘職工與普通職工在這方面的差別。

讓退休返聘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和在職職工一樣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退休返聘員工所做的工作和一般員工沒有區別,且員工退休後得到返聘往往說明單位對其能力比較看重。

如果不讓他們享受帶薪年休假,雖不違反法律,但容易引發員工反感情緒。因此單位與員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天數帶薪休假日,或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為退休返聘人員設立帶薪休假的制度。

6. 在崗職工包括返聘人員嗎

法律主觀:

在職職工一般並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員。在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一般是勞動合同關系,而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來進行處理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肆神蘆裂帶已享受養老保險待瞎猜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7.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2、從上述法條可以得出《勞動合同法》所調整勞動合同,只能是用人單位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但是你爺爺可以簽訂「工作協議」「僱用合同」等類似的協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3、相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

《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4、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5、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6、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7)在職人員退休返聘人員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的優點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

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多年的磨練使他們養成了認真的工作態度。

退休返聘的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員在需求上與一般的人相比有一個明顯的不同之處:他們強烈地需求獲得尊重。中國是一個敬老的社會,這種社會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員認為他們應該獲得尊重,他們已習慣於別人尊重的眼光和禮敬的態度,一旦周圍的環境發現了變化,他們感到沒有被尊重,就會產生強烈的失落感,進而影響工作情緒

參考資料:網路-勞動合同法

8.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需要繳納養老保險

退休返聘人員如果與單位還存在著勞動關系,且社保未繳滿至國家規定的年限的,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已經繳滿至國家規定的年限的,則不需要再繳納。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已經退休,退休後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根據相關規定,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了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如果再就業,就不屬於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退休後再工作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所構成的關系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雙方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而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之上的,凡是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員工,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都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保,但是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在勞務關系之下,單位就不需要為其繼續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無論退休返聘人員是以兼職的身份繼續在單位工作,還是與單位簽了1年以上合同,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的關系都屬勞務關系,單位是不需要繼續為其繳納社保的。對於單位而言,返聘工作經驗豐富、能力突出的退休人員,不僅有利於提高工作的效率,還可以節省企業成本。因此現在退休員明轎工返聘的用工模式越來越常見。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並沒有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且沒有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這種情況下,部分地區司法機構會按照勞動關系處理,也就是說在勞動關系下,企業還是需要繼續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具體以各地規定為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絕槐侍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並吵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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