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用人單位是否能為退休年齡人員繳納工傷保險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而現行法律只對勞動者年齡的下限作出了規定,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沒有作規定。因此,不能因是離退休職工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就否定其勞動者身份。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出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由此可見,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因此,離退休人員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均不能排除在《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之外。如果不將他們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相關行政機關不強制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就會出現勞動者在遭受工傷損害後,因用人單位破產、逃避債務等原因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且中辦發[2005]9號文件沒有明確將離退休人員排除在勞動關系之外。因此,涉及老年勞動者,即離退休人員或超過60歲(男)、50歲(女)的農民工及其他社會人員(但公務員和比照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除外)應參照如下意見處理:(1)老年勞動者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如符合勞動關系的,應予認定。(2)不論老年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也不論老年勞動者在原單位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如勞動關系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其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另外,建議對老年勞動者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徵收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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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退休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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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實踐操作上,基本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發布過《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其中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此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學術上很有爭議。但實踐操作上,基本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
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以上兩段是《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工傷保險參與對象和待遇享受對象的條款。其中沒有使用《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的概念,而是使用了"職工"的概念。特別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時,刪除了對"職工"的定義解釋。原本2004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這樣一來,沒有特別明確的證據表明,職工是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員的。
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他也無法提供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因此各地基本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發布過《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其中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此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這里確定了一個不是勞動爭議,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的原則。但是,真正希望參照的退休人員又會發現一個悖論:如果因為是否屬於因工作發生傷害產生爭議的話,又需要進行工傷認定,而退休人員是不可以做工傷認定的。
談了那麼多,從實踐操作上來看,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傷害,即使沒有辦法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至少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處理。這條規定指出,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你提到的退休返聘人員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要基於協議性質來考慮。退休返聘人員簽署的僱傭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沒有勞動法律約束。因此,其中涉及的病假、加班、協議的解除和到期等問題都需要進行詳細約定,以免屆時遇見了這類情況,卻發現無約定可依,進而發生爭議
㈢ 已退休職工還繳納工傷保險費嗎
當然啊不繳納,退休,也就是很本不能再繳納五險中的工傷險
㈣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還需要辦理工傷保險
只要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就必須繳納工傷保險,這個跟是否返聘無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和該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該現代建築材料公司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職工只要與工作的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至於受雇的職工是否為退休返聘人員,與工傷保險范圍無關。
㈤ 退休員工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眾所周知,在員工在職期間受到傷害,經鑒定為 工傷 之後,就有權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賠償。由於工作中所受傷害的不確定性以及時效性,有時往往 退休 後才會發現身體的問題。那麼退休員工能享受 工傷保險 待遇嗎?下文中就做出了相關的解釋說明。 退休員工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退休職工,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不繳納工傷保險,已經退休,就不涉及工傷了。 對於在職發生 工傷事故 的,並且被鑒定達到 傷殘 護理等級的,退休之後,繼續發給 護理費 。工傷一到四級死亡按照 工傷死亡 待遇處理。 沒待遇工傷職工達退休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停發 傷殘津貼 按照家關規定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基本養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工緻殘鑒定級至四級傷殘保留勞關系退工作崗位享受待遇: (一)工傷保險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級傷殘27月本 工資 二級傷殘25月本工資三級傷殘23月本工資四級傷殘21月本工資; (二)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級傷殘本工資90%二級傷殘本工資85%三級傷殘本工資80%四級傷殘本工資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低工資標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退休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家關規定享受基本養保險待遇基本養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 根據法律規定,退休前曾從事過可能導致 職業病 危害的工作,退休後未繼續從事可能導致該職業病危害工作的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定被首次診斷為職業病的,可申請 工傷認定 。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取決於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對於退休員工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該問題來說需要結合實際做出解答。按照規定來說,退休員工是不享受 工傷待遇 的,在退休前就享有工傷待遇的在退休後依舊享有。除此之外,對於職業病的狀況,勞動者有權向國家申請工傷待遇賠償。
㈥ 已退休職工還繳納工傷保險費嗎
已經退休的職工不能繳納工傷保險費。
已經退休的職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人單位聘用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於勞務關系。《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的參保對象是職工,退休人員不能參加工傷保險。
㈦ 退休了還能交工傷險嗎
法律分析:退休了不能買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只對在職職工不超過退休年齡的有效,超過退休年齡的,就不再受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㈧ 已經超過60歲的人能交工傷保險嗎
年齡已經超過60歲,不能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部門也不會受理,工傷保險是調整在職職工的,年齡超過60歲的,已經是退休的年齡,所以,你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進行索賠。超過60歲已經屬於法定退休年齡了,是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
法律分析
在用人單位工作而受到身體傷害是可以作為工傷索取賠償的,法律規定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以後就不受到勞動關系保護,也就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在司法實踐中,超出基祥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是勞務關系,由於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如果達到退休年齡是無法所以工傷的,但是可以通過起訴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搏遲搏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旦洞)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