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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距退休幾年可以買斷工齡

發布時間:2023-11-10 02:06:01

『壹』 還有4年就要退休,單位拿60多萬來買斷工齡,這劃算嗎

還有4年就要退休,單位拿60多萬來買斷我的工齡,這劃算嗎?這個問題基本是國企單位才能辦到的事情,能拿出60萬給你買斷工齡。一般企業是辦不到的。

用人單位買斷工齡的情況

另外還有一筆小賬可以再算一算,想一想單位將這60萬相當於提早4年就給了勞動者,這60萬又能創造多大的產值呢,有些人說不定用這60萬,又掙了60萬。即使存在銀行,存上4年,每年的年化利率4%,那麼未來也可以多上9.6萬的利息。這想一想,不就是用時間又掙一份錢嗎?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只要條件一致,能早退就早退,既不給單位添麻煩,也不讓現有的單位同事心生厭惡,也可以讓自己撈得實惠。

『貳』 買斷人員退休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現在沒有買斷工齡退休的相關規定,養老保險目前是按照繳費年限計算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客觀: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燃咐御)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皮岩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簡首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叄』 還有4年退休,單位想要花60萬「買斷工齡」,這應該同意嗎

不同的生活狀態有著不同的抉擇,對於如今的社會,「老齡化」成為常態,在職上了年紀的人群也是越來越多。不同的收入水平的老齡人群面對臨近退休時,會產生不同的想法。有的公司會向老齡員工買斷剩餘的工作年限,這時會進而一步體現出不同的收入水平所體現出的不同的選擇,有的收入高的人會選擇繼續工作,再拼搏一把,畢竟也就那麼幾年能工作的時間了。而有的收入低的人會選擇讓公司買斷他的工作年限,因為相較他的生活水平,高額的買斷金額會讓他能夠更容易支撐家裡。畢竟不同的經濟水平的人群面對高額的買斷資金會有著不同的想法。而當今社會的在職人群中臨近退休的人群不在少數,而正在這種情況下正要好好考慮,對於是否被買斷工作年限,畢竟每一個崗位都是人和人競爭得來,少了一個在職者則多了一個崗位,而這個崗位有大把的人等著上崗。而這時這些臨近退休的人們對於工作年限的買斷這一行為的選擇是非常重要的。



仔細考慮的重要性

對於退休後養老金的領取,基本所有臨近退休的人群都會詳細了解。而對於這一工作年限的買斷一事很少人會去了解,這對於臨近退休的人來說非常必要去了解,畢竟自己難免不是那一位被買斷工作年限的人,未確定的事情要提前做好准備。

這也許就是臨近退休的人員難免會遇到的事情。面對這樣一份「買斷」協議,在簽署和不簽署之間做出選擇之前,對買斷工作年限的了解,並結合其他多方面考慮是非常重要的。

『肆』 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按照目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買斷工齡是保障勞動者合理利益的一種有效手段,改革開放40年來的無數次的實踐證明了這一點。所謂買斷工齡,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幹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遣散費走人。買斷工齡現象主要出現在國有和集體企業。所謂買即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不論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的費用,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勞資雙方自此再無干係。由於其他企業建立時間較短,與員工一般簽訂的是短期勞動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無續簽之意,勞動關系就自然結束,企業一般不會也不可能支付工齡的買斷費用。我國目前沒有關於買斷工齡退休的相關法律規定,只需要在退休時累計繳納十五年的養老保險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補繳至十五年或者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拓展資料:工齡買斷是指企業與勞動工作者勞動和同時,公司將一定數額的金額支付給員工,已達到與員工解除合同的勞動關系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伍』 國家有沒有規定離退休年齡還差五年就不給工齡買斷

買斷工齡是俗稱,實際上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給予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回四十二條勞動者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的規定,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也就不能對他們買斷工齡。

『陸』 企業買斷工齡後,職工到退休年齡如何退休,工齡從何時算起

買斷工齡後對辦理退休可能會有所影響,可以參考我國企業職工辦理退休的相關事宜。
要按月領到社保退休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個人的累計參保繳費年限一般要達到15年(對於老職工,如果過去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相應年限可以視同為已繳費。另外,按規定,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要求為10年)。
二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幹部55周歲,工人50周歲)。
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分兩種情況,一是有用人單位的職工由單位在達到退休條件當月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二是社會失業人員在達到退休條件前三個月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區的退管機構申請、辦理。
拓展資料:
買斷工齡應當視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應當適用如下規定確定賠償標准: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布)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
參考資料:
買斷工齡_網路

『柒』 職工買斷工齡國家有那些規定

按照目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買斷工齡是保障勞動者合理利益的一種有效手段,改革開放40年來的無數次的實踐證明了這一點。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

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7)企業職工距退休幾年可以買斷工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依此類推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應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合並或分立後繼續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變更用人單位的名稱。

國家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中指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明確合同的起始日,沒有明確終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規定,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沒有出現重大特殊情況(如企業破產解散、被外企並構)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終止合同,直到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才可終止合同。

《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明顯失去公平的行為有權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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