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殘疾證的職工退休待遇
有殘疾證的職工退休待遇如下:
1、根據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另外,根據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殘疾人職工,經本人申請,由殘疾人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進行勞動能力評估,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可提前5年退休。此外,如果是困難殘疾人達到退休年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超過10年(含)但不滿15年,由個人續繳滿15年的,續繳的養老保險費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標准100%以內,可由同級殘聯補貼50%。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貳』 有退休金可以享受殘疾補貼嗎
可以享受補貼。
1、退休人員申請了殘疾證也有補貼,殘疾人不能領補貼的情形是:
(1)實現就業的;
(2)取得穩定性收入的(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3)戶籍遷出本市的;
(4)死亡的;
(5)未進行審核或年審不合格的;
(6)應當停止發放生活補助金的其他情形。
殘疾證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1、准備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向當地的殘聯提出申請;
2、填寫殘疾證申請表格,符合條件的,殘聯會指定機構對申請殘疾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填寫評定表並加蓋公章;
3、將醫院或者其他機構的評定結果交給殘聯,審核發證。
殘疾證評殘需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申領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申領人2寸免冠近照3張;
3、個人醫院病歷。無原始病歷,且殘疾狀況不明的,由申領人先行到區級以上醫院檢查,並根據不同殘疾類別提供檢查報告:
視力殘疾:區級以上醫院視覺誘發電位測試報告單;聽力殘疾:常州市二院聽力誘發電位測試報告單;
肢體殘疾:一年以上門診病歷,截肢者、小兒麻痹、兩退粗細明顯者可免病歷;
智力殘疾:常州市德安醫院或102醫院智商測試報告單;
精神殘疾:區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病歷證明(2年以上治療病歷);
4、《殘疾證》遺失補辦的,提供《遺失聲明》,聲明刊登後滿一個月方可補辦。
5、已領取殘疾證後想再次評殘升級的,必須持證滿一年後才可重新申請復評。
法律依據:《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政府和社會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殘疾人所在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