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退休後戶口遷到成都
法律分析:向戶籍預遷入地公安戶政部門提交戶籍遷移申請,待批准後簽發《准遷證》,拿《准遷證》到現戶籍地公安戶政部門換發《遷移證》,拿《遷移證》到戶籍預遷入地公安戶政部門完成入戶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Ⅱ 戶籍遷入成都的條件和手續
戶口遷入成都可以通過學歷入戶、購房入戶、居住期滿入戶政策、投資入戶政策、納稅入戶政策、投靠入戶、積分入戶的方式。只要滿足以上條件,當事人就可以辦理手續進行入戶。
外地戶口遷入成都需要哪些手續和條件:
一、學歷入戶
入戶中心城區,需達到大專學歷或中級技師直稱,並在45歲以下,且落實工作單位。入戶郊區市縣,須達到中專學歷或初級技術職稱,並在45歲以下且落實工作單位;
落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市外人員,不再前往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領取集體戶首頁及空白內頁;此外,也不用再前往房管局列印「無房證明」或「房屋信息查詢記錄」,都可在公安辦證中心直接辦理。
手續:
1.《入戶申請表》;
2.畢業證或職稱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省人事廳、市人事局或高新區人事局出具的進入成都市五城區及高新區人員聯系函(原件);
4.入戶人員戶籍證明(原件)或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5.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6.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7.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或投靠。
二、購房入戶
購買7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和二手房便可入戶,但人均住房面積不得低於上一年人均住房面積標准。
手續:
1.《入戶申請表》
2.入戶人員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入戶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不能反映親屬關系的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4.入住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5.房屋產權證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一次性繳款發票或按揭合同、連續6個月以上的按揭銀行交款憑據(原件和復印件)
三、居住期滿入戶政策
針對學歷偏低、收入偏低的人群,有居住期滿入戶政策
辦理居住證滿兩年,購買社保滿兩年,同時擁有人居住房面積不低於16平方米的住房,便可入戶。
手續:
1.《入戶申請表》
2.IC卡暫住證(含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3.入戶人員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不能反映親屬關系的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省、市、區社保部門出具最近兩年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綜合社會保險)明細表(原件)
四、投資入戶政策
中心城區投資達到50萬元、縣城投資達到30萬元及建制鎮投資達到15萬元的投資人員,經營時間為1年,且擁有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16平方米的住房,便可入戶。
手續:
1.《入戶申請表》;
2.投資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
4.企業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5.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6.入戶人員戶籍證明(原件)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7.申請配偶、子女隨遷,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8.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納稅入戶政策
兩年納稅達到3萬元或一年納稅達到2萬元的人口,在擁有人居住房面積不低於16平米的住房後可入戶。
手續:
1.《入戶申請表》;
2.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
4.企業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5.納稅情況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入戶人員戶籍證明(原件)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7.申請配偶、子女隨遷,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六、投靠入戶
投靠入戶政策包括3類方式,即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關系投靠,已辦理退休或男性滿60歲女性滿55歲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公民結婚後有固定住房和穩定生活來源,可投靠配偶遷入(含非農業人口投靠非農業人口、非農業人口投靠農業人口、農業人口投靠非農業人口,戶口遷入後一律登記為非農業人口)。
手續:
1.《入戶申請表》;
2.投靠人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4.住房證明或入戶地戶口簿及被投靠人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5.城鎮居民需提供無職業證明(失業證、待業證、下崗證等)(原件和復印件);
6.具有穩定生活來源證明(原件)
七、積分入戶
符合以下12項積分指標,積分滿100分就可落戶成都。
1.繳納社會保險,每年 10分,半年 5分;
2.合法穩定居住,自有住房 10分,租賃住房 1分,連續居住按每年 1分累積;
3.教育背景,大學專科(含高職)以上學歷 10分;
4.引導人口合理布局,申請人就業所在區域屬於「東進」和「南拓」區域的將可按照每年20分進行累積計算;
5.引導人口梯度轉移,由「五城區」及高新南區(西區)轉移到本市其他區域每滿一年 5分,就業地和居住地轉移到本市其他區域每滿一年 10分;
6.急需緊缺工種(職業)指標加10分;
7.個人貢獻,獲國省市表彰(勞動模範、道德模範、見義勇為、工匠)分別 25、 20、 15分,上年度個稅繳納達到一萬 2分,超過一萬每0.1萬 0.2分,最高不超過 10分;
8.鼓勵創新創業,參加創業大賽獲國省市獎項 15分、 10分、 5分,在本市創業吸納5人以上就業 10分,在本市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投資或創業達到一定條件 10分;
9.年齡不超過45歲 10分;
10.個人不良信用記錄,近三年存在不良記錄每一條-10分;
11.個人違法犯罪記錄,受刑事處罰、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和活動每條-50分,受行政拘留、強制戒毒的每條-20分;
12.違反計劃生育政策-50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