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可以錄用退休人員嗎對此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企業可以錄用,但是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錄用可以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之類的協議。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1)企業可以返聘退休員工擴展閱讀
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社保機構停止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B. 用人單位返聘退休人員需要
公司返聘退休老員工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注意事項C. 企業退休人員還能返聘嗎
退 休後還想繼續工作,因為很多退 休人員在退 休以後,由於自己無法第一時間適 應退 休的生活,他往往還是願意返 聘到自己的原工作單位,或者說同 類的工作單位,繼續發揮自己的余 熱,那麼在工作幾年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彌 補,自己退 休 金收入比較偏 低的問題,另外一方面也可以打 發退 休的無 聊時 光,可以慢慢地去適應這樣的一個退 休生活。
因為畢竟一個人忙 忙碌 碌的一 輩 子,可能他在崗位上工作了3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突然一下子退 休,不一定能夠適應這樣的慶氏孝退 休生活,每個人其實都是一樣的。而且有的人他就是屬於那種天 生閑 不下來的性格,突然讓他過上退 休生活往往是不適 應的,所以說他們這部分人還是願 意退 休以後來繼續工作,因為這個也不受到任何的限 制,只要是工作單位譽稿願意返 聘,那麼都是沒有問題的。
只不過工作單位在返 聘的過程中,不能夠按照全 日 制的勞 動合 同來簽 訂,只能夠按照勞 務 合 同來簽 訂,並且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是無需承 擔退 休人員的個人社 保的,因為他已經享 受到相關退 休 金的待遇了,以說個 人社 保是無需正常繳 納的,對於企業單位來說,還是比較歡迎這樣的返 聘人員,核毀因為他們的用工成本相對來說是比較偏低的。
D.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規定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一、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社保機構停止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二、退休返聘人員與企業之間的用工關系屬於勞動用工還是勞務用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的,已經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勞動用工人員。且《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中的規定,如企業與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或已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三、企業支付給退休返聘人員的報酬屬於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根據稅法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也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四空逗、單位聘請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還需繳納統籌部分社保?
一般情況下,企業應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如果不是國家統計局文件明確規定的不作為閉虧族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都應該作為社保的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學校外聘教師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6]17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轎弊,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E. 企業返聘退休職工規定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的內容: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返聘的,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3、《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以上就是關於退休人員返聘規定。由此可見,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只要符合法律是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F. 女職工五十退休,單位能返聘嗎
可以的,到了退休年齡單位是可以對員工進行退休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