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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反聘人員工傷

發布時間:2023-10-28 10:27:36

❶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賠付

普法內容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的賠付,具體如下:
1、賠償的標准: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交通食宿費: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康復治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4)輔助器具費: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5)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2、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勞務關系的特徵;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正伏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退休返聘人員工傷處理辦法
(1)用人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屬於工傷;如果用人單位與返聘職工簽訂的「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僱傭關系,返聘職工發生「工傷」後,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
(2)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
4、依據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舉遲攜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旦世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❷ 退休後上班受傷了怎麼賠償

退休後上班受傷了賠償方法,具體如下:
1、退休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2、退休人員工作中受傷的賠償按照人身損害的規定賠償。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和用人單位就不算勞動關系,只能算勞務關系的,而工傷是發生在勞動關系中的,在勞務關系中,是不存在工檔圓傷的。因此超胡中過退休年齡的工傷,不按照工傷計算,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僱主有責任的,就應當向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退休人員退休後是無法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簽訂事項的,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工傷期間工資的計算即按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褲蠢山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❸ 退休後返聘人員在工作發生工傷怎麼處理

一、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事故怎麼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應該按人身損害處理。退休人員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退休後返聘一般以僱傭關系處理,不可以申請認定工傷,但可以按人身損害依法申請賠償。應該及時送往醫院治療,並按照侵權責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二、工傷認定時效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因此,受傷職工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否則就過了時效。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❹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賠付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因此工傷應當視為一般侵權行為,按照侵犯人身權利進行賠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1、退休返聘人員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的,應當視為一般侵權行為,及時送往醫院治療,並按照侵權責任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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