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職工反映強烈的問題有哪些
職工反映強烈的問題有哪些?
▲一些市縣總工會不但有信訪接待室,還建立了領導幹部信訪接待日制度。圖為今年8月24日,郴州市總工會大門口公布的接訪時間、接訪地點和接訪領導。(何平 /攝)
今年1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訪條例》明確規定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信訪接待室,成為保持與人民群眾密切聯系的重要渠道。我省各級工會加大了信訪接待工作力度,信訪接待室成為反映各地社情民意的信息匯集地。
據了解,今年以來,職工反映強烈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部分企業改制不規范,破產、改制企業遺留問題多,部分企業職工權益受到侵害等問題上。
部分企業改制不規范,職工合法權益難維護。
記者從省總工會信訪接待室理解到,在信訪總量中,反映企業改制,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信訪事項占省本級信訪量的23.5%,居第一位。 據株洲、湘潭、郴州、邵陽上報的情況反映,由於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政策宣傳不廣泛,思想工作不到位,實務操作不透明,清算過程中社保待遇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不落實,甚至還有少數企業法人故意違規操作,造成職工利益受損,導致職工上訪的人數增加。株洲市總反映職工因企業改制上訪的達120人次,排在信訪量的第一位;湘潭市總接待因企業改制而上訪的職工有123人次,占信訪總量的17%,排在第二位,因此,在企業改制中,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已成為影響當前職工隊伍穩定的突出問題。
破產,改制企業遺留問題多,部分待遇難落實。
據信訪工作人員介紹,從省本級接待的來信來訪中,這個問題反映最強烈,占信訪總量的21.8%,排居第二位。特別是礦山職工反映尤為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基本醫療無保障。如某礦山屬中央企業,破產前均未參加所在地基本醫保統籌,破產後中央預留費用與地方進醫保統籌的規定差距大,政策不統一,企業難入保。中央規定,破產企業醫療保險費按上年度企業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6%計算10年,再折半核定;而省里規定,已參保的企業以當地平均工資為基數按6%計提10年,未參保的企業按參保職工年均實際費用額繳納10年。因破產企業長年虧損,職工工資低,加之中央和地方政策懸殊很大,地方不予接收。現各礦留守處只能將預留費用按職工實際醫療費支出額的20—30%比例報銷。礦山退休人員退休金普遍偏低,且有時還不能按時發放,難以支付生病時的醫療費,破產企業體弱多病的退休職工對此反映十分強烈。
二是工傷待遇無著落。按《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工殘、職業病職工可享受醫療費、住院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外出就醫差旅費等待遇,但破產企業未進工傷保險,除醫療費能從中央財政撥付的少量醫葯費報銷部分外,其它待遇都無資金渠道開支。這家礦山的傷殘、職業病職工聯名上書並跨地區自發組成上訪群體,多次越級上訪,已成為礦區最大的不穩定因素。
三是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無待遇。企業職工死亡遺屬津貼從1951年《勞保條例》頒布起就規定由企業支付待遇。1995年養老保險改革時,國家和省政府都出台了政策,退休人員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由養老統籌基金開支。但由於我省養老統籌基金入不敷出,該政策一直沒有執行,仍是沿襲「由原企業開支」的規定。去年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聯合下發的湘勞社政字[2004]28號、34號文件,雖調整了因工、非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待遇,但破產改制企業因無「原資金開支渠道」,這項政策根本無法落實。
部分困難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難保障。
據信訪部門人士分析,因進社保難而引發職工上訪的,郴州市佔信訪總量的19%,居市工會信訪量第一位;湘潭市佔16%,占第二位。進社保難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退休職工無力支付政策規定的社保金,難入社保。湘潭市勞動局潭勞社字[2004]20號文件規定,退休職工須按年齡分檔繳足社保金,方可入社保,「65歲以下應一次性向社保局繳足10年(20572元/人)的養老金」,這使許多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無力支付,難入社保。6月10日市皮件廠65名退休職工聯名上訪,要求入社保。
二是企業欠繳社保費,使退休職工無法入社保。國光瓷廠因欠繳社保金,致使60名到齡退休人員不能辦退休。 三是企業欠繳社保金,使已進社保的退休職工實領退休金比應領退休金少。湘潭汽車修配廠雖進了社保,但退休職工領到的退休金比應發數每月少了50元,他們心裡很不平衡。
部分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難處理。
隨著用工制度的規范,職工的法律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許多職工通過信訪和「12351」職工維權熱線反映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用工扣押金,延長工作時間,拖欠工資、解除勞動關系不給予經濟補償,不補繳社會保險等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問題。
某保險公司職工已多次來信來電反映該行業不簽勞動合同,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一些民營企業、服務性行業反映更為突出。如長沙艾特美藝術有限公司職工反映,單位不給勞動者簽合同,不繳社保,延長工時,從9月開始停休,因就業難、員工只能忍耐,不敢向老闆提出意見。對此,他們雖已向有關部門反映,但問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解決。
從工會組織角度提出的建議
工會組織作為聯系黨和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有責任表達和維護職工群眾的意願和利益。省總法律保障部負責人認為,各級工會應當以下方面積極作為:
1、各級工會要加大對企業改制過程的民主參與力度。要嚴格規范國企改制工作的民主程序,從源頭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對企業法人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防止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要加強改革改制企業的職代會工作,堅持改制方案要經職代會討論,安置分流職工要經職代會討論通過的政策。要加強對改制的政策宣傳、引導,幫助職工轉變觀念,提高職工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意識,夯實推進企業改制的工作基礎。 2、建立工會與黨政有關職能部門聯動處理來信來訪和「熱線」反映的重大問題的工作機制。要充分發揮工會與黨政職能部門的聯席會議的作用,對職工反映的需通過調整政策、出台新政策才能解決的問題,工會通過源頭參與,推動政府積極出台政策解決;需通過勞動保障監察查處的,如勞動用工問題,可積極主動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加大查處力度,使工會組織的信訪工作和「熱線」工作真正為職工解決實實在在的問題。
3、建立機關內部的維權協調機制。各級工會應建立信訪接待協調機制,按湘工辦發[2004]51號文件精神建立協調領導小組,充分發揮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作用,重大問題集體研究解決,相關部室要定期交流情況,互通信息,積極配合,促進職工反映的問題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㈡ 今年株洲市職工44年工齡退休能拿多少退休金3月份退休要到什麼時候才能拿退
。工齡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參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參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齡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級工,中級工,還是普通工人。44年工齡退休金:已滿8年及八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100%。因此滿44年的職工退休,工齡工資是本人工資的100%發放。
㈢ 郴州和株洲哪個城市企業退休工資高些
株洲高一些
湖南郴州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工資調整到2116元/月調整待遇後,企業退休人員人平增加工資196.05元/月,人平達到2116.13元/月。湖南株洲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工資為2195元/月。
退休工資,是企、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㈣ 湖南株洲承不承認有毒有害提前五年退休
符合條件的有毒有害特殊工種,在湖南株洲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從事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特殊工種滿8年的,提前五年退休,是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 1978 ]104號)的規定,是現行國家規定的退休政策,湖南株洲必須執行。並且,湖南株洲也在執行,關鍵是當事人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國務院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 1978 ]104號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和審批工作。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株洲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株洲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辦事指南(企業單位辦理參保人員退休手續)》
一、業務辦理事項
企業單位辦理參保人員退休手續
二、業務描述
為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並為其核定退休待遇
四、主要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2、《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湘政發〔2006〕7號);
3、《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的實施意見》(湘勞社政字〔2006〕10號);
4、《關於印發<省直管養老保險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程序>的通知》(湘勞社工字〔2005〕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