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根據<<勞動法>>規定,患乳腺癌病休的工資待遇
病假工資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80%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乳腺癌病休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休六個月之內為病假工資,超過六個月的時間為疾病救濟費)支付辦法,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80%依法自主確定。
⑵ 乳腺癌社保報銷的比例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職職工,到醫院的門診、急診看病後,20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才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8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