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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新就業辭退有無賠償

發布時間:2023-10-16 15:04:41

㈠ 退休後又到用人單位工作中途又辭退應給予補償嗎

沒有,我國的法律規定退休後繼續工作的屬於返聘,不再享有相關的勞動辭退補償。用人單位在進行工作前應積極的和這類勞動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相關的勞動糾紛進行書明,一旦出現時應按照勞動合同進行辦理。
一、退休後再繼續工作被辭退有補償嗎
拿了退休金之後又回到企業工作,就是屬於退休返聘,雖然也是屬於企業的員工,但是和企業簽訂的就不是勞動合同了,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所以如果出現被解僱的現象的話,單位是不會給任何的補償的。
退休返聘和在崗職工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別的。退休返聘是因為工作單位的需要,對部分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並且也領取了退休金的人員留用的一個方式,退休返聘的勞動關系一般是一年一聘。雖然都是同屬於單位的員工,有的甚至還擔任著高職位的高管,但是因為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沒有通過勞動部門的審核,又因為身份的特殊。返聘人員首先是退休人員,其次才是單位的職工,只是多返聘二字。
二、退休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搏唯(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基和培,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棚宴。
退休人員在進行工作時,可以要求這類勞動用人單位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一旦產生工傷的,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申請,按照工傷等級對自身的實際傷害進行賠償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㈡ 退休人員返聘合同期被辭退單位應補償嗎

退休人員返聘合同期被辭退單位不給補償。
如果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簽了勞務合同的人員,則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系,被單位辭退後一般沒有補償,但其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非過失性滑攜辭退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違法辭退需信此伏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過失性辭退則不需要賠償。
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7]88號)《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扒弊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㈢ 退休返聘人員辭退後,有補償嗎

退休返聘人員辭退後沒有補償。退休返聘簽了勞務合同的辭退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5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該條款的內容來看,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下限,沒有規定勞動者年齡的上限。

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

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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