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殘疾證的職工退休待遇
有殘疾證的職工退休待遇如下:
1、根據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另外,根據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殘疾人職工,經本人申請,由殘疾人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進行勞動能力評估,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可提前5年退休。此外,如果是困難殘疾人達到退休年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超過10年(含)但不滿15年,由個人續繳滿15年的,續繳的養老保險費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標准100%以內,可由同級殘聯補貼50%。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