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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幹部企業兼職

發布時間:2020-11-27 06:52:23

1. 事業單位處級幹部退休可以在企業兼職嗎

可以,法律沒有禁止已經退休的人員不能就業。但是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在企業兼職的時候只能建立的是勞務關系,無法建立勞動關系。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1)離退休幹部企業兼職擴展閱讀: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2.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職務後行為的相關規定有:

1、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2、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3、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4、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2)離退休幹部企業兼職擴展閱讀: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將高級幹部住房稱為「宿舍」,首次規定一戶高級幹部的宿舍使用面積一般不超過120平方米。

此規定中的「高級幹部」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正副職省部級幹部。

2001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確定了各職級領導幹部的購房補貼標准(按建築面積計算)。

3.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3)離退休幹部企業兼職擴展閱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精神,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意見。

所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等企業。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的,參照本意見執行。對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業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本意見執行;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領導人,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下發前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的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本意見予以規范。

參考資料來源:紀委辦公室監察處-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4. 對離退休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何規定

最新中組部規定:
1、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2、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3、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
4、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兼職人每年年底書面報告所在單位黨委(黨組)。

依據:中組部《關於規范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當前,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在各類社會團體兼職,或參與成立新的社會團體的情況有所增多。大多數退(離)休領導幹部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發揮個人業務專長和經驗優勢,不求回報,無私奉獻,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作出了貢獻。但也有一些退(離)休領導幹部以兼職為名,利用個人影響找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錢要車要辦公場所,甚至領取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幹部群眾對此多有反映。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從嚴管理幹部的精神,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要進一步從嚴規范,引導和發揮好他們的作用。經中央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准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的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二、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兼職期間要發揮好政治把關、經驗指導、業務傳授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團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准和實際支出。
四、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幹部本人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幹部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期間違規領取的報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五、中央管理的幹部退(離)休後兼任社會團體職務,須由幹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批並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意後方可兼職。確需由中央管理的幹部兼任職務的社會團體,必須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
備案報告應在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驚醒選舉或決定任命前30日報中央組織部,需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團體的基本情況,包括登記事項、宗旨、業務范圍和成立時間等內容。(2)領導幹部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時間。兼職須由社會團體出具邀請函;所兼職的社會團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書面意見。(3)如領導幹部已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需說明幹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幹部屬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擔任的原因。(4)附擬兼職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團體現任領導幹部名單一式三份,社會團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管理和審批辦法,並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情況進行摸底和清理規范。凡未經批准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符合規定的,須在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由本人在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職務。經批准已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應對兼職任期、年齡、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取酬等情況進行審核並予以規范。
七、本通知適用於各級各類黨政機關退(離)休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退(離)休領導人員,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5. 部隊離休幹部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以下供參考: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以往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進一步規范完善管理制度,體現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
《意見》規定,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意見》明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6.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有什麼規定

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做出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6)離退休幹部企業兼職擴展閱讀:

我們黨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一直高度重視。

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印發之前,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等黨紀法規已有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主要包括:

一、要從嚴掌握。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二、確因工作需要兼職(任職)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三、經批准兼職的,不得取酬。

從總體上看,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確也存在少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違規兼職(任職)的問題。一段時間以來,一些退休領導幹部甚至中管幹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獲取高薪,有的還在多家公司兼職,幹部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

「特別是領導幹部到自己原來任職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更容易引發廣大群眾的不滿。」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說。

7. 離退休領導幹部在基金會和民辦非兼職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專幹部的暫屬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8. 離退休領導幹部在協會兼職可以領取必要的工作經費嗎

離休一個月拿幾萬元,現在最起碼得快九十歲了,還可以兼職嗎?

9. 中石化離退休幹部可以去私企兼職嗎

當前國家只是針對在職國企領導幹部不能從事同樣職業,對國企領導幹部退休後就沒有強制性規定,不屬於違規行為.

10. 離退休領導幹部在基金會和民辦非兼職是怎樣規定的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意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以往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進一步規范完善管理制度,體現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明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意見》提出,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即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兩頭占」,不能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又在企業領取報酬。
《意見》強調,要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
《意見》要求,要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意見》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意見》精神,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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