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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職工退休

發布時間:2020-11-27 05:52:23

1. 員額法官補助退休時還是否繼續享受

員額法官制度剛剛在全國鋪開,有很多問題制度尚在討論研究之中。

2. 我是一名四高女檢察官,明年55周歲,未入員額,不知退休年齡可否延遲到60周歲,懇求可靠答案

現在還是個未知數,因為現在政策還沒有出台。那些只是傳說。

3. 員額編制退休,醫保不夠15年,財政會給補繳嗎

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社保繳納不夠15年,能補交。養老、醫保不足繳費年限的補版百繳:須填寫參權保人員補繳申請表,送市社保中心領導審批後,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列印繳費核定通知單,然後到相應的地稅辦稅服務中心辦理繳費手度續。

4. 我今年退休員額四級高級法官1977年參加工作,退休文件下16級八檔我不理解誰能幫解釋一下

這種問題到你單位財務處一打聽就知道了,其他單位和你們是不一樣的,所以給你解釋不清楚。

5. 檢察院檢察官工資待遇 臨近退休還進員額檢察官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協商一致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和工作崗位、工作能力、績效考核、加班時間、用人單位補助等相關。檢察官工資待遇通常是比較高的,和勞動者的級別關系較大,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人事局進行了解。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一、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如果用人單位工作拖欠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6. 已有30年工齡的法官按公務員法規定提前退休手續如何辦

根據這個是可以的!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下面是條例的全文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

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

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

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

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 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位分類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

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

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

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

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

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 錄 用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採用

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擇優錄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

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四)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

門審批。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准,

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

織。

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

織。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

層工作經歷。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

一至二年。

第十九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

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

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

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

核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

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

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審核後,由部門負責

人確定考核等次。

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

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或者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

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

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

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

會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六)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七)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

予榮譽稱號。

國家行政機關對受前款所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 國家公務員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紀 律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

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 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

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

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

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

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

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

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

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職務升降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

重工作實績。

第三十九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在國家核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其中擬

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四)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四十二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

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

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

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四十四條 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規定調

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九章 職務任免

第四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

許可權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二)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三)轉換職位任職的;

(四)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

(一)轉換職位任職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可

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章 培 訓

第五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

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

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 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五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

依據之一。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

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

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

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第五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

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十七條 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

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

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

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考核合格的,應當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

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後正式任職。

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後,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五十八條 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

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按照規定

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

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實行職位輪換。

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

第六十條 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

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

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

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

人事、財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六十

一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

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第十三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六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和發給獎金。

第六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

第六十七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有計劃地提

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准,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後,

根據確定的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

或者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

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

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

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

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七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

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

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

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

批,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

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 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

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

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

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第八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

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

償責任。

第十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

升、調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

遇標準的,撤銷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

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

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體部署和步驟由國

務院規定。

7. 員額工資退休時還能享受嗎

勞動者依法退休後,可以依法享有養老保險金,不在享受原來的工資,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8. 十年副處級三級高級法官套改後對應幾級法官,2017年退休時按照應當按照幾級法官標准拿退休金

關於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
(廳字[2017]44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鞏固司法責任制改革成果,完善相關政策,確保司法責任制改革有規范明確的政策依據,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在總結改革試點經驗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正規化建設,打造對黨忠誠隊伍
(一)加強思想政治與職業道德建設
深化法官、檢察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決抵制西方錯誤法治觀點侵蝕,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完善法官、檢察官政治輪訓制度,打牢高舉旗幟、忠誠使命的思想基礎,鑄就絕對忠誠的政治品格,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加強法官、檢察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健全職業道德准則、職業行為規范,加強職業倫理、職業操守教育,完善職業道德評價機制。建立健全法官、檢察官統一職業培訓和入職晉級宣誓制度。
(二)嚴格紀律作風要求
完善崗位職權利益迴避制度,規范法官、檢察官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加強紀律規矩經常性教育,引導法官、檢察官養成紀律自覺。統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健全與司法權運行新機制相適應的監督制約體系。以零容忍態度懲治司法腐敗。
二、實施員額制,建設專業化隊伍
(三)嚴格控制員額比例
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按照中央規定的范圍,嚴格控製法官、檢察官員額比例。建立員額統籌管理、動態調整機制,由省級有關部門在總額度范圍內明確轄區各法院、檢察院員額控制的具體比例,確保員額配置向基層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區、單位傾斜。辦公綜合、政工黨務、紀檢監察、教育培訓、司法技術等非業務部門不設置員額。
(四)嚴格遴選標准與程序
遴選法官、檢察官,應當在堅持政治標準的基礎上,突出對辦案能力、司法業績、職業操守的考察。入額遴選堅持考核為主、考試為輔,考核主要考察辦案質量和效率,考試主要考察辦案能力。原辦案骨幹調離辦案部門5年以上的,需回到辦案崗位擔任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滿1年方可參加遴選。市地級以上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通過逐級遴選方式產生。市地級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初任法官、檢察官的,應當到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省級以上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初任法官、檢察官的,一般到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根據工作實際預留適當數量的員額,從律師、法學專家中按程序公開選拔法官、檢察官。
(五)發揮遴選委員會的專業把關作用
遴選委員會通過面試、考察等方式,對入額候選人的專業能力進行把關。遴選委員會委員對候選人入額資格提出異議,法院、檢察院未予說明或者說明未獲認可的,經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可以否決相關候選人入額資格,並書面反饋相關法院、檢察院。候選人名單經向社會公示,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政治素養、廉潔自律方面考察把關,黨委按照許可權審批,本級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命。
(六)建立健全員額退出機制
法官、檢察官調離辦案崗位、退休或者離職的,自然退出員額;辦案績效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在考核結果確定後3個月內退出員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不分管辦案業務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非業務部門負責人進入員額的,應當在入額名單公示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組織程序免去原有領導職務,調整到一線辦案崗位,未按時調整的,應當退出員額。省級以下法官、檢察官退出員額,由所在院黨組審議決定,報請省級法院、檢察院批准後,送遴選委員會備案。
三、落實責任制,規范司法權力運行
(七)規范權責配置
建立權力清單和履職指引制度,明確應當由院長、檢察長以及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可以由法官、檢察官決定的事項,並分別規定相應責任。法院實行獨任法官或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檢察院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未入額人員不得獨立辦案。
(八)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
確立法官的辦案主體地位。獨任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由該案合議庭法官簽署。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庭長不簽發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專業法官會議可以為獨任法官、合議庭適用法律提供咨詢意見,採納與否由獨任法官、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入卷備查。審判委員會發揮總結審判經驗、加強審判管理、研究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討論決定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等的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九)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
堅持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與檢察長領導檢察院工作相統一。檢察官對檢察長負責,在職權范圍內決定辦案事項。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官處理意見的,可以提出復核意見,或者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檢察委員會對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負有決策、指導和監督職能。
(十)完善入額領導幹部辦案機制
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每年應當辦理一定數量的案件,並帶頭辦理重大復雜敏感、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其中,庭(處、科)長辦案量應當不低於本部門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0%;基層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辦案量應當不低於本院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院領導辦案量應當不低於分管部門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30%;市地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辦案量應當不低於本院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院領導辦案量應當不低於分管部門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20%。嚴格領導幹部辦案量的統計標准。建立領導幹部辦案情況定期通報制度。
(十一)運用科技手段、創新辦法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
深化司法改革與現代科技的結合,依託大數據技術,總結辦案規律、規范辦案標准,完善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的類案推送、結果比對、數據分析、辦案瑕疵提示等功能,幫助法官、檢察官提高運用自由裁量權的能力和水平,促進法律適用統一。推廣語音識別、文本信息智能提取等技術,健全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技術保障和運行管理機制,提高語音同步轉錄、文書自動生成、智能糾錯能力,減少人力投入。推廣遠程視頻庭審、提訊和數字化出庭等軟體,完善執行信息化平台,減少辦案在途時間。完善刑事案件不同訴訟階段基本證據指引,構建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台,促進辦案系統互聯互通,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地見效。
推廣外包服務方式,規范管理,提升輔助事務集約化、專業化水平和效率,保障司法人員專注於司法關鍵業務。
(十二)建立健全司法績效考核制度
緊緊圍繞辦案質量和效率進行考核,綜合考慮案件類型、難易程度等因素設置權重指標,制定科學合理、簡便易行的績效考核辦法。考核信息動態管理、全程留痕,並在系統平台公開。考核結果計入司法業績檔案,作為法官、檢察官等級管理、評優獎勵及員額退出的重要依據。績效考核獎金分配堅持向一線辦案人員傾斜,體現工作實績,按考核檔次適當拉開差距。
(十三)改革內設機構
堅持精簡、務實、效能的原則,在理順職能、優化分工的基礎上,整合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減少不必要的管理層級。綜合考慮業務劃分、法官和檢察官數量、人員編制、案件數量等因素,科學設置機構,內設機構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編制50人(含50人)以下的基層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總數一般不超過5個,51至100人的一般不超過8個,101至200人的一般不超過10個,201人以上的可以適當增加。員額較少的法院、檢察院應當設立綜合業務機構,杜絕1人或者2人庭(科、室)現象。上下級法院、檢察院的機構設置不必一一對應,上級法院、檢察院不能要求下級法院、檢察院對口設立相應機構,不能以考核評優、經費劃撥等方式變相限制下級法院、檢察院整合內設機構。內設機構整合後,相關領導職數繼續保留。
基層法院的人民法庭、基層檢察院的派出(駐)檢察室不納入內設機構改革范圍。綜合考慮不同地區、層級、業務特點,從案件類型、難易程度、人員結構等實際情況出發,組建靈活多樣的專業化辦案團隊,優化人員配置,提升辦案效能。
四、強化監督制約,提升司法公信力
(十四)增強多元監督合力
探索建立政治督察制度,黨委政法委定期組織對司法機關黨組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審判檢察職能、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法院、檢察院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的監督。
(十五)運用現代科技加強監督制約
適應新型司法權運行機制要求,積極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推動管理監督由盯人盯案、層層審批向全院、全員、全過程的實時動態監管轉變,確保放權不放任、監管不缺位。推廣案件流程監管、庭審巡查等智能軟體應用,完善網上辦案系統,確保案件全程網上辦理、司法活動及干預辦案情況全程留痕、違規操作自動攔截、辦案風險實時提示。加大對海量司法數據的挖掘開發力度,總結辦案風險規律,不斷提升對辦案不規范不廉潔行為的發現、防控能力,有效約束和規范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十六)實行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
法院、檢察院負責對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懲戒委員會根據法院、檢察院調查的情況,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懲戒委員會認定構成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檢察院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懲戒。法官、檢察官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五、健全保障機制,提高職業化水平
(十七)實施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以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四等十二級」為基礎,法官、檢察官等級與行政職級脫鉤,實行單獨管理。等級晉升實行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線辦案崗位法官、檢察官可以特別選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二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及以下按期晉升,省級法院、檢察院和直轄市中級法院、檢察院分院三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及以下按期晉升,市地級法院、檢察院和副省級城市中級法院、檢察院以及直轄市區法院、檢察院四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及以下按期晉升,縣級法院、檢察院一級法官、檢察官及以下按期晉升。在規定等級比例內,縣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可以選升三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市地級法院、檢察院和副省級城市中級法院、檢察院以及直轄市區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可以選升一級高級法官、檢察官,省級法院、檢察院和直轄市中級法院、檢察院分院的法官、檢察官可以選升一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各級法院、檢察院擇優選升的高級法官、檢察官中,在一線辦案崗位的要保證有一定數量。
(十八)完善法官、檢察官的職業保障
根據審判、檢察工作特點,實行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落實國家關於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規定,確保法官、檢察官的工資水平高於當地其他公務員工資水平一定比例。綜合考慮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資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相應職務層次,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確定享受住房、醫療、車補等福利政策和退休待遇。法官、檢察官轉任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者交流到其他黨政機關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職務層次。根據個人意願和工作需要,長期在審判、檢察一線辦案且多年考核業績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可以申請延長退休年齡。領導幹部申請延長退休年齡的,應當免去領導職務從事一線辦案。
(十九)保障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法官、檢察官應當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的行為,依法嚴厲懲處。
(二十)推進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
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由省以下分級管理上收至省級統一管理,實行以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為主,省級法院、檢察院協同管理的體制。市地級、縣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由省級黨委(黨委組織部)管理,其他領導人員可委託當地市地級黨委管理。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推進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財物統一管理。已開展財物統一管理改革的,進一步完善由省級統一管理或者以市地級為單位實行統一管理的工作機制;尚在謀劃的,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穩妥推進;條件暫不具備的,可暫緩實行。
軍事法院法官、軍事檢察院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由軍隊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9. 退休法官工資問題

八四年開始在法院工作的員額法官 今年一月份退休 工資3090 這是什麼級別 弄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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