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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返聘死亡

發布時間:2020-11-27 05:24:40

A. 一名退休人員返聘後因工死亡待遇的爭議:如果你是仲裁員,你認為應該如何解決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部相關規定,此時退休人員不應認定為勞動者,他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不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內。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反聘關系應認定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退休人員在反聘期間因工死亡可參照工傷的賠償標准予以賠償。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

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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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員不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與單位該注意

如今高齡勞動者不在少數。由於年齡畢竟較大,身體體質等都不比過去,發生各種風險的幾率也大。退休返聘人員因其已經退休,目前不認可其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也不能認定所受傷害為工傷。但未辦退休手續或者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受到傷害或者職業病的高齡勞動者,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其次,高齡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自身情況,尤其是身體情況,以便用人單位能夠安排適當工作,這是勞動法上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

用人單位也需要對這些勞動者盡到充分的保護照顧義務,否則造成勞動者損害的需要承擔工傷或侵權責任。再有,對於退休返聘人員不能夠參加職工工傷保險的情況,僱主可以通過僱主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分擔自身風險,同時保障退休返聘人員遭遇意外傷害獲得補償的權利。

B. 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單位有什麼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工傷,單位應當負起一定責任並給與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的不算工傷。

(2)退休人員返聘死亡擴展閱讀

死亡員工相關補償措施: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C. 退休人員返聘後,工作時意外死亡,用人單位應該賠償嗎

應該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由於退休人員返聘,與用人單位再次構建了勞動關系,此時屬於用人公司所屬的員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工傷,單位應當負起一定責任並給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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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民網-退休人員返聘期發生意外維權措施

鄭先生是位退休教師,2014年進入廣州某培訓學校任講師。2014年5月某日,鄭先生在上課時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學校要求補償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住院費、誤工損失等共計5萬元,遭到學校拒絕。

在與學校幾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他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認定工傷,可是勞動行政部門以鄭先生超過退休年齡,不再是勞動關系主體為由,不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鄭先生能否獲得賠償?對此,廣東省總工會律師作出了解答。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本案中的鄭先生可參照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到了退休年齡後再接受聘用,此時受聘者與聘用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依據聘用協議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在受聘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聘用協議有約定的,按協議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與聘用單位簽訂詳細的聘用協議,對聘用期間的意外傷害、加班、假期等問題都要進行詳細約定,以免遇到類似情況時無約定可依,產生爭議。

D. 退休職工返聘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如何向單位提出賠付

第一、明確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聘用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協議中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參照工傷保險標准處理。

第二、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明確聘用人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北京。此觀點是目前我國司法界的主流觀點。

第三、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如重慶。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嚴格,用人單位即使對其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雇員只要證明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損害,其舉證責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員是否對負傷有過錯,只要是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用人單位都應該承擔責任。另,與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

第五、按照工傷保險處理。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雖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但可以參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故發生因工負傷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或參照工傷保險處理,如上海。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明確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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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 退休人員返聘,出現意外傷害如何處理

需要看一下,是否有辦理退休,如果沒有退休就可以根據工傷處理,如果辦理了退休,就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兩者區別很大!

F. 退休職工返聘回廠在工作中突然死亡該怎麼賠償

退休職工返聘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按返聘合同約定處理。
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也就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退休職工返聘的屬於勞務關系,工作中死亡的應當按返聘合同約定處理。

G. 公司的退休返聘人員發生意外,僱主責任險可以理賠嗎

退休返聘人員都有覆蓋的,只要提供以下材料:

1、索賠申請/出險通知(見附件,填寫完畢後左下角蓋章);

2、貴司出具的事故報告(說明事故經過、原因,落款後蓋章);

3、與傷者之間達成的賠償協議(由雙方簽章);

4、醫療發票、病歷、診斷證明、用葯清單、出院小結等病歷資料(原件,若已經原件交至工傷理賠,則需提供蓋有工傷部門公章的復印件);

5、傷者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清單(蓋章),若超過3500元個稅起征點需提供完稅證明;

6、陳金二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與貴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蓋章);

(7)退休人員返聘死亡擴展閱讀:

區別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主要是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所致的責任事故風險,即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通常是絕對除外不保的風險責任,這一經營特點決定了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范圍明顯地小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

另一方面,在被保險人的要求下並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責任保險又可以承保著超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風險。這種無過錯責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但保險人通常將其納入承保責任范圍。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兩項內容:1、被保險人依法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2、因賠償糾紛引起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過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H. 聘用的退休人員,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單位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聘用單位已經無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應該不屬於工傷條例中規定的專職工,所以工傷賠屬償不太可能。可以申請單位民事賠償,首先與聘用單位進行協商,如果不滿意賠償要求,可以去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至於賠償標准,可以參照工亡標准: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當然補償要扣除原單位已經給過如喪葬補助金、遺屬費、一次性撫恤金等的金額。

I. 退休返聘人員死亡,單位應該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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