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正式退休後,還需交納醫療保險嗎
辦理退休時已交足醫保年限或補交足醫保年限了,退休後不用再交醫保費了,退休時未交足又未辦補交的,退休後仍是要每月交醫保費。
據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需繳費至規定年限,其中男性需繳納年滿30年,女性為25年。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⑵ 退休人員是否繳納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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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第二十一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的,在批準的緩繳期內,職工不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而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後,職工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作繳費年限的計算,由市醫保局另行規定。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可領取養老金的當月,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其個人醫療帳戶的部分,按照其在職最後一個月的計入標准計入;其醫療費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
⑶ 退休職工醫保繳費,該怎麼算
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達到男30周年(360個月)以上,女25周年(300個月)以上,並且在本地參保的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2年(144個月)的,用人單位可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參保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或者本地實際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以此兩種年限中較長的不足年限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1、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12年—基本醫療保險本地實際繳費年限;本人大病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10年—大病醫療保險本地實際繳費年限。
2、不足年限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額=【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本地用人單位繳費率(8%)】×本人累計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總月數(或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不足年限一次性補繳大病醫療保險費額=當前大病醫療保險費標准×本人累計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或本人大病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數);達到上述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再一次性繳納不超過10年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後,終生享受醫保待遇。計算公式為: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金額=當前大病醫療保險費標准×本人距75周歲的年數(超過10年的按10年計算),例:本人距75周歲的年數=75周歲—2011年11月1日本人實際年齡
3、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政策規定:關閉破產企業,在企業關閉破產時一次性繳納10年余命基本醫療保險費但未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按規定補繳不足年限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同時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不滿75周歲的,按規定再一次性補繳不足75周歲的大病醫療保險費;已一次性繳納10年余命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的,不再補繳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配置額=本人上年度月退休金×4.3%。 4、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政策規定:確有困難無能力一次性繳納的參保單位(或無單位承擔補繳責任的退休人員),若無力一次性補繳不足規定年限的相應費用,可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和當地用人單位費率繼續按年為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直至補齊規定繳費年限,退休人員再按第2項的規定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
⑷ 職工醫保退休人員繳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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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女性勞動者退休,醫療保險繳費需要達到滿25年才可以不繳費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事人僅繳費5年,還需要補繳20年。
當事人補繳辦法如下:補繳金額=辦理退休時上年度武漢市職工平均工資5%×20年。
在個人窗口和單位窗口辦理並無區別,單位窗口是單位辦理,個人窗口是以個人雙方辦理。
依據
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二十七條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男性累計滿30年、女性累計滿25年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滿本條規定年限的,退休時由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按規定一次性補足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年限的計算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調整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足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政策的通知》
武人社函[2015]360號
二、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用人單位在職工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已按有關規定履行職工醫保繳費義務(包括用人單位按月正常繳費和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職工繳費年限仍未達到我市規定標準的,職工可選擇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補足繳費年限,以在退休後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也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以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職工選擇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可自願為職工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不願為職工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費用由職工自主承擔,社保經辦機構不得強制用人單位繳納。
三、職工退休時,如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都未達到規定標准,職工選擇補繳費用以享受退休後職工醫保待遇的,則先補繳費用以補足實際繳費年限,並將補足的實際繳費年限計入繳費年限,若繳費年限仍不足,則繼續補繳費用以補足繳費年限。
四、用人單位和職工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補足繳費年限的計算公式為:
繳費金額=年度繳費標准×應補足的繳費年限
上述公式中,年度繳費標准為補繳費用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應補足的繳費年限中不足一年的月份折算成年,並保留兩位小數。
五、在個人窗口參加職工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包括在個人窗口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參保的人員),如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都未達到規定標准,也按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補足繳費年限。
⑸ 職工退休後醫保誰繳納
你好,退休後單位已經不用繼續為退休職工繳醫療保險了,但是職工繳納醫療保險(含視同繳費)滿25年,女繳費20年,便可以享受退休後醫療保險待遇。如果退休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的不到25周年、女的達不到20周年最低年限的,須由職工本人以退休時的繳費基數,按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上述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退休後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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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二o二o年醫保新政策退休職工交費多少
正常繳費並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職工不需要繳費。只要自己交一個大病保險就行
⑺ 2016年退休年齡最新規定,哪些人退休人員需要繳納醫保
1、不足15年的年限的要交繳納醫保。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額=【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的60%×本地用人單位繳費率(8%)】×本人累計繳費年限的不足年限總月數。
2、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未滿十五年的職工醫保累計滿15年退休不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
3、享受醫保報銷待遇第十九條在職職工應當按規定參保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參保繳費滿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後,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滿十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的:
《廣東省醫療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
已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的,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7)什麼是職工退休人員醫保繳費政策擴展閱讀:
中央關於制定「十三五」規劃綱要的建議中提出要「健全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籌資和報銷比例調整機制,研究實行職工退休人員醫保繳費參保政策」。
由於稅收主要來源於企業和勞動者,所以也可以看作是納稅人不僅為自己,也為小孩和退休後的老人及全社會繳了費。建立在繳費基礎上的醫療保險制度下的退休人員有繳費的也有不繳費的。
實行退休人員繳費的是以養老金的一定比例或一個規定額度繳納,繳費額一般不太多。不繳費的有些是享受了國家的老年人福利政策,更多的是因為他們在工作期間已經按規定繳夠了費用,退休以後就不再繳納了。
⑻ 」符合醫保退休規定」是指什麼」規定」
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含緩退)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從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中,經批准辦理緩退手續的,緩退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本法條是關於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規定。
根據本法規定,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滿足三個條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
本條所說的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主要是指在用人單位工作並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退休方式包括法定退休和自願退休兩種。法定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自願退休,是指公務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符合一定條件時,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二是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關於公務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退休年齡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是與繳費年限掛鉤的,是一種帶有積累性質的權利。這里所說的「累計繳費」,是指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累計達到國家規定年限,但不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繳費年限。之所以限定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是因為本條就是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中一部分人,即退休人員退休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一個特殊規定。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其特殊性:(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在改革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制度的背景下建立起來的,和以前的制度有一定政策連續性;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分別是2007年、2003年開始建立起來的。(2)參保對象不同,三項制度分別覆蓋城鎮就業人員、城鎮非從業居民和農村居民。(3)籌資水平不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籌資遠高於其他兩項制度。累計繳費年限不同於連續繳費年限,既包括個人在中斷繳費前後的繳費年限,也包括個人在不同統籌地區的繳費年限。
關於「國家規定年限」,《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中,沒有規定退休人員需要繳費達到一定年限才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本法規定「累計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本條所說的「國家規定年限」,既包括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也包括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為了解決部分職工因繳費不足國家規定的年限而無法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問題,使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惠及更多的人,本法規定「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系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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