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泰安市岱嶽區學校的退休教師病故後撫恤金和喪葬費怎麼發,發多少啊
撫恤金20個月基本工資;喪葬費1000元。
㈡ 泰安市2017年離休幹部撫恤金發放規定
一、喪葬費待遇標准
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去世後喪葬費按照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個月計發,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
二、撫恤金待遇標准
(一)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其去世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准,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准,按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退休人員失蹤後按規定被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的計發時點按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
三、撫恤金計發的其他相關規定
(一)企業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領取到的養老金中,津貼部分不做為計發撫恤金的基數。
(二)企業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工人去世時的基本養老金,如果低於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則,以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撫恤金計發基數。
喪葬費、撫恤金領取手續
參保人員去世後,由所在單位經辦人攜帶以下材料到烏魯木齊市社會保險管理局養老、失業保險待遇支付科辦理領取手續。
(1)《死亡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身份證或銷戶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在職參保人有視同年限的,攜帶《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表》。如單位破產或無單位的,可以由法定繼承人填寫《一次性待遇社會化發放申請表》申請將喪葬費、撫恤金發放至去世人員生前領取養老金或繳納養老保險的銀行帳號中。
(4)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注意事項
(1)去世人員有欠繳或多繳社會保險費的,需先到繳費所屬的各區(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辦理補(退)費業務;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需先辦理終止手續。
(2)申請將喪葬費、撫恤金發放至繼承人銀行賬戶的,須由繼承人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並填寫《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代繳代付)申報表》申報銀行帳號。
虛報冒領應承擔法律責任
退休人員去世後其所在單位和家屬以冒領養老金為目的採取瞞報或不報死亡情況,造成養老金繼續發放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㈢ 泰安市房管局職I,沒退休的情況下,離世,怎麼補償
1、山東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企業都有哪些待遇?
有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等項目。
2、喪葬補助費是多少?由誰支付?
①喪葬補助費的標准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
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3、一次性救濟費是多少?由誰支付?
①一次性救濟費的標准為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②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滿15年的,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不滿15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十五分之一納入統籌;其餘部分,由企業支付。
4、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是多少?由誰支付?供養直系親屬逝世時有什麼待遇?
①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530元、480元、430元。
②供養直系親屬逝世時,其喪葬費標准以1000元為基數,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發,即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上者為二分之一;1周歲至10周歲者為三分之一;1周歲以下者不給。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關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納入統籌的通知
魯人社辦發〔2013〕92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保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納入統籌基金支付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統稱在職死亡)的,按下列規定將有關死亡待遇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一)按魯勞社〔2003〕53號文件規定的喪葬補助費,全額納入統籌。
(二)按魯勞發〔1993〕343號文件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全額納入統籌;不滿15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按十五分之一納入統籌;其餘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在職死亡的,按魯人社辦發〔2012〕74號文件等規定的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參保人員在職死亡有關待遇納入統籌,按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後發放;其中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由企業報省社保局審核發放。
對於未納入統籌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關企業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積極籌措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國家政策規定出台後,改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按本通知規定納入統籌的待遇標准,如低於今後國家規定標准,按國家規定標准予以補齊。
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職死亡的參保人員,參照本通知規定將有關待遇納入統籌。已由企業發放的,不得重復享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㈣ 2017年泰安退休職工撫棲金規定
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㈤ 泰安市企業職工病退條件
有網友問:請問企業的工人病退如何操作?需要什麼條件?
答:國務院頒布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辭職暫行辦法「(國發[1978] 104頁)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相關的政策問題(BMA發[2001] 20號)
手柄病退條件
(1)在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城市;
(2)達到規定年齡(男性50歲,女性至少45歲); BR />
(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超過15年的壽命(年服務)。
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工人,要求用人單位病退申請,用人單位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持本人身份證,病歷適用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個人捐款應委託的社會保險服務公司來完成。符合病退三個條件的同時,病退。根據條件(1),(3),但不符合條件(2)被保險人,可以辦理辭職了。
2,要求提交的材料
手柄病退提交材料
①工人身份證;
②簡介;
③退休審批表;
④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⑤醫學專家的結論;
⑥拖欠企業離退休人員,除上述材料外,退休職工,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誕生之日起,或不同意的實際繳費年限計算處理。
3,病退處理程序
①材料審核:由企業或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退休養老保險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分局審核提供的材料在與文章
件通知申報單位進行宣傳;
②處理宣傳:由申報單位在顯著位置上誕生之日起,打算退休人員參加在工作時間,退休類別
條件的貿易和治療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③退休審批手續: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企業紀律檢查,工會,勞動,人事部門聯合下發的宣傳證明及持有退休
養老保險審批表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科處理雇員的退休審批手續。
:我想問一下,病退治療後治療提供什麼樣的變化?回復:
病退人員養老金
,:病退工人計算養老金待遇時,取消新老辦法相比,使用新的方法。分子式: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1)×(1 - 領先的可使用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
過渡性退休工人,1995年以前繳費年限,預計繳費工資除以120,以保持
老金的存儲量。調節金①根據省基數,乘以5%,工人繳費年限乘以
限制在1997年年底前,所有付款除以員工年總年度基本養老金計脂肪調節金。
2,男人至少50歲,病退退休的年齡超過45歲的婦女可以享受的待遇的工人的退休金調整,男人在50歲的年齡,
>女性不滿45歲的病退工人享有的生活水平;
3,1998 7月1日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不到10年,7月1日後,每月的費用1998年參加在經過多年的工作支付的不滿15年的病退職工養老實行一次性結算;
4,每月的生活費病退工人死亡,他或她的家庭不能享受遺屬補助。
㈥ 泰安職工到退休年齡了,想補交醫保,需要咨詢那裡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需要進行治療是按比例付保險金。
退休時補交社會醫療保險費的流程:
退休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不到25周年、女達不到20周年最低年限的,須由職工本人以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足上述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須達到25年(含)以上,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25年的,補足25年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參保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須達到25年(含)以上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遇。
參保人員辦理醫保在職轉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的,應以申報辦理醫保關系在職轉退休手續時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補足後,方可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並入統籌基金,只計算繳費年限,不劃入個人帳戶。
㈦ 泰安退休人員最遲幾月要激活社保卡
如果你是今年的退休人員,退休後就應該當月激活。如果是退休多年的退休人員,激活不激活都沒有關系,放心使用就是了。如果是農村新辦的社保卡,可以隨時激活,希望能夠幫到你。
㈧ 死亡撫恤金,我爺爺是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醫院退休職工,我想知道死亡撫恤金是多少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賠償問題: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相關知識: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按哈民綜[1998]43號文件規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標准為140元)。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二、對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副廳(局)級以上人員的遺屬(含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可在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上述各類遺屬是孤身一人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還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含本通知第二條增加部分)的基礎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㈨ 山東泰安離休幹部死亡撫恤金
按照以下文件辦理
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
文 件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