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職工享受單位困難補助嗎
自從2000後退休人員、及養老金進入社保後,所有退休人員退休後就與單位沒有任何關系了,屬於社會人員,單位沒有任何義務給你給你任何補助。 有困難找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申請政府救助。
B. 2018年軍轉到企業退休生活補助標准多少
一、范圍對象: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二、補貼標准
1、生活補貼:按轉業時所任部隊職務發放補貼。其中:原正師職職務(含相對應的專業技術等級和文職幹部職務等級,下同)每月補貼500元;原副師職職務每月補貼450元;原正團職職務每月補貼400元;原副團職職務每月補貼360元;原營職職務每月補貼320元;原連、排職職務每月補貼300元。
2、門診醫療補貼: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人每月發放30元門診醫療補貼。
三、補助標准:從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達不到下列標準的(不計算今年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增發部分),採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予以補齊。
1、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3189元;
2、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755元;
3、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449元;
4、原連職(包括專業技術12級,文職幹部1級科員)及其以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342元。
5、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月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不足上述標準的,採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據實補齊。
(2)退休人員困難補助擴展閱讀:
補貼政策
一:享受老退伍軍人補貼政策的條件: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齡在60歲以上(含),並且沒有享受到國家關於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服役年限是按年計算的,不滿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計算,算頭算尾。
三:農村籍轉業志願兵享受生活補助:對於轉業志願兵,服役年限可以計算為享受生活補助的年限,但是轉為志願兵以後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計算在內了。
四: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申請老退伍軍人補貼待遇:需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和退伍證等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和退伍證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提出申請並且辦理手續,填寫相關登記表。
五:老退伍軍人補貼政策的標准: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個人每個月發放10元的老年生活補助來計算補貼標准。例如,服役四年,則每個月發放標准為40元。
C. 如何辦理已故退休人員一次性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手續
答:(一)辦理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金所需的材料 1、死亡退休人員的身份證、戶口本、《火化證明》的原件、復印件;2、供養人的個人申請;3、居(村)委會的個人收入證明;4、街道(鄉鎮)填報的《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救濟費審批表》、《企業離休(含建國前老工人)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審批表》;5、死亡退休人員檔案。 (二)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金的辦理 對已移交社區管理,符合領取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在接到供養人個人申請後,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及時填報《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救濟費審批表》,攜帶以上有關材料,到死亡退休人員檔案存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取檔案後,到死亡退休人員參保的同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批後,將《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救濟費審批表》報死亡退休人員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份、原企業一份,將退休人員檔案返還原檔案存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 對由企業管理的退休人員死亡後,以上手續的辦理由原企業負責;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的退休人員死亡後,以上手續的辦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D. 退休工人死亡後的「撫恤金、喪葬費以及其妻子的生活補助」怎樣辦理
照你說的「爺爺是退休工人,前兩天去世了」應該是企業退休人員范圍。
各省間不大一樣,以下供你參考:
1、工資應該是發到死亡當月。
2、喪葬費:一般為死亡當月工資的2倍(各地具體不一),也就是2個月的工資。
3、一次性撫恤金:企業為10個月工資,事業單位為20個月工資。(還是公務員好啊)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需要符合當地規定)。基本要求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符合下列規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申請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1.父年滿六十周歲,母年滿五十周歲,或經縣級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養父母和有贍養關系的繼父母。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參照執行。
2.配偶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經縣級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滿18周歲的,或已滿18周歲尚在大中專院校學習期間(不含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時間)的,或經縣級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滿18周歲的,或已滿18周歲尚在大中專院校學習期間(不含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時間)的,或兄弟姐妹經縣級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二)領取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執行的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1.就業或參軍的;
2.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3.受到刑事處罰或被勞動教養的;
4.死亡的。
三、補助標准
對符合規定的遺屬,以遺屬戶籍所在地的縣(區)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為基礎的一定系數,按月計發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計發公式為: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計發系數。
(一)戶籍在城鎮的遺屬,計發系數為1.3;戶籍在農村的遺屬,計發系數為1.2。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分別按以下標准執行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1.因公犧牲人員的遺屬,計發系數為2.0;
2.無依無靠的孤獨遺屬,戶籍在城鎮的,計發系數為1.5,戶籍在農村的,計發系數為1.4;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遺屬,計發系數為2.4;
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遺屬,計發系數為2.2;
5.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遺屬,計發系數為2.0。
(三)享受定期補助的遺屬,如遇疾病、災害等特殊困難,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申請臨時補助,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給予臨時補助。
E. 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有何規定
遺屬補助政策相關規定
1、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5、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標准可視情適當降低。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了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7、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8、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後,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9、「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10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確定後,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11、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後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後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12、遺屬上大學畢業後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13、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遺屬補助標准執行。
14、2004年1月1日執行新標准後,離退休、工作人員遺屬原領取的其他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
(5)退休人員困難補助擴展閱讀:
遺屬補助的補助對象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F. 關於向市區「事改企」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操作口徑
關於北京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標准 第一、賠償項目:
1、喪葬費:標准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我市今後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准。北京現行的2011年最低工資為1160元/月,也就是說救濟金分別為6960元,10440元,13920元。
第二、法律法規依據。
《關於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京財行[2009]70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統單位:
經市政府批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本著公平公正、喪事簡辦和基本滿足喪事辦理費用開支的原則,對我市市屬各單位死亡職工喪葬費開支標准做如下調整:
一、我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准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於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我市今後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二、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三、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據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發放渠道不變。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財政局《關於修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治喪費開支標準的通知》[(86)財政行字第535號]和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京勞險發字(1994)639號]同時廢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職工家屬發放喪葬補助費的單位,應按照新標准補發差額。
七、本通知中,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預算經費問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適用單位范圍問題。 八、區縣所屬單位依照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 京勞社養發(2000)221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
目前我市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標准,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企業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標准工資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經研究現就有關救濟的標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於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准。 二、所需資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執行。
G. 職工退休還可以申請職工貧困補助嗎符合申請條件是什麼
職工退休,和企業不再發生任何關系,也不再屬於企業職工,所以,一般來說,企業不會受理困難補助申請的,現在的管理體制發生了變化,現在企業已經不在管理退休人員的
H. 退休人員申請困難補助怎樣寫
沒有固定的模式,盡量講困難吧。
第一部分,講自己基本情況,工作基本情況、年齡,退休時間。
第二部分,寫自己家庭困難,寫得樸素、客觀些。
第三部分,希望組織上幫助照顧,送溫暖,表示感謝,
I. 外資企業工會對於退休職工生活困難有沒有補助
退休後,退休人員成為社會人,不再是企業人,領取退休養老金,與企業沒有經濟上來往。企業工會,包括外資企業工會,對退休人員沒有補助困難的責任。只承擔內部員工的責任。若發生生活困難,向所在地居委會反映求助。
J. 上海2017年反滬退休人員困難補助金還調整嗎
您好!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2017年3月5日上午9時在人民大會堂開幕,國務院總理作《版政府工作報告權》。報告中說:「繼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確保按時足額發放。」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的話肯定是要兌現的。上海市的具體實施方案還沒有出台。請您關注當地的媒體報道。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