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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受傷

發布時間:2020-11-27 00:23:19

A. 退休人員因公受傷應該去勞動局申請什麼

退休後發生工傷的,如果是工作期間受傷,也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B. 到達退休年齡在單位受傷後的費用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而現行法律只對勞動者年齡的下限作出了規定,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沒有作規定。因此,不能因是離退休職工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就否定其勞動者身份。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出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由此可見,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因此,離退休人員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均不能排除在《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之外。如果不將他們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相關行政機關不強制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就會出現勞動者在遭受工傷損害後,因用人單位破產、逃避債務等原因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且中辦發[2005]9號文件沒有明確將離退休人員排除在勞動關系之外。因此,涉及老年勞動者,即離退休人員或超過60歲(男)、50歲(女)的農民工及其他社會人員(但公務員和比照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除外)應參照如下意見處理:(1)老年勞動者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如符合勞動關系的,應予認定。(2)不論老年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也不論老年勞動者在原單位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如勞動關系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其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另外,建議對老年勞動者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徵收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C. 退休人員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如何計算賠償

賠償事宜可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內的容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由於傷者已經退休,上述賠償項目中的誤工費一項不再計算。

D. 退休人員打工受傷怎麼辦

1、退休人員辦理過退休手續後,已經不能算工傷范疇了,不能要求原 單位給予相應賠償。 2、現在打工的單位簽訂的有勞動合同話,可以要求 當前 單位給予賠償。因公受傷的,都可以要求當前單位進行理賠

E. 退休返聘人員受傷是工傷嗎,退休返聘人員受傷怎麼賠償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各省制定了《xx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有些省市的政策具體規定了退休返聘人員的工傷賠償標准,查閱下本省政策,或去當地勞動局咨詢。
2、如果本省未做明確規定,按各地級市的政策或其他法律法規解釋,各不相同。
有的退休返聘人員,單位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部門予以認定為工傷,按《條例》規定享有工傷待遇;
未繳納工傷保險的,有的省市允許其進行委託鑒定,參照《條例》規定的標准,由單位支付;
有的省市按民事糾紛解決,去法院起訴。

F. 退休人員下班途中摔傷

退休人員被單位返聘工作時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2008-09-03

【案情】
陳老師退休後受聘上海商業會計學校,成為客座英語老師。某天,她在去教室上課的路上被迎面奔跑而來的一名學生撞倒在地,經醫院診斷為左肱骨外科頸骨折。陳老師為退休人員,這次受傷到底算工傷還是遭遇民事侵權?學校和李老師各執一詞。會計學校稱,其系事業單位,陳老師是學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員。學校承認陳老師確實在學校被撞骨折,但學校與她沒有勞動合同,雙方只存在民事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符合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學校提出,陳老師在校園內被學生撞倒致傷的事故是他人侵權造成,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但不應通過工傷認定途徑解決。因此,學校並未按有關規定在30日內向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於是,陳老師直接向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區勞動局經調查核實,於2007年1月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認定商業會計學校與陳老師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陳老師的傷屬於工傷。
商業會計學校不服工傷認定,於是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關於陳老師的工傷性質的認定。區政府審查後維持了區勞動局作出關於陳老師的工傷認定。商業會計學校又向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關於陳老師的工傷認定。
黃浦法院審查後認為,陳老師是商業會計學校僱用的退休人員的事實,既有區勞動局出示的工作人員胸卡、會議通知、工資存單等證據予以證實,又與陳老師本人的陳述相印證,同時,商業會計學校對此亦不曾否認,故根據法律規定陳老師與商業會計學校之間已形成了勞動關系。此外,無論陳老師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與否,均不妨礙區勞動局依其申請,作出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最終,法院認為區勞動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法定職權。被訴工傷認定結論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案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認定必須滿足的一個基本條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另外,從程序上看,事故發生後,勞動者申請工傷也必須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本案中,相關當事人爭議問題的焦點也就在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形成了勞動法律關系,因為這是工傷賠償與普通民事賠償的分水嶺,我們就以本案為例對勞動法律關系做出法律上的評析: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兩者便建立了勞動法律關系,即便是在試用期也是如此。
為規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新近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關系的建立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旦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形成勞動法律關系,即使是在試用期也屬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所以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的有力證據。在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時,勞動者只要提交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便當然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
本案中的陳老師由於沒有和學校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沒能通過提供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那麼陳老師就真的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了嗎?我們認為,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憑據,勞動法承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地位。下面我們就對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做出評析。
二、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憑據,勞動法承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地位。
我國法律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通過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規避法律風險,《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雖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實際上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時,可以按勞動法律關系的相關規定處理,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存在一個對事實勞動法律關系證明的問題,也就是說勞動者需要提供證據,用證據來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這種勞動法律關系,這也就涉及舉證的問題,勞動者如果不能提供有力證據的話,將不能享受具有勞動關系的待遇。
本案中的陳老師雖然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但是有證據對其在學校從事的勞動予以證明,比如說勞動局出示的工作人員胸卡、會議通知、工資存單等,並且這一點學校是予以承認的,所以可以證明陳老師與學校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第1款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所以陳老師屬條例規定的「職工」,也就當然應當適用條例規定予以工傷認定。人民法院和區勞動局據此作出裁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律師總結】
雖然勞動法承認事實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地位,但是對於勞動者來說還牽扯一個舉證問題,所以,作為法官我們建議,勞動者應當提高權利保護意識,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將來發生爭議時,勞動合同可以作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有力證據。同時,勞動者也應具備風險防範意識,對於工作、生活中的風險採取有力措施加以防範。事故發生後勞動者要有證據收集和保留意識,這是及時、有效獲得法律救濟的保障。

G.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應如何賠償

單位有責任也需要負責
退休人員與單位屬於勞務關系
如果工作期間受傷,單位有內責任,可以要求單位按責容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和單位無法協商,可以直接起訴
工傷,是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因為工作受傷去社保局申報工傷認定,有糾紛是申請勞動仲裁

H. 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工作時受傷如何處理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發生事故,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辦理。
按相關法律規定,退內休人員不再屬容於可以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達到一定年齡的老年勞動者,應當依法退休,從此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自然人出現年齡過高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應當對其予以保護,而不可再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購買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保機構不接受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首先審查被侵害主體與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則不能認定為工傷。被侵害主體也就不能獲取工傷保險的各種待遇,從而防止社會保險基金的不當支付。
據此,聘請退休員工不構成勞動關系,應屬勞務關系。其在工作中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企業作為僱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楊帆推薦

I.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期間受傷單位需要承擔哪些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上班期間受傷退,按照勞務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9)退休人員受傷擴展閱讀

在僱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僱傭關系存在的證據和自己受損害提事實就可,而無須證明僱主是否對原告的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僱主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J. 退休人員返聘因公受傷單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和第61條的規定,參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關於「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新工作單位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符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的要件。
其次,參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關於「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義務」的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關於「離退休專業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與企業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符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系的表象,且具體規定沒有明確將離退休人員再聘新單位排除在勞動合同之外,排除在工傷保險范圍之外。
第三,離退休專業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第四,必須考慮該案特殊性在於受聘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且工傷保險勞動部門不僅沒有拒絕而且予以接受,當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形成勞動關系表象並在工作期間內發生工傷,理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鑒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新工作單位,新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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