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返聘人員可否享受年假,崗位津貼,工齡工資等 請各位大俠支招,在線等。
已經退休,就說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國家法定在家休息的年齡,因此,在單位返聘,不享受國家有關對企業在職職工所有文件和規定,包括探親假,病假以及年休假等。
也不受國家有關法律的調整,比如勞動法,工資法,勞動合同法,也不能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只能互相協商確定待遇,和相關條款。
(1)退休返聘人員有年休假嗎擴展閱讀:
一、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有規定: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受勞動法及公務員法調節的主體設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適用於上述兩法的。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二、但單位可以作為福利待遇,可以給年休假。
說明:依據目前法律規定,退休返聘職工並不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以彌補退休返聘職工與普通職工在這方面的差別。
讓退休返聘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和在職職工一樣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退休返聘員工所做的工作和一般員工沒有區別,且員工退休後得到返聘往往說明單位對其能力比較看重。
如果不讓他們享受帶薪年休假,雖不違反法律,但容易引發員工反感情緒。因此單位與員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天數帶薪休假日,或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為退休返聘人員設立帶薪休假的制度。
㈡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年休假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沒有年假。因為他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與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㈢ 請問退休後由公司反聘用能享受公司的年假休息和年終獎福利嗎
年假休息和年終獎福利是公司正式職員的福利待遇。聘用人員是不能享受的。除非在反聘用的勞務合同中以條款形式寫入勞'務合中,才能享受到。
㈣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退休人員再返聘,已經不是正式職工了,成了單位的臨時工,並不能和在職時一樣。
㈤ 返聘的員工,有沒有年假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回本退休養老待遇是答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至於退休返聘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自願基礎上簽訂的服務合同,受民法調整。
法定帶薪年休假屬於勞動法中的福利待遇,
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這需要在雙方簽訂但是單位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職工一定的帶薪假日,合同的時候提前明確。
㈥ 退休後被返聘有年假嗎
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依據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有規定: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受勞動法及公務員法調節的主體設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適用於上述兩法的。
依據2: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㈦ 法律法規第幾條規定退休返聘人員不享有年假呢
這個問辯雀題,不需要法律規定退休返聘人員不享有年假,也不可以反推法律沒有規定專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屬有年假就應當享有年假,只要認真學習勞動法就可以了,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勞動塌慧已經不適應勞動法,他們在單位的工作勞動與單位也不構成勞動關系,只有勞務關系攜衫早,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是有本質區別的,年假適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務關系的勞動者既然不適應勞動法,當然也不適應勞動法規定的年假。
㈧ 請問本企業返聘退休職工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專僱工的個體工商屬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退休人員嚴格上來說已經不屬於勞動者,不屬於單位的正式職工。退休人員依法享受基本的養老金,所以返聘後是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的。
㈨ 退休返聘人員能休年休假嗎
退休返聘人員是勞務關系,勞務關系即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人員,臨時工能休年假:是沒有文件規定的,這個要有用單位自己決定
㈩ 退休返聘人員能否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
國務院法制辦5日公布職工帶薪年休假徵求意見稿: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為10天;滿20年的為15天。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今年11月16日。
京華時報11月6日報道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個體戶僱工也應休年假
根據徵求意見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工作1年即可休5天年假
徵求意見稿具體規定了年休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年假假期可沖抵探親假
就年休假與寒暑假、探親假的關系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
應按日補償未帶薪休年假者
對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規定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徵求意見稿規定,「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准給予補償。」
據了解,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關意見須於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
■徵求意見有關事項
●查看徵求建議稿全文,請到「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
●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可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或者直接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有關機關的意見,請以書面形式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訊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郵政編碼:100017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解讀
專家稱此前的規定操作性不強缺乏剛性約束
「帶薪年休假」提出數年未強制執行
國務院法制辦在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是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的。
「帶薪年休假」是廣大幹部職工關注的一個話題。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今年起,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休假。」《通知》並具體規定,「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最多不得超過兩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自勞動法公布至今,國務院一直沒有制定出台具體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76條也明確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有關專家表示,由於相關規定操作性不強,加之缺乏剛性約束,使得帶薪年休假被公眾批評為「一項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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