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軍隊退休幹部能申請開公司嗎
可以申請,但是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要求,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
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1)退休幹部可以辦企業嗎擴展閱讀:
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
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免去或由本人辭去所兼任(擔任)的職務。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補辦手續。兼職(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薪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審批和審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時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❷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辦企業嗎
1、公務員退休後創業辦公司是允許的,但是有限制性規定。
根據《公務員法》第102條規專定:「公務員辭去工職或屬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❸ 新條例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如何規定
新條例對於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內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進行了規容定: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❹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辦公司
可以啊
❺ 稅務人員退休後可以辦公司嗎
稅務人員退休後可以辦公司的,可以做股東、也可以做法人代表。
❻ 國家公職人員退休可以開公司嗎
國家公職人員退休可以開公司,但是不能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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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❼ 正科級領導幹部退休後可以辦企業嗎
正科級領導幹部退休後可以辦企業。因為正科級級別比較低,況且已經退休了,有創業的自由,沒有規定不允許正科級幹部退休後不能辦企業。
❽ 對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有何具體規定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幹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現象,必須堅決制止。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揮老幹部的表率作用,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中央有關部門對縣以上機關的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
(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4)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生產,進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講學、寫作、翻譯,以及從事為改善機關後勤服務而開辦小賣部、洗衣房、理發室等經營服務活動,繼續按中發[1984]27號文件酌有關規定執行,取得合理報酬,嚴格照章納稅,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變。
(5)黨和國家機關要加強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的退休幹部,其原所在機關應及時糾正;不按規定糾正的,要追究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紀檢等部門,要經常檢查執行規定的情況。機關黨組織和企業黨組織,要切實負起監督的責任。
(6)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縣以上工會、婦聯、共青團、文聯以及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的退休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