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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退休職工喪葬標准

發布時間:2020-11-28 00:49:04

1. 山西公務員喪葬費標準是多少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有關問題的相關回答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2. 太原退休職工去世喪葬費領取需要什麼手續

那要看死者是什麼身份了。如果是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只要提供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撫恤金領取人的身份證、戶口薄(領取人戶口要與死者戶口在同一個本子)交給死者原單位,單位自然會派人去當地人事局填表審批,下個月撫恤金就能打入工資卡。如果死者是企業的,且是納入社保統籌的,則到社保局辦理和領取。

3. 山西企業退休職工土葬後可享受喪葬補助費嗎具體補多少謝謝!

山抄西省退休職工死亡土葬的襲,屬於火花地區的,不能享受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等死亡待遇;不屬於火花地區的,可以享受死亡待遇。
《山西省殯葬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火葬區內死亡者遺體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民政、公安部門組織人員強行火化,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強行火化後,原屬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不得享受喪葬費、撫恤費、遺屬生活補助費和困難補助費;原屬農村村民的,其家屬不得享受鄉村有關社會福利待遇。所在單位一年內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和先進單位。

4. 山西省對企業單位退休職工的喪葬費是怎麼結算的

這個你需要到工作的單位,人事部門具體咨詢,這個基本都會有一個明確標準的

5. 山西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有關規定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直系親屬持相應身份證件到當地社保局辦理喪葬費、撫恤金和個人賬戶余額領取手續。

6. 山西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埋葬費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的計算:

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准。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准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7. 請問外省人員在山西太原鐵路退休後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多少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問外省人員在山西太原鐵路退休後死亡後喪葬費和助學金是多少?這個是有標準的,這個可以能算出來的,你找有關部門去算一算就知道了。

8. 山西晉城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多少

第37條 職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工傷保險條例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3)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9.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準是什麼謝謝

山西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的標准: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回葬補助費調整答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10. 山西省 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由誰支付!要政策性文件!謝謝!


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

晉勞社養〔2002〕310號

各市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單位: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1998年、1996年制定的企業職 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准,已不能適應當前實際需要。為此,對現行標准調整 如下:

一、供養直系親屬范圍、條件

供養直系親屬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遺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養子女)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但尚 在普通中學、職業高中學習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但尚在普通中學 、職業高中學習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費為2000元,一次性撫恤費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為:家居省轄市的,每人每月100 元;家居縣(市)、鎮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職工退休後死亡的,與在職職工死亡同樣對待;職工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後死亡的,只按上述規定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國家機關同類人員標准執行。

調整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維補助費所需費用,在職職工死亡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原渠道解決;職工離退休、退職後死亡的,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 ,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三、企業因工緻殘退休人員工傷護理費和死亡待遇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標准

凡1996年10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且醫療期已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按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死亡待遇,凡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下列標准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1、職工因工緻殘退休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護理等級,每人每月分別為150元、120元、100元。

2、喪葬補助金為300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000元。

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為:家居省轄市的,每人每月180元;家居縣(市)、鎮的,每人每月150元;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120元。

上述待遇標准如低於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266號和晉勞險字〔1997〕403號文規定相應標准,其差額部分,凡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企業自行解決。

四、其他問題

1、供養直系親屬,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前述標准基礎上增加20元。

2、符合供養條件的獨生子女,可全額領取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

3、在職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後,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上的,其喪葬補助費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的1/4計發;年齡在1周歲至10周歲之間的,按1/6計發; 不滿1周歲的不發。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不發此項補助。

4、死者配偶另行結婚後,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繼續享受。

5、申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應由遺屬申請,填寫勞動保障部門印製
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或撫恤金審批表,企業簽注意見並經其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確無經濟來源,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審批。這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的審批,也按上述程序辦理。

6、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的日 常管理工作,享受補助的人數、條件等情況有變化時,應按變化後的情況及時重新確定,杜絕虛報冒領。

7、本通知從2002年10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改按本規定執行。以後國家有新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晉有關單位:

根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
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0]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財政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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