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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1-27 23:52:20

1. 關於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從2008年1月1日起,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調整水平按照2007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調整時要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繳費水平和年齡等掛鉤。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建國前老工人、1953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原工商業者等退休早、基本養老金相對偏低的人員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的具體調整水平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各地的具體實施方案於12月25日前報送勞動保障部、財政部,經審批後認真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測算,研究制定調整辦法。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提高統籌層次、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在2008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2. 《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是怎樣的

日前,經國務院批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共同印發《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

官方指出,今年按5.5%左右調整退休人員待遇,是國務院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和人口老齡化新形勢,慎重做出的決策。調整基本養老金,不僅要考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還要考慮基金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不僅要考慮廣大退休人員當前切身利益,也要考慮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可持續發展和廣大退休人員的長遠權益保障。

3. 2018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嗎

2018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上調%左右。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明確從2018年1月1日起為2017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7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

二、繳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是可以領取的。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三、按月領取:

1、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3、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3)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擴展閱讀:

企業退休養老金是對退休職工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障。企業職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輩子,退休年紀亦該是安享晚年的時候了。在職期間交納了社保養老保險金的職工,在退休之後是可按月領取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的。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並將企業違法行為的信息依法計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企業給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企業賠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和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採用多領、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是為退休人員提供最基本養老保障的,養老金已通過上調來加大養老保障功能。

調整措施

金額上漲

2014年1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決定推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三項措施,部署做好冬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

從2014年1月1日起,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再提高10%,並向困難群體適當傾斜。全國74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受益。

中央財政提前下撥城鄉低保、撫恤救助和冬春困難群眾生活救助資金共計983億元,下一步,要通過改革養老保險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2016年4月15日,人社部表示,經國務院批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4.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你說的文件,是2012年調整,早在2012年春節期間調整完畢,並且已經兌現了,現在是2013年,是根據人社部發〔2013〕3號文件調整的,而不是你說的人社部發〔2012〕5號文件,關於國家的文件,不具有操作性,因為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只提出相關政策,不做具體的規定,具體的規定,由各個省市自己制定,各個省市是根據國家勞動部門的文件,根據自己省市的具體情況,再細化做出的文件,具有操作性,這樣一來,各個省市,都不是一樣的,各有各的規定,但是總的原則,不會違背國家勞動部門的規定的,

5. 關於2005年和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山西青年報訊(徐俊斌)12日,省勞動保障廳發出《關於2005年和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分別從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2005年、2006年月人均分別增加65元、115元,兩年合計180元,增資水平是建國以來山西省最高的一次。加上2007年預測增加數,三年人均將增260元左右。

此次調整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範圍是:2005年調整的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2006年調整的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調整標准分四個檔次

具體按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劃分了四個檔次,分別增加基本養老金(具體調整標准見下表)。

省勞動保障廳廳長張健解釋說,凡是退休人員退休前獲得正高或副高職稱專業證書並已經企業受聘的人員,均可享受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的相關待遇。高級技師根據勞動保障部有關規定按副高職稱人員對待。

三年月人均增加260元左右

據張健介紹,山西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收入從1998年的16.3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80.1億元,年均增長25.5%,與此同時全省基本養老金發放額逐年增加,從1998年的17.8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77.7億元,年均增長23.4%,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由313元增加到638元,年均增長10.7%。1998年以來,山西省不僅確保了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還補發了15億元的歷史拖欠。

張健說,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2006年底,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將達到820元左右,加上2007年預測增加數,三年月人均將增加260元左右,月人均養老金由2005年的638元將提高到900元左右。此次調整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力爭在10月底前全部發放到位。

調整基礎上月均再發54元

在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省政府決定,全省各級財政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擠出資金,對企業各類退休人員給予每人每月50到100元的補助,平均每人每月54元。張健說,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而增加補助所需資金,按參保屬地原則,由參保地同級財政負擔,在各級財政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撥付補助所需資金後,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發放。

6. 2016年遼寧省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發文了嗎

調整方案還來沒有公自布。
今年的財政預算報告提出養老金將上漲6.5%左右,實現了十二連增,但這是自2005年以來養老金第一次漲幅低於10%。人大的政府工作報告里講的比較原則,預算報告里稍微講的具體一點。
第十二次連續調整,叫十二連調,也是本屆政府連續第四次調整,這就反映了政府對這項工作的重視,體現這么一個原則,就是財政收入增長雖然放緩,但是該給群眾辦的實事,一件也不能少。
本次退休人員待遇調整,首次實現統籌安排。政府工作報告里講的是退休人員,不是像以往的報告里講的企業退休人員,預算報告里講的更明確一點,就是包括企業的,也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這個過去是沒有的,十二連調包括了機關事業人員,這是去年開始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之後的一個新的進展。過去是雙軌制,現在並軌了,基本制度並軌了,待遇調整的政策也是遵循同一規則,統籌安排。

7. 關於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有些不明白的想要請教一下

我來回答:1,繳費年限是指從你開始交養老保險那年開始(一般從1993年)到你退休那年為止的年數。2,視同繳費年限是從你叄加工作算起到開始交養老保險之前的年數。3,折算工齡是指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工作崗位的工人,在退休時,實際工齡可折算成大於實際工齡的年限,如:在冶金行業的高溫崗位工作滿4年增加一年工齡。你提的問提實際意思就是從你叄加工作到實際退休的年限,也就是你的實際工齡。

8. 貴州省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請問:該通知在網上有嗎

一、從2010年1月1日起,對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退職人員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一)退休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0元。

2、按本款第1項增加基本養老金後,退休人員再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增加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按本項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最低為20元。

(二)新中國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問分檔增加基本養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1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9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70元。

(三)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個條件的予以累加。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退休前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正高職稱50元、副高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40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3、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滿70周歲且未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已年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退休人員2010年1月1日以後達到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的次月起增加50元;達到80周歲的,從年滿80周歲的次月起再增加30元。

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時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二、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待遇後,月基本養老金達不到下列標準的,補足到下列標准:

繳費年限滿40年及其以上的,補足到1140元;繳費年限滿35年不滿40年,補足到1030元;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補足到920元;繳費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補足到81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補足到700元;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補足到59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補足到480元;

三、企業退職人員比照上述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四、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2009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達不到2009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從2010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後,再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9. 蘇人社發(2016)231號,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關於轉發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231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報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關事項一並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因工緻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下同),按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二)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參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精神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到達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中高齡人員增發基本養老金的相關規定補差。
(三)2014年9月底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按原退休費計發辦法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暫實行定額預調。
(四)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二、其他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一)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其因工緻殘退出工作崗位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合並作為確定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的年限依據(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算)。
(二)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轉企事業單位改制前已按事業單位政策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執行,調整後的增加額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退養金的各區原鄉鎮小集體退養人員,按原規定參照退職人員調整辦法增發退養金,其中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增發的退養金標准按每人每月36元確定,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市區下列現已享受定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75元,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納入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生活補助費的原退養人員。
2.在60年代初精簡下放的老職工中,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辦理享受40%救濟費的人員;按蘇政發(81)77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人員。
3.按常勞計(80)83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開票工。
4.按常勞計(88)131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郊區拆隊轉居無田隊人員。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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