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解僱有單位到新單位退休人員怎麼賠償
你到底是在新單位工作13年後,回到原單位退休的,還是在原單位退休後,但新單位工作了13年?
如果是已退休的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勞務關系的解除是否有賠償,按合同處理,合同未約定的,沒有賠償。至於雙方有涉及侵權責任及其他民事糾紛賠償的,按《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如果是新單位工作13年後,回到原單位退休,原單位虛無給你賠償;至於那個新單位,看你什麼情況離開的,符合條件的,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想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是否超過了一年的時效,你自己看。
B. 企業退休職工被行政單位聘用後解聘有什麼補償嗎
法定年齡退休沒有經濟補償金。
和行政單位的勞務合同中有否明確補償金項目,如沒有,也無補償金。
C. 辭退開除工人對臨近退休人員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除了這種情況之外,用人單位解除臨近退休人員和解除一般勞動者是沒有區別的。
2、辭退員工勞動法相關規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要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金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關系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解聘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D. 用人單位以到退休年齡已到辭退員工
法理分析
首先支付經濟補償是一種賦義務行為,應由法律明確規定,否則不能強制當事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實施後發現,目前仍存在大量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未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又已喪失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由此帶來處理難題。
為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出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看出,後法對前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一個有效的補充。
但是,兩部法律均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法律並未賦予用人單位在此種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故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E. 為什麼有的單位在員工要退休的前3個月解聘
不可能。
勞動合同期內無故解除,用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上明文規定。
比如你在這個單位工作20年,退休前三個月解除,則單位需要支付20甚至40個月的工資。你認為單位肯嗎???還不如再開三個月工資呢。
F. 解僱正常退休職工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退休後再返聘的,若被單位解僱是沒有補償金的。「勞動部辦公廳有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規定,即不發給經濟到償金。就是說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體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的,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全,但簽訂的聘用合同,約定有的按約定支付。
G. 退休職工再聘用被辭退享受經濟補償嗎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項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准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准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H. 退休人員單位不給開解聘證明怎麼辦
既然是退休人員,這個應該和解聘證明沒有關系吧。
I. 解聘已到退休人員如何補償
你好,秦永建律師: 我院對一些超齡聘用人員進行了清理,在涉及到經濟補償問題時,雙方出現了如下分歧: 1、關於解除聘用關系問題,勞方認為醫院未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一個月告知,不服。但醫院認為補發1個月工資也屬正常解聘。 2、對於多年未簽合同書,勞方要求給予勞動者雙倍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我們認為,盡管未與勞動者簽定正式勞動用工合同,但勞動者已在醫院服務多年,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正常解聘後不應該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且勞動合同法生效時,解聘人員男員工已超過60歲,女員工已超過55歲,應屬特殊用工關系,不能給予雙倍工資補償。
J. 如何解聘離退休人員
退休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是僱傭關系,不用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