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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待遇

發布時間:2020-11-26 19:17:44

❶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判刑期間不用繳納養老保險,封存賬戶,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繳納,判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後的合計繳費年限在退休前不滿15年的,可以由本人申請,繼續繳納至滿15年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

(1)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待遇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基本作用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❷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判刑後刑滿後生活待遇

對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和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部分事業單位人員)這兩類人員退休判刑後的待遇法律並無規定,僅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一個復函和監察部的一個通知中進行了規定,且各地做法不一。


一、對領取保險金的,在服刑期間及刑滿後的發放。

2001年3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中明確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輯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實踐中的做法也大都是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待遇,服刑完畢予以恢復。對此,筆者認為值得商酌,服刑期間還應發養老金及享受相關政策的規定,理由是:1、養老保險金屬於財產所有權范疇,非經司法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2、社保部門不具備刑事處罰的主體資格和收繳罪犯養老保險金的權力。3、我國刑罰體系中也沒有因犯罪而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提到: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但卻沒有規定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發放。

各地做法不一,但筆者贊同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目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❸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緩刑,退休金工資受影響嗎懂的說

根據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內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容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五)、(六)款規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❹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後退休金如何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待遇目前仍應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六)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應取消原退休待遇,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生活費標准問題,
如果所在省市有具體規定,應該按所在地規定的生活費標准執行,如果所在地沒有具體規定,則應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❺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後退休金如何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此,如果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的退休待遇。自開除公職之日起,個人應自己繳納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符合繳費年限的,享受養老。

(5)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待遇擴展閱讀:

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我國刑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他退休待遇,只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

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公務員在服刑期間取消社保,只發生活費,並且只按領取原退休費的60%。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只按領取原退休費的6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❻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後工資如何處理

按照《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專函〔2001〕44號)的規定,退休人屬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判刑被開除公職,到退休年齡是否可以領取養老金

養老金是由保險公司發放的,那是養老保險,如果以前每個月都有交或者買有的話,是可以領的,不關被開除不被開除的事。

被開除的公務員同時也會被取消一切福利待遇,包括養老金,因此你父親是領不到任何養老金的。不過他仍然可以參加社保體系的養老保險,按他的年紀的話可以一次性繳納一筆錢後按月領取養老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的不能直接領取養老保險金。

事業編制人員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所,而社會保險中的基本養老保險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所。

事業編制人員與原單位解除人事關系後,要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社會保險所,繼續繳費滿5年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7)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待遇擴展閱讀: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❽ 事業單位已辦理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有關工資待遇的有關文件

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文件原文:

勞動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44號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發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淵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8)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待遇擴展閱讀:

地方性政策:

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

浙人薪〔2003〕60號

各市、縣(市、區)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省人事廳轉發的人事部《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復函的通知》(浙人公〔2001〕56號)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處理問題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號)、《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政紀、黨紀處分工資處理問題的通知》(浙人薪〔2002〕79號)等文件下發後,一些市、縣提出了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生活待遇如何確定的問題,經研究,規定如下:

一、緩刑期間的生活費

退休時為公務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的60%發給生活費;退休時為機關工勤人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按本人受刑罰前基本退休費中固定部分的85%發給生活費。若按此標准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發放。

退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增加退休費。

二、緩刑期滿後的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緩刑期滿後,應重新確定其退休費。

(一)對在職期間違法,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其基本退休費的計發基數按以下辦法確定:職務工資(機關工人為崗位工資、事業技術工人為技術等級工資,下同)以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為基礎,降低3個檔次,再降低3職職務(技術等級),然後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職務工資標准重新確定。級別工資(機關工人的技術等級工資)、職崗津貼、省直規范補貼等按降低後的職務重新確定。對退休時職務不足以降低3職職務的,降至最低職務(技術等級)。

(二)對退休後違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先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費,然後再減發其降低後基本退休費的15%,同時降低其3職職務(技術等級)後享受相應的生活待遇。

例如:省級機關某處長,1998年退休,工作年限38年,2001年11月,該退休人員因違法被判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2年,其緩刑前基本退休費為1016元,生活補貼費(職崗津貼,下同)126元,省直規范補貼279元,合計退休費1421元。

如該退休人員2003年10月緩刑期滿後,在重新確定其退休費時,應先降低每兩年一次增加的退休費20元,再減發其基本退休費的15%,生活補貼費和省直規范補貼按降低3職職務後的副主任科員標准,分別為90元和189元,即:(1016-20)-(1016-20)×15%十90十189=1126元。以後國家和省增加退休費時,該退休人員按副主任科員相應調整。

三、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離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的生活待遇,參照退休人員辦法執行。

浙江省人事廳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❾ 事業單位退休員工犯罪服刑,刑滿釋放後是否可以繼續領取退休養老金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六)款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9)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待遇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

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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