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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離退休人員待遇

發布時間:2020-11-27 16:02:15

㈠ 調整公務員,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和離退休費,老師真的高興嗎

一、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標准和增加離退休費相關政策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准。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從10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按全國平均水平測算,基本工資標准月人均增加1200元,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需要付出的制度改革成本人均600元,從規范津補貼或績效工資中納入基本工資人均300元,實際增資月人均300元。
1、公務員調資辦法:從10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准,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後,職務工資標准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准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准相應提高。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後,規范津貼補貼標准相應減少,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後剩餘的額度執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資辦法:為保持事業單位與機關工資政策的連續性和基本工資標準的平衡,從10月1日起,同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新增資幅度和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的額度與機關相同。調整後,中小學教師和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准維持現行政策,在調整後的基本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
(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改革前已離退休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按原待遇標准發放養老金,今後執行統一的養老金調整政策,從10月1日起相應增加離退休費。考慮到已離退休人員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國家在制定離退休費增加標准時,按在職人員實際增資300元的一定比例,並結合在職人員將部分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的因素,綜合測算確定增加離退休費的標准。對待遇水平偏低的早期離退休人員,在增加退休費的標准上適當傾斜,75至79歲、80歲以上每月分別再增加60元和100元。
10月1日以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前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先按照現行政策辦理退休手續,按調資前的老辦法計發退休待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後,再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養老待遇。

二、關於建立縣以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相關政策
根據中辦發[2015]4號文件精神,在縣以下機關保持現有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晉升制度不變,建立主要依據任職年限和級別晉升職級的制度,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實現職務與職級並行。
(一)職級的設置。對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設置5個職級,最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
(二)職級晉升條件。晉升科員級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二十五級;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二十三級;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二十級;晉升副處級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十九級;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十七級。任職年限,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三)晉升職級後的待遇。公務員晉升職級後,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
三、關於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相關政策
為落實中央加強基層幹部隊伍建設的要求,穩定基層工作隊伍,鼓勵人員向基層流動,從1月1日起,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制度,在鄉鎮工作時享受,離開鄉鎮工作崗位即行取消,補貼水平不低於月人均200元。由於鄉鎮管理體制復雜,國家文件對實施范圍和標准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實施,省人社廳已進行了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將出台實施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㈡ 2020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資翻倍

不是,2020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退休金計算按按新制度要求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多退少補。

按國家政策規定,過渡期內(2014.10.1-2024.9.30)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

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於老辦法的,對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2)機關離退休人員待遇擴展閱讀

獲得加發退休費的條件:

符合改革前獲得榮譽改革後退休人員加發退休費的,參保單位填報《改革前獲得榮譽改革後退休人員退休補助審核表》,由縣社保局按桂人社發〔2016〕1號、原有關工資政策與新工資政策相銜接具體操作表等文件精神進行一次性核定,所加發的退休費合計不得超過退休當月基本工資的100%。

加發的退休費,從原渠道列支,不從社保基金中列支,縣社保局也不代發。申請核定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實行計劃生育加發退休費的,需提供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出具的證明,證明上明確增發的比例。

2、獲得省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突出貢獻獎等榮譽並保持榮譽者,需提供榮譽證書及獲得榮譽的文件原件及1份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核定後原件退回。

只有榮譽證書沒有獲得榮譽文件的不給予核定,因為文件上已明確退休時是否增發退休待遇和增發的比例,沒有提供文件的將無法核定。

3、參保人最後一次在職工資調資核定表。

㈢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怎樣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最近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回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答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近段時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耐心等待,但養老金提高部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敬候佳音。

㈣ 2014年10月以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怎麼調整

離退休費計發辦法
2006年7月1日後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工資按本人退休前「崗位(職務)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㈤ 2011年機關業離退休人員增補工資如何計算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按照政府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項目好幾項,其中第一項是
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 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
其中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職務補貼,綜合補貼,出勤補貼等,出勤補貼不算,其他的都可以算在內。
國家規定的綜合補貼的的具體規定都由各省市自治區自行規定的,各地不一樣。
國家規定的計發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為0.4%。
退休金與退休年齡有關。因為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等,並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本息和÷120+調整系數,各地實際計發公式會有差別,以當地政策為准。

㈥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資升嗎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養老保險金的增加情況下需要勞動者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詳細了解,根據不同的情況,其增加的幅度可能存在差異。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㈦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多少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的工資、福利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退休後享受退休工資和政策。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的工資、福利由所在單位自行決定,有沒有退休待遇還是個問題。

㈧ 人社部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用標准多少

關於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宣傳提綱人社部發〔2010〕15號回經國務院同意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印發了《關於適當解決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4號,以下簡稱人社部發[2010]14號文件),在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政策出台前,先行適當調整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待遇。這是經過反復研究採取的政策措施,對於適當緩解部分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待遇相對偏低的矛盾,平穩推進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㈨ 離退休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么

離退休,是指離休和退休的合稱。
離休,是指解放前的老幹部離職休養,待遇不變。
退休,是指達到法定養老年齡的在職人員退出崗位。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等。

㈩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怎麼漲工資

退休漲養老金按工齡劃分 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以工齡劃分等級
之前有報道稱,一些50多歲的事業單位職工,因擔心改革觸及自身利益而尋求提前退休。這種擔心的前提是,他們猜測改革或以一般退休年齡劃線。但這並無依據。
對以年齡劃線,說法其實很多。此前有地方官員建議,為減少改革阻力,可將更多人劃為制度的「老人」,如以45歲來劃線。還有人說,可從改革時起,之後入職的按新辦法,在職的將年齡折算成繳費年齡。
對外經貿大學員工福利與社會保障系主任孫守紀認為,對完全按政策出台所在年份,相關待遇「一刀切」的擔憂,不用過於緊張。他指出,事實上,不少涉老待遇的遺留問題,正是由於當年政策出台時,因退休時間前後不同而造成待遇截然不同,「未來應該不會這樣」。
孫守紀認為,未來或將根據工齡進行改革,「如以工作30年為標准,超過的按原制度,有利於減少阻力。年齡小、工作時間短的還有較長時間,可建立職業年金制」。他指出,為避免新政策導致退休待遇降低情況,國家可能同步出台配套政策,對改革時仍在職的人員予以政策傾斜。
機關事業單位退人員養老金上調
自2005年開始,我國每年都要調整一次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全國31個省區市已全部完成了今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工作,北京每月人平均養老金水平達到3050元排在首位。
31個省市區上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辦法各不相同,一般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兩種方式。以湖南省為例,普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 11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適當傾斜,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70元。
在調整幅度上,各地基本按照國務院要求,上調幅度均為10%左右。以河南省為例,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1764元,2014年調整後月人均增加176元,增幅約為10%。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約6.5%
提交審查的預算報告寫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標准,並向退休較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根據預算報告,這一調整是基於統籌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物價漲幅等因素。2016年我國將努力建立基本工資正常調整機制,促進在職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協調增長;還將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堅持精算平衡,建立更加透明易懂的收付制度,進一步健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約束機制。
預算報告提出,2016年,我國還將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研究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
事業單位退休漲工資最新實施方案
事業單位退休金調整方案:退休人員漲工資細節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最新退休工資的規定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溫馨提示:本文信息收集於網路,僅作參考,具體詳情請咨詢官方部門。
【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 休費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增加離退休費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2016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 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 2016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 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 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 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 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 一 18 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 職生活費。
(四)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二、經費來源
這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 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 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 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
三、組織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 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 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 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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