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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退休保障制度改革

發布時間:2020-11-27 11:34:36

㈠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如何實施的

  1.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繳納比例是:職工所在企業繳納版20%,職工個人承擔權8%。

  2. 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3. 計算養老金公式:社平工資*20%+個人帳戶*1/120之和。

  4. 政府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善各項政策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

  5.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確保做實個人賬戶離退後實際資金。

㈡ 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到底是由社保承擔還是由原單位承擔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2)職工退休保障制度改革擴展閱讀: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㈢ 2019年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會使已經退休的企業職工受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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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5年浙江省退休職工漲工資最新消息暫未出爐,下面跟大家分享浙江寧波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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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過渡性調節金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2014年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甬政發〔2007〕14號)和《關於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社發〔2011〕65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2014年度,基準調節金為270元,調節系數為3。
(二)2014年度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其基準調節金按上述標准乘以繳費系數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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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60%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予以補足。如統籌地2014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低於2013年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2013年度統籌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統籌地2013年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除以2013年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2014年度享受低標准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月養老保險待遇
低於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35%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統籌地2013年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5%予以補足。
2013年市級統籌區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2195.39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深入細致地做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主動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2014年度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工作的平穩有序,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㈣ 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早是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文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進展。
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當時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間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1997年7月16日以國發(1997)26號又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養老保險從此走向了正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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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早是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文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進展。2、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在試點階段,當時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間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一步加快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為此,國務院1997年7月16日以國發(1997)26號又印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養老保險從此走向了正軌。3、上述文件印發以後,各地方政府紛紛出台了各自的實施方案,雖然時間不統一道2000全部實施,但內容上都做出了強制執行的規定,比如廣東省的規定是:「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應如實申報繳費工資總額,同時向全體職工公布;向統計部門填報的工資報表,同時抄報社會保險部門。長期拖欠養老保險費、又沒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償所欠保險費。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偷漏應繳保險費的企業,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該企業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㈥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什麼

一、2015年1月,國務院公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意味著,在我國存在了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將成為歷史。今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跟企業職工一樣,個人需繳納部分養老保險。
二、對《決定》的實施,各地會制訂相應的方法,詳細內容請查詢當地有關規定,在此略述幾點:
1.公務員要繳納養老金了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並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
2.養老金不再按級別
一直以來,一些機關和事業單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擊提升職級、職稱的情況。隨著改革推進,這種情況可能有所改變。這是因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按照職工退休最後一個月工資一起發,並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進行調整。而改革後,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
3、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具體計發月數表可登錄中國政府網查閱),就是退休之後平均每個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數額。
4、「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這就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意思。
5、改革范圍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6、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
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決定執行。

㈦ 2019年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參加這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請問需要重新辦理退休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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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的養老金計算,需要根回據參保人的繳費年限答、繳費指數、個人賬戶存款、退休年齡、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等計算。與在企業退休或者個人退休沒有關系。
2015年退休的人員,不屬於今年養老金調整范圍。只能等待2016年養老金調整時受益。
根據規定,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范圍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並不包含2015年1月1日後辦理退休的人員。
但2015年1月至6月辦理退休的人員,在今年養老金也會有一個重算的機會。確定退休當年養老金待遇的基數之一為退休當年的上一年度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而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多是在次年6月左右公布。目前2014年的社平工資還未公布。所以在2015年1月至6月辦理退休的人員,待上年的社平工資確定後,將重新核算退休待遇。這一做法僅限在每年1月至6月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㈧ 機關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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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制訂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現予印發。
建立完善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先行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配套推進。未進行試點的地區仍執行現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
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組成試點工作小組,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改革方案。各試點地區要按照《試點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墓本生活,制訂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獨立於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准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墓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安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規定執行。
(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系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四、改革的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於分類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計發月數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61132
62125
63117
64109
65101
6693
6784
6875
6965

㈨ 論述我國退休養老制度改革的核心


我國初步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內容包括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社會保障。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養老保險。我國現已基本形成以基本養老保險為核心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框架。按現行制度規定,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18%左右繳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失業保險。我國的失業保險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保險費。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為本人工資收入的1%。在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財政給予必要補貼。
醫療保險。1998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基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引入醫療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分擔機制和個人賬戶的約束機制,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並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資金來源主要為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此外,我國還設立了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國所有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已全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標準的制定主要依據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費水平、上年物價水平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地方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對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中央財政給予支持。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特點,我國在農村實行與城鎮有別的社會保障辦法。目前,正在積極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社會救助措施,以及探索並逐步解決農民工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具有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的特徵。




㈩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在改革以前是在職工退休後發放退休金的,這些職工生活有保障,即使被辭退都會有很大一筆的買斷費用。
現在沒有退休金一說了,職工也大多都是在編合同職員,都是在工作的時候在每月工資里扣除一定的錢用於養老保險,就這也是自願購買。
我這里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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