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當兵體檢去哪裡體檢的
1. 徵兵體檢通常在武裝部指定的醫院進行。
2. 根據《徵兵工作條例》第十八條,教育、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對應征公民的政治思想、健康狀況和文化程度進行初步審查。
3. 初步審查合格的人員應根據基層人民武裝部或普通高等學校徵兵工作站的通知,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前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初次體檢。
4. 初次體檢主要對身高、體重、視力以及裸露部位的文身疤痕等明顯不符合條件的問題進行檢查。
5. 初次體檢不受戶籍和應征地限制,其結果在全國范圍內互認。
㈡ 當兵體檢去哪裡體檢的
一、體檢機構
通常情況下,當兵體檢在武裝部指定的醫院進行。若本行政區域內沒有符合要求的醫院和體檢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徵兵辦公室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經過省級政府徵兵辦公室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選擇其他合適的地點設立徵兵體檢站。
二、體檢流程
徵兵開始後,根據兵役機關的通知,應聘者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書或學生證等相關證件,前往指定的體檢站參加體格檢查和綜合素質評估。武裝部會與當地醫院協調,組織應征入伍的青年在規定時間和地點集體進行體檢。
三、徵兵體檢流程
1. 鄉(鎮)武裝部指導中心衛生院負責調查應征青年的病史並填寫調查表。
2. 鄉(鎮)中心衛生院進行應征青年的初步體檢。
3. 鄉(鎮)確定送檢對象後,需提前三天向縣徵兵辦秘書組提交必要資料,包括調查表、花名冊、照片和推薦報告。通過審查後,領取正式的體檢表和體檢卡,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填寫。
4. 應征青年體檢時需攜帶身份證和體檢卡,服從安排,完成各項體檢。
5. 體檢結束後,需經鄉鎮武裝部長同意方可離開體檢站。
四、相關規定
當兵體檢分為初檢、總檢和到部隊後的復檢。部隊會依據《應征公民入伍體格檢查標准》進行復檢,確保體檢結果的真實准確。如體檢不合格,即使已穿上軍裝,也可能被退回原籍。不合格新兵將在50天內被退回兵源地。
五、具體檢查項目
體檢包括體重和身高測量、視力檢查、聽力檢查、鼻腔口腔檢查、內科檢查、皮膚檢查、外科檢查,以及尿檢、抽血和體能素質測試,如俯卧撐、單杠屈伸臂、仰卧起坐、跳遠等。
法律依據:
《徵兵工作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徵兵體格檢查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實施,相關單位協助。
第二十一條規定,徵兵體檢機構實行資質審查認證制度。地方政府徵兵辦公室應指定具備資質條件的醫院或體檢機構為徵兵體檢機構,設立體檢站。
第十六條規定,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一組織醫務人員設立體檢站。
㈢ 在哪報名當兵就得在哪體檢嗎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體檢的地點是由報名所在地的人民醫院負責,具體的安排需要參照當地武裝部的正式通知。徵兵體檢分為三個階段:初步體檢、總體檢以及新兵到達部隊後的復檢。到達部隊後,新兵還需接受一次體檢。體檢的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依據《應征公民入伍體格檢查標准》,對血液、外科、內科、五官科、視力、尿液、B超、心電圖和胸透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在整個復檢過程中,醫護人員持嚴謹態度,嚴格按照標准執行,確保每個檢查環節都有明確的責任人,避免任何疏漏。對於臨界問題,他們會進行反復檢查,以確保結果的准確性與真實性。
對於體檢不合格的應征者,即便已穿上軍裝,也可能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被退回原籍。未能通過體檢的新兵將在50天內被遣返回原徵集地。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條,規定了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論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免除兵役的條件包括嚴重生理缺陷或殘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第四條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構成。第五條規定了兵役的分類,即現役和預備役。第六條強調了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同時享有公民權利和履行義務,他們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由兵役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㈣ 當兵上站體檢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義務兵入伍,體檢一般安排三次,第一次是在戶籍所在地的武裝部,第一次的體檢屬於初檢,也就是簡單地看看應征對象有沒有什麼問題;第二次是全面體檢,也叫上站體檢,是縣市區武裝部組織的,通常安排在縣市區醫院;第三次是入伍後的一個月里,是在部隊裡面實施的,叫復檢。正式授銜前,前三次體檢和政審必須均為合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徵集服現役。
㈤ 徵兵體檢去哪裡體檢
法律分析:當兵體檢,一般在武裝部指定的醫院。
徵兵開始後,送檢對象根據兵役機關通知,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書(高校在校生持學生證)等相關證件,到指定的體檢站參加體格檢查和綜合素質考評。
應招入伍的青年不止一個,武裝部會與當地醫院協調。應征入伍的青年會集體按規定時間到達該醫院。醫院與武裝部會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
法律依據:《徵兵工作條例》
第二十條 徵兵體格檢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相關單位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成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的體檢指導組,有計劃地組織預征對象體格檢查。
第二十一條 徵兵體檢機構實行資質審查認證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會同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具備資質條件的醫院或者專業體檢機構作為徵兵體檢機構,設立徵兵體檢站。徵兵體檢機構資質認證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規定。
本行政區域內沒有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醫院和體檢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省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選定其他適合的場所設立徵兵體檢站。
㈥ 當兵體檢到哪裡體檢
法律分析: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
法律依據:《徵兵工作條例》 第十六條 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徵集服現役。
《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
第一條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條件兵身高條件按有關標准執行。
第二條 體重符合下列條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體條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須加查血液化血紅蛋白檢查項目,糖化血紅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體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㈦ 當兵體檢去哪
法律分析:當兵體檢,一般在武裝部指定的醫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徵集服現役。
《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
第一條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條件兵身高條件按有關標准執行。
第二條 體重符合下列條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體條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須加查血液化血紅蛋白檢查項目,糖化血紅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體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