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兵體檢檢那些項目流程是怎樣的
國防部徵兵辦公室對體檢標准進行了調整,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身高標準的調整,男青年的身高標准由160厘米以上,調整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標准由158厘米以上,調整為160厘米以上,還規定了不同兵種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體重標準的調整,對體格條件較為優秀的應征青年,體重可放寬至不超過標准體重的25%,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5%。三是視力標準的調整,除特殊要求的條件兵外,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學生報名應征的,右眼裸眼視力從4.8放寬到4.6,左眼裸眼視力從4.6放寬至4.5。四是血常規、尿檢等一些輔助性檢查項目,重新明確了標准限度和把關原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徵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
軍事機關應當認真做好。
第三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
在二十二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的原則,可以徵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滿十八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徵。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
應征公民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徵集。
第四條 全國每年的徵兵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部署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徵兵任務時,應根據各地應征公民的數量,體質和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
統籌兼顧,合理分配;也可實行按地區或縣輪流徵集;對災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或縣,可酌情減少或免
除徵兵任務。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所在軍區提出的要求,有計劃地劃分技術兵徵集區。
第七條 全國的徵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施。
各軍區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區)、軍分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的人民武裝部,
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徵兵期間,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
及其他有關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徵兵工作。機關、 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鄉、
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縣、市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第八條 徵兵期間,各單位應向廣大青年深入地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認真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報名應征。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九條 縣、市兵役機關,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應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
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縣、市兵役機關批准。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
民。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
和要求,對本單位和本地區已登記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
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為當年徵集的對象。
第三章 體格檢查
第十二條 徵兵開始時,縣、市徵兵辦公室應根據徵兵任務,有計劃地安排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工
作。
第十三條 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衛生部門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若干體檢組,設立
若干體檢站,採取定點或巡迴的辦法進行;有條件的縣、市,也可指定若干醫院負責。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體檢
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根據上級賦予的徵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條件》和有
關規定,正確掌握標准,切實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第十六條 對准備批准入伍的應征公民,應進行肝功能化驗(含表面抗原檢查)和體格復查。潛
艇人員的體格復查,由地區統一組織進行。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和空降兵的體格復查,由縣、市
組織進行。普通兵由縣、市進行抽查,抽查人數一般不少於徵兵人數的三分之一;經過抽查,發現不
合格人數比較多的,應全部進行復查。
第四章 政治審查
第十七條 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縣、市組織公安部門和基層單位進行。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應根據縣、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徵集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對體檢合格的
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要弄清他們的表現並填寫《應
征公民入伍登記表》。
第十九條 縣、市對准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應逐個進行復審,嚴格把關,切實保證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征入部隊。
第五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條 縣、市在審定新兵時,應對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優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現役。
第二十一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兵役機關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
通知書》。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戶籍管理部門注銷應征公民的戶口,並享受軍屬待遇。
第二十二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集體所有制單位)職
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條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採取由縣、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部隊派人接兵
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四條 由縣、市派人送兵的,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徵兵開始時,部隊以師或獨立團(武警部隊以總隊或獨立支隊,下同)為單位派出聯絡
組,負責與有關縣、市徵兵辦公室聯系,商定送兵到達地點、途中轉運和交接等有關事宜。
(二)新兵分撥應相對集中,一個縣、市徵集的新兵補充到部隊的單位,一般不超過三個師或
獨立團。
(三)縣、市應先派得力幹部,負責將新兵送到部隊的師或獨立團。送兵幹部與新兵的比例為
一比三十左右。
(四)縣、市在新兵集中後,應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數進行編組和必要的軍事常識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隊後, 送兵幹部應向部隊介紹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特長等情況,辦
妥交接手續後及時返回。
(六)部隊 在新兵到達時,要熱情歡迎, 並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幹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條 由縣、市組織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的,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徵兵開始時,部隊以師或獨立團為單位派出聯絡組,負責與有關縣、市聯系,商定新兵
報到地點、聯系辦法和接收等有關事宜。
(二)縣、 市應根據新兵去向、 人數進行編組,並指定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新兵擔任班、排、
連長,負責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隊應在新兵報到地點的車站、碼頭設立接待組,負責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 由部隊派人接兵的,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隊應派思想好、政策觀念強並有一定組織能力的幹部和醫務人員,組成精乾的臨時接
兵機構,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幹部到達接兵地區後,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徵兵辦公
室做好徵兵工作。
(三)各級兵役機關應主動安排好接兵人員的食宿,並向他們介紹徵兵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
意見,商定交接新兵等有關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與交接,可在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點進行。交接手續
,應在新兵起運前一天辦理完畢。
第二十七條 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縣、市統一編造《新兵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交給部隊,一份由縣、市兵役機關
保存。
(二)縣、市派人送兵或部隊派人接兵的,交接雙方應按照《新兵花花名冊》當面點交清楚,
並在《新兵花名冊》上簽名蓋章。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一並交給部隊。
(三)組織新兵自行前往部隊報到的,《新兵名冊》、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應密封好,
由指定的連、排長攜帶,到達報到地點後,交給部隊。部隊應按照《新兵花名冊》清點人數,並將新
兵到達時間、人數及時函告徵集地的縣、市兵役機關。
第二十八條 縣、市對集中的新兵,在起運前應進行全面觀察,發現因政治、身體情況變化不符
合新兵條件的,應及時調換,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隊。
第二十九條 新兵的被服,由軍區、省軍區(衛戊區、警備區)、軍分區後勤部負責制定計劃並
調撥到縣、市。武警部隊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後勤部負責制定計劃並調撥到
縣、市。縣、市負責在新兵起運前將被服發給新兵。
第七章 運輸新兵
第三十條 在徵兵開始前十五天,部隊應以軍或獨立師(武警部隊以總隊或獨立支隊)為單位,
派出聯絡組到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定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一條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應根據新兵的人數和乘車、船起止地點,按照運輸的
有關規定,向軍區運輸部門提出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二條 鐵道、交通部門應根據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車輛,保證新兵安全到達部隊。
第三十三條 縣、 市徵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 應按照運輸計劃按時組織起運。在起運前,應對
新兵進行乘車(船)教育,防止途中發生事故。
第三十四條 駐車站、碼頭的軍事代表辦事處應主動解決新兵運輸中的問題。送兵、接兵幹部和
新兵應接受軍代表的指導。
第八章 檢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條 新兵到達部隊後,應進行檢疫。發現傳染病患者,應及時隔離治療,並採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條 新兵在檢疫期間,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可作
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准之日止,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
九十天;屬於身體條件不合作的,不超過四十五天。其中患傳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及時給予
治療,同時通知原徵集的縣、市兵役機關,待病情穩定後作退兵處理,退回時間不受限制。退兵後不
再補換。
第三十七條 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退兵的,須經駐軍醫院(武警部隊經總隊醫院或地、市人民醫
院)檢查證明,由師(武警總隊)以上機關批准;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需作退兵處理的,部隊應事先
與原徵集的縣、市公安局和兵役機關聯系查實,由師(武警總隊)以上政治機關批准。
第三十八條 部隊對退回的新兵,應做好思想工作,辦妥退兵手續,派幹部送回原徵集的縣、市。
第三十九條 縣、市兵役機關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應予接收,公安機關應予落戶,原
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准予復工、復職。
第九章 經費開支
第四十條 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開支,列入地方預算「兵
役徵集費」科目。
第四十一條 兵役徵集費開支范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役機關和財政部門,
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二條 為武警部隊徵集的新兵所需經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按照本地區規定
的徵兵經費標准統一撥給。
第四十三條 新兵被服調撥到縣、市所需的運輸費用,由軍區後勤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
總隊後勤部分別負責報銷。 縣、 市下發新兵被服所需的運輸費由兵役徵集費開支。
第四十四條 徵集的新兵,實行地方送兵或自行報到的,從縣、市新兵集中點前往部隊途中所需
的車船費、伙食費、住宿費,由部隊按規定報銷;部隊派人接兵的,自部隊接收之日起,所需費用由
部隊負責。
第四十五條 送兵幹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費和到部隊後在辦理新兵交接期間所需的住宿費,
由部隊按規定的標准報銷;送兵幹部在部隊辦理新兵交接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返回的差旅費,由縣、
市兵役徵集費開支。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 逃避兵役登記的,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經教
育不改,基層人民政府應依法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徵兵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徵兵命令,確保新兵質量。對在徵兵
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應予以表揚和獎勵;對收受賄賂、營私舞弊或玩忽職守使徵兵工作受到嚴重
損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懲處。
望採納
㈡ 當兵體檢去哪裡體檢的
當兵體檢,一般在武裝部指定的醫院。
一.體檢機構要求:
本行政區域內沒有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醫院和體檢機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省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選定其他適合的場所設立徵兵體檢站。
二.體檢要求:
徵兵開始後,送檢對象根據兵役機關通知,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書(高校在校生持學生證)等相關證件,到指定的體檢站參加體格檢查和綜合素質考評。應招入伍的青年不止一個,武裝部會與當地醫院協調。應征入伍的青年會集體按規定時間到達該醫院。武裝部或鄉鎮街道的人伍部門會通知。
三.徵兵體檢流程:
1、由鄉(鎮)武裝部指導中心衛生院組織做好應征青年病史調查並按要求填寫好病史調查表。
2、由鄉(鎮)中心衛生院組織好做好應征青年的初步體檢工作。
3、各鄉(鎮)確定送檢對象後必須提前三天將以下資料送交縣徵兵辦秘書組:A、病史調查表;B、送檢對象花名冊(一式5份,含電子版,加蓋本單位公章);C、應征青年免冠照片3張(一寸);
D、本單位黨委推薦應征青年報告(正式紅頭文件,按序排列)。
以上資料必須在徵兵辦秘書組審查合格的前提下,領取正式《應征青年體格檢查表》和應征青年體檢卡(須在武裝部加蓋鋼印)。並按要求認真填寫好相關內容,貼好本人照片,在次日體檢前交體檢場地負責人。
4、應征青年參加體檢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和體檢卡。進入體檢站後,必須服從聯絡員安排,按程序接受體檢。體檢當日早上不吃早餐。
5、體檢項目全部結束後,應征青年必須經本鄉鎮武裝部長同意才能離開體檢站。
四.相關規定:
當兵體檢需要經過三次:初檢一次,總檢一次,到部隊後還要復檢。
到了部隊還需要體檢。
體檢項目有:復檢主要依據《應征公民入伍體格檢查標准》,
重點對血液採集、外科、內科、五官科、視力、尿檢、B超、心電圖、胸透等方面進行了復檢。
復檢過程中,全體醫務人員態度嚴謹、嚴格標准,堅持「誰檢查、誰負責、誰簽字」的原則,做到不漏一人,不漏一項,不放寬標准,不打擦邊球,對一些邊緣問題反復檢查、慎下結論,確保了結果真實准確。
如遇身體條件不合格者,即使穿上了軍裝也有可能按國家有關規定退回原籍。不合格的新兵則會在50天內退回兵源地。
五.具體檢查程序:
檢查體重身高檢查視力檢查聽力,檢查鼻腔口腔,檢查內科,檢查皮膚,檢查外科。然後還有尿檢、抽血;然後還有體能素質測試,如俯卧撐、單杠屈伸臂、仰卧起坐、跳遠等等之類的。
法律依據:
《徵兵工作條例》
第二十條 徵兵體格檢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相關單位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成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的體檢指導組,有計劃地組織預征對象體格檢查。
第二十一條 徵兵體檢機構實行資質審查認證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會同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具備資質條件的醫院或者專業體檢機構作為徵兵體檢機構,設立徵兵體檢站。徵兵體檢機構資質認證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
㈢ 部隊婚檢在哪裡做,需要帶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婚檢去婚姻機構指定的醫院做檢查。需要的材料如下:1、帶本市戶口或身份證;2、每人三張一寸照片黑白彩照均可。婚檢是免費的,但要憑借領取到的免費婚檢單。婚前檢查的時間及要求星期一至星期五,空腹體檢。婚檢是指結婚前對男女雙方進行常規體格檢查和生殖器檢查,以便發現疾病,保證婚後的婚姻幸福。婚前檢查對於男女雙方都有著重大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㈣ 武威市徵兵體檢在哪
武返旁帆威市徵兵體檢地點在酒泉地區在63600部隊醫院。體檢需攜帶:身份證、手術證明(有手術史者需提供,須簽蓋診斷證明章或醫院公章),有慢性病或傳染病史的須攜帶診斷啟派證明書及病歷資料(復印件自行漏雹准備)。
㈤ 當兵上站體檢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義務兵入伍,體檢一般安排三次,第一次是在戶籍所在地的武裝部,第一次的體檢屬於初檢,也就是簡單地看看應征對象有沒有什麼問題;第二次是全面體檢,也叫上站體檢,是縣市區武裝部組織的,通常安排在縣市區醫院;第三次是入伍後的一個月里,是在部隊裡面實施的,叫復檢。正式授銜前,前三次體檢和政審必須均為合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徵集服現役。
㈥ 當兵體檢去哪裡體檢的
一、體檢機構
通常情況下,當兵體檢在武裝部指定的醫院進行。若本行政區域內沒有符合要求的醫院和體檢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徵兵辦公室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經過省級政府徵兵辦公室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選擇其他合適的地點設立徵兵體檢站。
二、體檢流程
徵兵開始後,根據兵役機關的通知,應聘者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書或學生證等相關證件,前往指定的體檢站參加體格檢查和綜合素質評估。武裝部會與當地醫院協調,組織應征入伍的青年在規定時間和地點集體進行體檢。
三、徵兵體檢流程
1. 鄉(鎮)武裝部指導中心衛生院負責調查應征青年的病史並填寫調查表。
2. 鄉(鎮)中心衛生院進行應征青年的初步體檢。
3. 鄉(鎮)確定送檢對象後,需提前三天向縣徵兵辦秘書組提交必要資料,包括調查表、花名冊、照片和推薦報告。通過審查後,領取正式的體檢表和體檢卡,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填寫。
4. 應征青年體檢時需攜帶身份證和體檢卡,服從安排,完成各項體檢。
5. 體檢結束後,需經鄉鎮武裝部長同意方可離開體檢站。
四、相關規定
當兵體檢分為初檢、總檢和到部隊後的復檢。部隊會依據《應征公民入伍體格檢查標准》進行復檢,確保體檢結果的真實准確。如體檢不合格,即使已穿上軍裝,也可能被退回原籍。不合格新兵將在50天內被退回兵源地。
五、具體檢查項目
體檢包括體重和身高測量、視力檢查、聽力檢查、鼻腔口腔檢查、內科檢查、皮膚檢查、外科檢查,以及尿檢、抽血和體能素質測試,如俯卧撐、單杠屈伸臂、仰卧起坐、跳遠等。
法律依據:
《徵兵工作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徵兵體格檢查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實施,相關單位協助。
第二十一條規定,徵兵體檢機構實行資質審查認證制度。地方政府徵兵辦公室應指定具備資質條件的醫院或體檢機構為徵兵體檢機構,設立體檢站。
第十六條規定,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一組織醫務人員設立體檢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