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有入職體檢報告的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入職體檢和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兩個不同類型的問題。按照規定,企業在與勞動者發生用工關系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是對用工雙方的勞動關系的書面確認。入職體檢,源於企業或具體行業(如餐飲行業)的制度規范,可能會有所要求。有關體檢事項,只要企業的要求未超出法律法規禁止性條款要求,一般都是可以的。
法律分析
沒有提供體檢報告,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已經簽字或者蓋章的,勞動合同是生效的。需要看公司的規定,現在大多公司在員工入職前都會要求讓其體檢,或者出示三個月內的體檢報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你應收集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還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及補繳社會保險勞動保險金。單位違規辭退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金。沒簽勞動合同,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十一個月)、補繳社保等;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關鍵就是需要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