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陸軍當兵體檢內容有哪些 陸軍當兵體檢內容有哪些
徵兵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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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6-4-17 16:36:22 信息來源: 人武部 瀏覽: 584次
徵兵工作條例
(1985 年 10 月 24 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根據 2001 年 9 月 5 日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徵兵工作條例〉的決定》 修訂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 ,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徵集新兵 , 是加強部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 ,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應當認真做好。
第三條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滿 18 歲的男性公民, 應當被 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 , 在 22 歲以前 , 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 , 可以按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的原則 , 可以徵集當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滿 17 歲未滿 18 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 , 免徵。 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 學的學生 , 可以緩征。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 不徵集。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 , 不徵集。
第四條全國每年的徵兵人數、要求和時間 , 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 , 部署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徵兵任務時 , 應當根據各地應征 公民的數量、素質和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 , 統籌兼顧 , 合理分配 , 優先保證特種條件兵的徵集。可以實行按地區或者縣輪流徵集 ; 對災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或者縣 , 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徵兵任務。
第六條國家根據動員需要 , 在全國有計劃地劃分技術兵征 集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隊 , 應當按照劃定的區域進行技 術兵的徵集和補充。
第七條全國的徵兵工作 , 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 , 由國防部組織實施 , 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徵兵辦公室承辦。
各軍區負責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 具體工作由軍區徵兵辦公室承辦。
省軍區 ( 衛戍區、警備區 ) 、軍分區 ( 警備區 ) 和縣、自治縣、市、 市轄區 ( 以下簡稱縣、市 ) 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 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 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徵兵辦公室 , 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 道辦事處 , 應當根據縣、市的安排和要求 , 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 徵兵工作。
第八條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志願兵的工作 , 由各級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向廣大青年深入地進行愛國主義、革命 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 , 認真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 作 , 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應征。
第十條在徵兵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 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十一條縣、市兵役機關 , 在每年 9 月 30 日以前 , 應當組織 基層單位對當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滿 18 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 登記。
達 到服兵役年齡的男性公民 , 應當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通知 進行兵役登記。接到通知後 , 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 的 , 可以書面委託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 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 , 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 , 負責組織 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 填寫《兵役登記 表》 , 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 , 並報縣、 市兵役機關批准。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 , 稱應征公民。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 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 , 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 , 對本單 位和本地區的應征公民 , 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 步審查 , 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 預定徵集的對象 , 並通知本人。
第十四條縣、市徵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當加強對預定徵集的應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 , 了解掌握基本情況。
預定徵集的應征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 1 個月以上的 , 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系辦法 , 並按照兵役機 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征。
預定徵集的應征公民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征 , 並提供方便。
第三章 體格檢查
第十五條徵兵開始時 , 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徵兵任務 , 有計劃地安排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 , 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 織 , 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 , 可以指定體檢醫院 , 也可以統一 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 , 設立體檢站。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 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 , 應當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醫院或者體 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 , 由縣、市徵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 的徵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 , 應當嚴格執行國 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和有關規定 , 切實保證新兵的 身體質量。
第十九條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准備批准服現役的 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抽查 , 抽查人數一般不少於徵兵人數的三分之 一 ; 經抽查 , 發現不合格人數比較多的 , 應當全部進行復查。潛艇 人員、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以及其他對身體條件有特 殊要求的 , 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 , 對全部人員進行體格復 查。
第四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條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 , 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 , 公安機關具體負責 , 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 ( 居民 ) 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 , 應當按照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 , 根據縣、市徵兵辦公室的安排 和要求 , 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 , 重點查清 他們的現實表現。
第二十二條縣、市徵兵辦公室對准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 民 , 應當逐個進行政治復審 , 嚴格把關 , 切實保證新兵政治可靠 , 防 止把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征入部隊 o
第五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三條縣、市徵兵辦公室在審定新兵時 , 應當對體格檢 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 , 擇優批准政治思想 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現役。
第二十四條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 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條件的 , 應當優先批准服現役。
第二十五條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 生 , 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條件的 , 可以批准服現役 , 原就讀學校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 , 退伍後准其復學。
第二十六條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 , 由縣、市徵兵辦公室 辦理人伍手續 , 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 , 並通知其常住戶口所 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應征公民的戶口 , 並享受軍屬待遇。
第二十七條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 , 是機關、團體、企業 事業單位 ( 含集體所有制單位 ) 職工的 , 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 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條交接新兵工作 , 可以採取由縣、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由縣、市派人送兵的 , 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
( 一 ) 徵兵開始時 , 部隊以軍 ( 武警部隊以總隊 , 下同 ) 為單位派出聯絡組 , 負責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聯系 , 商定 縣、市送兵到達地點、途中轉運和交接等有關事宜 ;
( 二 ) 新兵分撥應當相對集中 ,1 個縣、市徵集的新兵補充到部隊的單位 , 一般不超過 3 個師或者旅 ;
( 三 ) 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上級徵兵辦公室的安排 , 選派 得力人員 , 負責將新兵送到部隊的師或者旅 ; 送兵人員與新兵的比 例為一比三十左右 ;
( 四 ) 縣、市徵兵辦公室在新兵集中後 , 應當按照新兵的去向、 人數進行編組 , 並對新兵進行必要的軍事常識、安全知識和思想教 育 ;
( 五 ) 送兵人員將新兵送到部隊後 , 應當向部隊介紹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特長等情況 , 辦妥交接手續後及時返回 ;
( 六 ) 部隊在新兵到達時 , 應當熱情歡迎 , 並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員的食宿。
第三十條由縣、市組織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的 , 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
( 一 ) 徵兵開始時 , 部隊以軍為單位派出聯絡組 , 負責與有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聯系 , 商定新兵自行報到的有關事 宜 ;
( 二 ) 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上級徵兵辦公室的安排 , 與部 隊派出的聯絡組具體商定新兵報到地點、聯系辦法和接收等有關 事宜 ; 根據新兵的去向、人數進行編組 , 並指定有一定組織能力的 新兵擔任班、排、連長 , 負責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
( 三 ) 部隊應當在新兵報到地點的車站、碼頭和機場設立接待 組 , 負責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條由部隊派人接兵的 , 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
( 一 ) 部隊應當選派思想好、政策觀念強並有一定組織能力的幹部和醫務人員 , 組成精乾的臨時接兵機構 , 做好接兵工作 ;
( 二 ) 接兵人員到達接兵地區後 , 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領導下 , 積極協助徵兵辦公室做好徵兵工作 ;
( 三 ) 各級兵役機關應當主動安排好接兵人員的食宿 , 並向他 們介紹徵兵工作情況 , 聽取他們的意見 , 商定交接新兵等有關事 宜 ;
( 四 ) 新兵的集中與交接 , 可以在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 他交通方便的地點進行。交接手續 , 應當在新兵起運前 1 天辦理完畢。
第三十二條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 , 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
( 一 ) 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編造《新兵花名冊》 , 一式兩份 ,一份交給部隊 , 一份由縣、市徵兵辦公室保存 ;
( 二 ) 縣、市徵兵辦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 , 交接雙 方應當按照《新兵花名冊》當面點交清楚 , 並在《新兵花名冊》上簽 名蓋章 , 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一並交給部隊 ;
( 三 ) 組織新兵自行前往部隊報到的 , 《新兵花名冊》、新兵的檔 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應當密封 , 由指定的連、排長攜帶 , 到達報到 地點後 , 交給部隊 ; 部隊應當按照《新兵花名冊》清點人數 , 並將新 兵到達時間、人數及時函告徵集地的縣、市徵兵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縣、市徵兵辦公室對集中的新兵 , 在起運前應當 進行全面觀察 , 發現因政治、身體情況變化不符合新兵條件的 , 應 當及時調換 , 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隊。
第三十四條新兵的被服 , 由軍區、省軍區 ( 衛戍區、警備區 ) 、 軍分區 ( 警備區 ) 聯勤 ( 後勤 ) 部負責制定計劃並調撥到縣、市。武警 部隊的新兵被服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後勤部負責制定計 劃並調撥到縣、市。縣、市負責在新兵起運前將被服發給新兵。
第七章 運輸新兵
第三十五條在徵兵開始日的 15 天前 , 部隊應當以軍為單 位 , 派出聯絡組到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 , 按照規定提出本單位 ~ 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 , 應當根據新兵 的人數和乘車、船、飛機起止地點 , 按照運輸的有關規定 , 向軍區聯 勤部門提出本地區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七條鐵道、交通、民航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計劃 ,及時調配車輛、船隻、飛機 , 保證新兵安全到達部隊。
第三十八條縣、市徵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 , 應當按照運輸計 劃按時組織起運。在起運前 , 應當對新兵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 防止 途中發生事故。
第三十九條駐交通沿線的軍事代表辦事處及沿途軍用飲食 供應站應當主動解決新兵運輸中的有關問題。軍用飲食供應站、 送兵接兵人員和新兵應當接受軍代表的指導。
第八章 檢疫、復查和退兵
第四十條新兵到達部隊後 , 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疫和復查。 經檢疫發現患傳染病的 , 應當及時隔離治療 , 並採取必要的防疫措 施 ; 經復查發現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 , 應當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條新兵在檢疫、復查期間 , 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 不符合條件 , 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 , 作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 , 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准之日止 , 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 , 不超過 90 天 ; 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的 , 不超過 45 天。其中患有傳 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 , 部隊應當及時給予治療 , 同時通知原徵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 , 待病情穩定後作退兵處理 , 退回 時間不受限制。退兵後不再補換。
第四十二條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退兵的 , 須經駐軍醫院 ( 武 警部隊須經總隊醫院或者地、市人民醫院 ) 檢查證明 , 經師 ( 旅、武 警總隊 ) 以上單位的衛生部門審查 , 報師 ( 旅、武警總隊 ) 以上單位 的司令機關批准 ; 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需作退兵處理的 , 部隊應當 事先與原徵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聯系查實 , 確屬不 合格的 , 經師 ( 旅、武警總隊 ) 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審查 , 報師 ( 旅、 武警總隊 ) 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
第四十三條部隊對退回的新兵 , 應當做好思想、工作 , 辦妥退 兵手續 , 送回原徵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
第四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對部隊按規定退 回的不合格新兵應當予以接收 , 並通知原徵集的縣、市徵兵辦公室 領回 , 注銷其入伍手續 , 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落戶 ; 原是機關、團 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 , 原單位應當准予復工、復職 , 原是高等學 校學生的 , 原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學。
第九章 經費開支
第四十五條國防部開展徵兵工作所需經費 , 列入中央預算。 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開支 , 列入地方預算 " 兵役徵集費"。
兵役徵集費開支范圍和使用管理辦法 , 由財政部、總參謀部制定。 第四十六條為武警部隊徵集新兵所需經費,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美規定執行 o
第四十七條新兵被服調撥到縣、市所需的運輸費用 , 由軍區 聯勤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後勤部分別負責報銷。縣、 市下發新兵被服所需的運輸費由兵役徵集費開支。
第四十八條徵集的新兵 , 實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報到的 , 從 縣、市新兵集中點前往部隊途中所需的車船費、伙食費、住宿費 , 由 部隊按規定報銷 ; 部隊派人接兵的 , 自部隊接收之日起 , 所需費用 由部隊負責。
第四十九條送兵人員向新兵一起前往部隊途中所需的差旅 費和到部隊後在辦理新兵交接期間所需的住宿費 , 由部隊按規定 的標准報銷 ; 送兵人員在部隊辦理新兵交接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 返回的差旅費 , 由縣、市兵役徵集費開支。
第五十條部隊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費用 , 在與有關省、自治 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辦理退兵手續之前 , 由部隊負責 ; 辦理退兵 手續之後 , 由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徵兵任務 的 , 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 , 或者有其他妨害徵兵工作行為的 , 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 應征 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 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部隊人員在辦理徵兵工作 時 , 應當嚴格執行徵兵命令 , 確保新兵質量。對收受賄賂、銜私舞 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 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 處罰。
第五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實施的處罰 , 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由國防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貳』 陸軍體檢哪些內容
外科:
第一條 身長、體重不低於下列標准合格:
(一)男性:
陸勤、潛艇、水面艦艇人員(含海軍陸戰隊員,以下各條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員,身長162厘米(坦克乘員不超過175厘米),體重50千克。
潛水員,身長168厘米(不超過185厘米),體重54千克。
邊遠地區的少數民族陸勤人員身長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長158厘米,體重45千克。
(三)過於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條 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凹陷、顱內異物存留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不合格。
第三條 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合格。
第四條 骨、關節、滑囊、腱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輕度胸廓畸形(潛水員除外);可自行矯正的輕度脊柱側彎、駝背。
(二)單純性骨折,治癒一年後,復位良好,無功能障礙及後遺症。
(三)大骨節病僅指(趾)關節粗大,無自覺症狀,無功能障礙,陸勤人員合格。
第五條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厘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厘米(空降兵超過4厘米),或雖在上述規定范圍內但步態異常,不合格。
第六條 影響功能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不合格。
第七條 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痕、瘢痕體質不合格。
第八條 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精索靜脈曲張,不合格。
第九條 有胸、腹腔手術史,疝,脫肛,肛痿,陳舊性肛裂,環狀痔,混合痔(直徑大於0.5厘米或超過二個),經常發炎、出血的內外痔,不合格。
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腹股溝疝、股疝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各類人員合格。
第十條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睾,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無自覺症狀的輕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積液(不大於健側睾丸),睾丸鞘膜積液(包括睾丸在內部不大於健側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積液,手術治癒後一年以上無復發、無後遺症。
(三)無壓痛、無自覺症狀的精索、副睾小結節(不超過二個,直徑小於0.5厘米)。
第十一條 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瘡,慢性濕疹,,慢性尋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癜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 輕度腋臭(潛艇、水面艦艇人員、潛水員、坦克乘員除外)。
(二) 局限性神經性皮炎(直徑不超過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風(著夏裝
非裸露部位)、花斑癬、股癬,輕度手(足)癬、指(趾)癬、凍瘡。
第十二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合格。
『叄』 當兵體檢包括哪些項目
徵兵體檢項目:
1、外科(身高、體重標准、視力標准)
2、內科(血壓標准、高血壓病、器質性心臟病、血管疾病)
3、耳鼻咽喉科
嗅覺喪失,不合格。嗅覺遲鈍,合格。聽力測定,雙側耳語均低於5m,不合格。
4、眼科
陸勤人員:右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9,左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8。
坦克乘員、潛水員、潛艇及水面艦艇人員、空降兵、專機服務隊女服務員、中央警衛團條件兵、特種部隊條件兵、儀仗隊隊員:每一眼裸眼視力不低於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員可放寬到右眼裸眼視力4.8,左眼裸眼視力4.6,矯正視力不低於5.0;屈光不正,準分子激光手術後半年以上,無並發症,視力達到各類人員標准,合格
5、口腔科
Ⅲ度齲齒、缺齒並列在一起的2個以上、不在一起的3個以上,重度牙周炎,顳頜關節疾病,唇、齶裂及其術後瘢痕,影響咀嚼及發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義齒及復雜的可摘局部義齒,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質發育不全,潛水員、潛艇人員不合格。
齲齒、缺齒經治療、修復後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6、婦科
內外生殖器發育異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盆腔腫物,不合格。
7、輔助檢查(血常規檢查、尿液檢查、糞常規檢查、酶法檢測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標法檢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胸部X射線檢查、心電圖檢查)
(3)陸軍體檢哪些項目擴展閱讀:
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
輔助檢查
(一)心電圖檢查作為常規檢查項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電圖,合格。
(二)腹部超聲檢查作為常規檢查項目。
肝、膽、胰、脾、腎末見明顯異常,單發肝腎囊腫(或血管瘤)直徑不超過1cm,輕度脂肪肝,合格。
(三)鑒於一些地區輔助檢查結果與當地常用標准有差異,《標准》中輔助檢查正常標准作為臨床參考數值,檢查結果要結合臨床及地區差異作出正確結論,具體明確為:
1、血常規檢查:血紅蛋白、紅細胞數、白細胞總數、白細胞分類、血小板計數高或稍低,根據所在地區人體正常值范圍,在排除器質性病變的前提下,不作單項淘汰。
2、尿液檢查鏡檢白細胞數(離心沉澱標本)不超過6/高倍鏡,可結合外生殖器或外陰檢查情況綜合判定,其它尿檢項目要嚴格執行標准。
3、酶法檢測丙氨酸氨基轉酶如大於40單位、小於或等於50單位,要結合臨床物理檢查,參考當地常用數值進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況下,可視為合格,但須從嚴掌握。
常規檢查
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檢測、心理檢測作為徵兵體檢常規檢查項目,按照國防部徵兵辦公室下發通知及有關規定執行。
其它問題
(一)文身及文身瘢痕問題,按照下列規定執行:身體刺有「點、字、圖案」的,不合格。身體刺有「點、字、圖案」經手術處理後,仍留有明顯文身瘢痕,影響軍容的或一處瘢痕直徑超過2cm的,均不合格。
少數民族地區純屬風俗習慣的文身,著短裝不影響軍容的,合格。
(二)白癜風著短裝身體裸露部位每處直徑不超過1cm;非裸露部位每處直徑不超過2cm,數量不超過兩處的,合格。不明顯影響軍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線,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1個(地區性或民族風俗習慣者可適當放寬),不影響軍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線、扎耳眼不影響軍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試驗陽性,根據需要做血聯酶免疫定量檢測,檢查結果陽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術(含微創手術)或準分子激光手術史的,需提供相關醫療證明或送檢單位出具健康證明。
(六)黴菌性或滴蟲性陰道炎,不合格。
(七)肘關節過伸或肘外翻不超過15度,無功能障礙,合格。
(八)補入高原地區的兵員,心、肺及鼓膜應從嚴掌握。
(九)海軍陸戰隊員,視力、鼓膜、鼻腔按潛水員標准執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腫大的慢性扁桃體炎,合格。
(十一)包莖不影響功能的,合格。
參考資料:網路-徵兵體檢標准
『肆』 當兵體檢項目有哪些(陸軍)
一、視力與色覺。裸眼視力需達到4.8以上,4.6經矯正達到4.8以上的都可以。
二、嗅覺與聽力。測嗅覺時測試人員會拿幾種不同氣味的液體讓你聞,分辨出來就可以了(我測試的時候是用水、酒精、醋)。聽力就是讓你站在幾米遠的地方,測試人員念一句話,你跟著念就可以了。
三、耳喉鼻科、口腔科。醫生對你的耳朵、鼻子、口腔進行檢查。不能有鼻炎、扁桃腫大......等等一些症狀。
四、外科。主要檢查你的身高、體重。還有身體結構是否正常、有沒有皮膚病等。我們男同胞,檢查的時候醫生會要求你脫光的,這是必須的。
五、心電圖、B超、X線。這些是在醫院里醫生用專門的儀器檢查,檢查結果當時就看的到,合不合格你馬上就能知道啦。
六、血檢、尿檢。抽血要抽兩管,是檢查乙肝、和其它一些的。抽的是餓血,所以你早上不能吃飯。
七、心裡測試。就是讓你在電腦上做題,做完後就會有一些分數。沒通過的會有心理老師給你做心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