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公務員身體符合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準是什麼標准
國家公務員身體符合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准,是指《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
對口腔的要求: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兩個,不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錄用。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是根據二0一0年十一月人社部印發〔2010〕82號文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以下簡稱《特殊標准》)。
拓展資料:報考警察體檢注意
(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厘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⑵ 牙周病公務員體檢
普通公務員錄取對齲齒是沒有要求的,但是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准》實行體檢的則要求:「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兩個,不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錄用。」
參考15年公務員體檢項目如下: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鍾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鍾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 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准,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⑶ 徵兵體檢口腔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徵兵體檢對於口腔是有一定要求的。如果深度齲齒超過3個,缺齒超過2個、有嚴重牙周炎、慢性腮腺炎或者口腔囊腫等口腔疾病的不合格,治療後修復好的合格。
法律依據:《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
第四十一條 深度齲齒超過3個,缺齒超過2個(經正畸治療拔除、牙列整齊的除外),全口義齒及復雜的可摘局部義齒,重度牙周炎,影響咀嚼及發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顳頜關節疾病,唇、齶裂及唇裂術後明顯瘢痕,不合格。經治療、修復後功能良好的齲齒、缺齒,合格。
第四十二條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質發育不全,切牙、尖牙、雙尖牙明顯缺損或缺失,超牙合超過0.5cm,開牙合超過0.3cm,上下頜牙咬合到對側牙齦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齊,重度牙齦炎,中度牙周炎,條件兵不合格。下列情況合格:(一)上下頜左右尖牙、雙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內;(二)切牙缺失1個,經固定義齒修復後功能良好,或牙列無間隙,替代牙功能良好;(三)不影響咬合的個別切牙牙列不齊或重疊;(四)不影響咬合的個別切牙輕度反牙合,無其他體征;(五)錯牙合畸形經正畸治療後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條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腫,口腔腫瘤,不合格。